房屋抵押委托書
房屋抵押是我們常常在生活中會接觸到的一種常見的抵押手段,這是銀行方面為了在貸款的過程中保障對方能夠及時的還貸而進行的抵押。以下是房屋抵押委托書,歡迎閱讀。
房屋抵押委托書1
委托人: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是座落于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巷_______號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碼:_______)的產權人,根據受托人的_______借款合同,我同意將上述房產作為抵押物,抵押給_______銀行,與該銀行簽署《抵押合同》,由于我無法前往_______市辦理該房產抵押登記的有關手續,故委托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抵押登記有關手續,代為簽署抵押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辦理及領取該房產抵押登記的相關文件。
二、代為辦理繳納抵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費、手續費,提交、領取辦理抵押登記所需的相關證件等手續。
三、代為查詢并打印人個征信報告及相關信息。
委托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受托人_______無轉委托權。
受托人_______在其權限范圍及代理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領取的相關房產資料及支付的款項,我均予以承認。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委托書2
委托人: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
委托內容如下:
本人因工作較忙,沒有時間辦理抵押登記相關手續,特全權委托_______全權代表我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小額貸款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包括辦理并領取相關他項權利證書手續)和利益及本金的追償。
受托人在相關文件上的簽字我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是我們常常在生活中會接觸到的一種常見的抵押手段,這是銀行方面為了在貸款的過程中保障對方能夠及時的還貸而進行的抵押,那么在我國房屋抵押是如何規定的呢?在我國房屋抵押手續如何辦理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房屋抵押合同的內容
房屋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3)抵押房屋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等;
(4)抵押房屋的價值;
(5)抵押房屋的占有管理人、占有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6)抵押期限;
(7)抵押滅失的條件;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房屋抵押合同登記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天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審核后,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我相信通過上述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于如何辦理房屋抵押手續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在我國對于房屋抵押的手續和程序有著明確的規定,需要出示很多的材料很文件,同時因為房屋抵押發生的糾紛案例也很多,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歡迎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讓我們幫助您。
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點有哪些
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點包括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都是以房屋作為擔保主債務的履行而取得貸款,二者在形式上都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等,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點有哪些
1、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都是以房屋作為擔保主債務的履行而取得貸款,都不需要轉移對按揭標的或抵押物的實際占有與使用。盡管如此,抵押權人或按揭銀行對該房屋是具有一定支配力和物上請求權的,具體表現在:①房屋抵押人出賣抵押物時均須由抵押人或抵押物的買受人用抵押物的價金提前清償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或者將價金交抵押權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而房屋按揭中的購房人在出售按揭中的房屋時,按揭銀行通常會要求購房人提前還清按揭款后,即實務中所稱的“贖樓”,才同意出售(當然現在也有一部份銀行可以直接辦理轉按揭)。②在抵押或按揭的存續期間,抵押人(按揭人)應妥善保管在抵押或按揭中的房屋,并負責維修、保養的行為,如果由于自身過錯或其他原因導致該房屋的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或按揭銀行有權要求其限期恢復房屋價值或向抵押權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或按揭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按揭人)不得將該房屋出售、變賣、贈與、出租、重復抵押、償還債務等或以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分房屋。
2、按揭人、抵押人都是通過履行約定義務(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利息及支付其他費用等)以解除這一擔保(按揭或抵押),回復對擔保標的圓滿權利狀態。
依據我國《擔保法》第46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的規定,房屋抵押所擔保的范圍為債權實際清償時所存在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這一點與實際操作上大多數銀行提供的房屋按揭合同中約定所擔保的范圍是一樣的。二者的還款義務人都是通過履行了約定義務,才能夠徹底解除房屋的這一擔保。
3、二者在形式上都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不管是房屋抵押也好,還是房屋按揭也好,都要求先簽訂書面的《房屋抵押合同》和《房屋按揭合同》。同時,依據《擔保法》第41條“以土地使用權、房屋、其他土地定著物、林木、航空器、車輛、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都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登記,抵押權才能設立”的相關規定,經過抵押的房屋必須要到房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在房屋按揭中,按揭銀行通常會要求將權利證書交其保管,權利證書包括: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首期付款收據或發票、抵押登記證明文件、保險單文本等。如果是現房,還要求將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交銀行保管,并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是期房,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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