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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負責牽頭起草了《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按照分工負責居住證證件管理等相關工作。
一、關于申辦流程
依照《實施細則》,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的流程為:
來滬人員到居住地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申辦《上海市居住證》所需證明材料;
對材料齊全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后出具回執,并將材料、信息移送核定部門,其中,就業、投資、開業和個體經營人員申辦信息移送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投靠、就讀、進修人員申辦材料移送對應公安派出所;
經核定符合條件的,由核定部門通知制證。公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并簽發;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接到公安部門送達的《上海市居住證》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來滬人員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領證時收取工本費。
持證期間,居住地址、工作單位或其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來滬人員應當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對證件遺失、損毀的可掛失或補辦。
持證期限每滿一年,來滬人員應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對符合五種注銷情形的,由公安部門在信息系統予以注銷。
二、關于申辦材料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辦《上海市居住證》條件為“兩個合法穩定”,即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對此,《實施細則》將“合法穩定居住”對應明確為“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即包括:來滬人員自購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宿舍證明和居(村)委寄宿證明4種;將“合法穩定就業”對應明確為就業、投資、開業、從事個體經營,分別提供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證明。
三、關于辦理簽注
《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在60天內可補辦簽注手續。申請人在辦理簽注時,應提供在滬居住地址信息和就業信息。經人保、公安部門核定同意后,給予簽注”。
《上海市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與國家加強流動人員居住地管理的要求相適應。為方便來滬人員,做到一次辦理,對投靠、就讀的持證人辦理簽注時,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與實有人口信息數據庫的比對屬實的,符合條件的實行當場簽注。對就業、投資、開業人員,一是通過公安、人保對有效期限屆滿人員信息提前比對、數據交換,實現當場簽注;二是在互聯網上開通預約簽注,經比對核定同意后,再通知本人到社區辦理當場簽注。對居住地址發生變化或對網上比對結果有異議的,本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經部門核定,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將不予簽注,所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為無效證件,相關信息由公安部門在信息系統內注銷。
對2013年7月1日前簽發的舊版《上海市居住證》(包括人才類、投靠類和就業類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無需換領新證。有效期到期后,可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并免費換領新版《上海市居住證》。
四、關于注銷
“注銷”主要是指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注銷持證人相關證件信息,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證》為無效證件。
《實施細則》明確了兩類注銷情形。一是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注銷的情形,包括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二是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直接注銷情形,包括持證人逾期60天未辦理簽注手續的;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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