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階段特別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生效以后,案件進行執行階段,執行是可以委托他人的。那么,執行階段特別授權委托書該怎么寫呢?
執行階段特別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現委托上列代理人作為我單位與xx糾紛一案
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強制執行,參加調解、執行和解,代為簽署、接收法律文書,接收標的物等事宜。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強制執行,參加調解、執行和解,代為簽署、接收法律文書,接收標的物等事宜。
委托方(簽章):
年 月 日
民事訴訟執行:
(一)當事人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無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行書,并附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還須遵守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這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屜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直接移交執行
對于具有執行內容的生效裁判文書,由審判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隨即開始執行程序。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具有給付或者履行內容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包括先予執行的撫恤金、醫療費用等);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査,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無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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