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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規章制度(通用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小額貸款公司規章制度 1
一、貸款政策界定
(一)小額、分散
1、同一借款人貸款額度一般在100萬元(含)以下;
2、70%的資金投放于微小企業和“三農”經濟。
(二)大額、單戶
1、同一借款人貸款最高額度為1000萬元,即不超過資本金的5%;
2、30%的資金投放于貸款額度在100萬元以上的中小企業和私營經濟。
(三)本公司股東不得借款。
(四)貸款利率
1、最高利率月息17.7‰。(國家基準利率4.425%的四倍);
2、最低利率月息3.9825‰。 (國家基準利率4.425%的0.9倍);
二、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一)對象(定位):企事業法人(尤其是微小企業)、“三農”經濟(尤其是種植業、養殖業和專業戶)、個私經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
(二)基本條件:借款人應當具備依法生產經營、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品質優良,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農戶和自然人貸款除外):
1、上年度經工商局年檢的營業執照(必備資料);
2、上年度經技監局年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3、上年度經人民銀行年審的貸款卡(必備資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簽字樣本、法人公章或印鑒章樣本(必備資料);
5、企業章程和驗資報告;
6、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及當期財務報表;
7、或有負債清單及情況說明;
8、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貸款三查
(一)貸前調查
1、貸前調查的基本內容
(1)基本情況。主要是借款人的貸款主體資格,基本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2)經營狀況。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生產、銷售、效益情況和發展前景預測。
(3)財務狀況。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資產負債、資金結構、資金周轉、盈利能力、現金流量等現狀及變化。
(4)信譽狀況。主要是借款人有無拖欠金融機構的貸款本息和不良信用記錄。
(5)經營者素質。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領導層的學識、經歷、業績、品德和經營管理能力。
(6)擔保情況。主要是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
2、貸前調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般采用查閱有關資料與實地調查相結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貸前調查工作要求由雙人(主辦信貸員與協辦信貸員)共同完成。
3、調查結論
經深入細致的調查,將資料和信息進行分析和研究,形成客觀、實際、公正的結論,形成報告,連同其他貸款資料一并送交審查部門審查。
(二)貸中審查
1、審查的主要內容
(1)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有無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2)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基本條件。
(3)借款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信譽狀況、發展前景及內部管理是否良好。
(4)借款用途是否合規,金額、期限、利率是否合規。
(5)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印章、簽字樣本的真偽。
(6)抵(質)押物的可靠性或保證人資格、能力的審查。
2、貸款審批
在貸款調查、審查意見的基礎上,按授權權限進行審批,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以及貸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三)貸后檢查
1、建立貸款臺帳和貸款業務管理檔案。
2、貸后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資信狀況、償債能力及貸款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2)重點檢查貸款使用情況、償債能力變化情況和履行借款合同情況。
(3)檢查抵(質)押物的現狀及價值變化情況以及保證人償債能力的變化情況。
3、貸后管理
(1)貸款到期前一個星期,要向借款人發出提示還貸的通知(電話提示)。
(2)貸款逾期要向借款人每月發書面催款通知,并取得回執。
(3)貸款逾期三個月以上,要向借款人依法收貸。
四、信貸資產分類與撥備
(一)信貸資產分類方法
參照銀行業評估信貸資產質量的分類方法,在以風險為基礎的前提下,我們小額貸款公司也將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前兩類為正常信貸資產,后三類為不良信貸資產。
(二)五級分類的定義
1、正常。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和其他債務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2、關注。盡管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和其他債務,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債務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3、次級。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其他債務,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4、可疑。債務人無法足額償還本息和其他債務,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5、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貸款本息和其他債務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三)五級分類的目標意義
1、揭示信貸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且動態地反映信貸資產質量。
2、及時發現貸款發放、管理、監控、催收以及在不良貸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加強信貸管理。
3、為提取損失準備提供依據,并建立損失類貸款全額撥備制度,確保資產損失準備金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四)五級分類的時效
