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全文)
1994年9月15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制定1995年7月1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1995年7月31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公布施行)
總 則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社會保險制度通過依法設立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社會保險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
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除中央、省屬及軍隊駐穗單位外的下列單
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㈠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㈡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境外員工愿意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在勞動合同中訂明。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基金
由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負擔,實行統一管理。
機構職責
廣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人事、民政、衛生、工商、財政、計劃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盡各自職責,
協助實施本條例。
勞動行政部門職責:
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㈡制訂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征集比例、社會保
險基金經辦機構提取的各項管理費比例、社會保險基金積累比例、每年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比例。
㈢監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基金;
㈣指導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㈤做好本市失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社會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其職責:
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儲存、支付等業務;
㈡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㈢負責離退休人員、因工傷殘人員社會保險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㈣辦理其它有關業務。
基金籌集與管理
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籌集;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籌集,勞動者個人不繳納。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向社會保
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批準成立的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工資總額及人員發生變動時,應于當月內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申報。
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
㈠養老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按繳費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生活費之和的一
定比例(在一定時期內調整為按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勞動者按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分別計入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專戶管理;
㈡工傷保險基金:按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含職業中毒)事故發生頻率,分別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
㈢失業保險基金:按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
㈣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的征集比例另行制定。
不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為社會保險基金征集基數。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比例,遵循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從行政或事業費開支;勞動者在個人工資收入中扣繳。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在國有資產增值中劃一部分歸入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增值,增值所得歸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市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縣級市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由所在縣級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基金由所在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征集。
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專戶。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以返托收等辦法轉移社會保險基金。
關閉的企業,應一次性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繳納離退休人員、工傷殘疾人員五年的生活費、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費。
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緩繳社會保險基金,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可接受社會各界捐贈,捐贈所得全部歸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對結存的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給付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按安全、增值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開發、運營。政府及其各部門要給予支持,其增值所得,全部歸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規定上繳調劑金。
社會保險基金及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勞動者合理流動到其它地區,其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自勞動者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轉移手續;不能轉移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儲存保值,待勞動者退休養老時,再按規定支付給勞動者,或經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一次性領回屬于其個人所有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