按照央行的要求規定,五級分類工作采取“按季認定,實時調整”的原則,及時進行五級分類認定,實時監控和調整信貸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并將結果上報給人民銀行。
(五)五級分類的內部職責分工
1、信貸業務部負責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對貸款進行五級分類的初步認定工作。
2、信貸管理部部負責五級分類的核實工作。
3、總經理室負責對五級分類結果的審核工作。
4、貸款審批委員會負責對五級分類結果的審批。
5、綜合管理部部負責損失準備金的提取和管理。
(六)五級分類初步認定的資料依據
1、基本情況。包括債務人基本資料,貸款申請審查審批表,有關借款合同和借據等。
2、財務狀況。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近期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有關財務分析資料)。
3、擔保情況。抵(質)押物的原評估價與現價的差異情況,變現難易程度及相關費用,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與代償能力等。
4、貸后檢查情況。包括日常對債務人的跟蹤檢查情況,貸后管理手冊和分析報告。
5、信用狀況。包括債務人的還款記錄、信用記錄等。
6、其他有關債務人的信息資料。
(七)撥備計提與處置
1、一般準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以按當年年末貸款余額l%的比例提取風險金,按稅后利潤的l0%提取盈余資本公積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2、專項準備。根據市政府金融辦《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指導意見》的精神,按信貸資產五級分類后的損失高低程度計提專項準備。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
3、不良貸款處置。當經營過程中發生不良貸款超過資本金10%時,或者是發生損失類貸款,由董事會召開會議研究處置不良貸款的方案,并實行賬銷案存制度,留待以后繼續清收(損失類貸款的處置辦法另行制定)。
五、貸款風險控制
(一)體系架構
1、控制人的風險管理系統
控制人的風險因素主要體現在:制衡機制的組織結構、決策程序、議事規則、權限劃分、授權管理、崗位設置、職能劃分、規章制度、內外部監控機制,企業文化、培養高素質團隊等。
(1)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應符合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原則,貸款業務在操作流程上要有兩個以上部門(信貸業務部和信貸管理部部)共同完成,各部門的權責要明確,避免權力重疊和權力真空,前臺和后臺業務分別由公司不同的領導分管負責,總經理把關(詳見公司組織結構圖和崗位層級圖)。
(2)決策控制程序
由于人在決策程序中存在兩方面的潛在風險,一是主觀判斷方面,常常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而產生不同的結論;二是權力失去制衡所構成潛在的風險。所以,決策流程是否合理并具有防范風險的能力,是十分關鍵的。因此,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其一,要確保貸款業務的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審批和貸后檢查等各項工作的職能分離,由公司不同的角色完成。
其二,決策過程必須要確保公開、透明、標準可執行的原則。
其三,參與決策的部門和人員對決策結果充分負責。
(3)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是確保決策程序控制中按照公開化、規范化、制度化進行商議并最終做出決策的“游戲”規則,在小額貸款風險控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表決方案要合理有效。
第一,表決背靠背。
第二,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在評審會中有一票否決權。
第三,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及其他審批決策人員不要對貸款項目做定調發言,防止通過暗示性發言左右其下屬評委的本意表達。
(4)崗位設定和職能劃分
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崗位設定和職能劃分中,必須要遵循角色制衡和關聯職能分離的原則,從而達到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目的。在日常業務中,所有人員必須要有清晰的授權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各個層面應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和經辦業務項目,防止隨意行為,確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狀態,并最終構建全員風險動態管理的基礎。
(5)健全和嚴密的規章制度
小額貸款高風險的特征,決定了公司必須有健全和嚴密的規章制度,科學的用人制度,嚴明的勞動紀律,合理的激勵機制,嚴格的操作流程等,是實現風險控制的重要保障措施。
(6)建立內部監控機制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貸款審批委員會工作制度和監事會的監事監管工作制度,以達到各部門之間的制衡和監督管理,采取實時和動態監控,確保公司的正常、高效營運。
(7)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一要牢固樹立“風險控制是永恒的主題”的經營理念;二是要培育控制風險的內在動力即“有歸屬感才有忠誠度”,增強員工的凝聚力,使風險管理文化得到升華。
(二)操作實務
風險控制的關鍵在于實務操作,落實《擔保法》中的擔保措施,以保障公司營運的安全和效益。
1、抵押貸款
(1)能提供房地產產權證作為抵押,其抵押物座落于城鎮較為繁華的地段,價高且易變現。
(2)能提供通用的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
2、質押貸款
一是能提供有價證券、銀行承兌匯票、股權證書、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物;二是能提供可封存的有銷售市場的原材料、產成品作為質押物。
3、保證貸款
設置幾個檔次,分別由一般公務員、公務員中的科局長、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縣重點企業和縣龍頭企業等提供的保證擔保。“三農”貸款中的村級經濟組織和村委會主任的保證擔保貸款。
4、貸后監控
加強貸后管理工作,也是控制風險的一種必要手段。必須設立貸款臺帳,加強貸后監控和檢查,關注借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動向和其他重大變更等,提前提示還貸和到期催收乃至依法收貸,以保證資金的安全和高效營運。
5、拔備制度:風險金的提取和呆帳損失準備金的管理等。
(三)貸款風險預警及分析
1、正常類小(微)型企業的預警信息
(1)主營業務收入連續三個月下降。
(2)利潤總額連續三個月下降。
(3)抵(質)押行為存在潛在風險,抵(質)押物是否受損或被擅自處理。
(4)通過向稅務、供電、供水等部門了解,企業納稅額和用電用水量大幅度下降。
(5)法定代表人更換,或受到執法部門的處罰。
(6)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與法律上的糾紛。
(7)其他影響償債能力的因素。
2、退出類小(微)型企業的預警信息
(1)發生重組、合并、分立、停產、歇業等重大變化情況。
(2)在商業銀行借貸中發生新的不良貸款或欠息行為。
(3)保證人失去保證資格,沒有能力代償貸款本息或拒絕代償貸款本息。
(4)抵(質)押物現價與評估價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抵(質)押物被轉移、變賣、毀損。
(5)其他影響我公司債權安全的預警信息。
3、法定代表人(經營者個人)的預警信息
(1)有涉黃、賭、毒等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2)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或在國外開設分支機構。
(3)有家庭不和睦、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的行為。
(4)社會公眾對其人品、行為反映不良,或被媒體披露有不端正的行為。
(5)發生其他危及貸款安全事項的情況。
4、借款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將其列入不良記錄客戶名單,并要提前收貸和終止信貸關系。
(1)未經我公司同意擅自處理抵(質)押物。
(2)通過各種形式逃廢債務。
(3)存在欺詐瞞騙行為。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賭、毒、炒股或炒期貨行為。
5、出現風險預警后應采取的措施
(1)停止發放新貸款。
(2)提前收回貸款。
(3)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
(4)依法處置抵(質)押物。
(5)依法起訴,以收回貸款本息。
六、貸款審批權限
(一)貸款權限劃分
1、客戶經理(調查崗)和風險管理(審查崗),兩崗經辦人員對是否給客戶貸款只有建議權,沒有否定權和審批權。
2、信貸部經理。對有疑問、有爭議的貸款有建議權,無否定權和審批權。特定情況下,總經理不在公司的情況下,有代理審批權(需經有權審批人授權),代理權限為授權人的權限。
3、總經理。貸款審批權限為200萬元(含)以下。
4、審貸委。①貸款審批權限為2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②審批疑難貸和優惠利率貸款。
(二)審貸委:
1、人員組成。審貸委由七人組成,主任李建江,成員潘建國、阮春道、黃建奇、黃建勤、呂先華和姜捷。
2、議事規則。召開審貸委會議,必須有五個以上人員到會方能成立,必須讓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審貸委主任(會議召集人)不做定調或暗示性發言,以左右或影響其他參會人員(下屬)的判斷能力和真實意思表示。
3、表決程序。①表決背靠背;②用書面表決方式;③主任有最終不放貸的決定權;④表決必須有60%的同意票即通過;⑤以電話等形式征詢未到會審貸委成員的意見,會后補上。
七、貸款操作流程圖
八、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抵押物的范圍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抵押人購買的預售房屋。
4、抵押人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5、抵押人所有的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人應提交的材料
1、抵押人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附本及復印件,必備)。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3)稅務登記證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或印鑒(必備)。
(5)企業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擔保的書面文件(必備)。
(7)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使用權或者依法處分權的權屬證明。
(8)抵押人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必備)。
2、抵押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
(2)抵押人的居住證明(戶口薄)和結婚證明。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擔保的書面文件。
(4)抵押人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三)辦理財產抵押應注意的事項
1、以共有財產抵押的,應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2、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抵押的,應有該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抵押的書面決議。
3、以鄉鎮(村)企業廠房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有鄉鎮(村)出具并經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4、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抵押的,應有該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書面決議。
5、以承包經營企業的財產抵押的,應有發包方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6、以尚在海關監管期內的進口設備或貨物為抵押物的,應有抵押物的原始產地證、買賣合同、付款憑證、運輸單據、商檢證明、主管海關審批單據及核準抵押的書面證明。
7、以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有證明租賃在先的事實以及抵押人已將設定本次抵押的書面文件。
8、以預售房抵押的,應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9、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應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許可證等。
10、以機動車輛抵押的,應有機動車登記證書。
11、以機器設備、原輔材料、產成品以及其他動產抵押的,應有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及存放狀況資料。
(四)抵押擔保的調查評審
1、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貸款期限、貸款風險度,抵押物所處位置、使用年限、折舊程度、功能狀況、估價可信度、變現能力、變現時可能發生的價格變動、變現稅費等因素,根據抵押物的不同種類確定合理的抵押率。
(1)個人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出讓方式)的抵押率不超過80%(以房產評估機構評估書為準)。
(2)個人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方式)的抵押率不超過50%。
(3)個人房產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抵押率不超過50%。
(4)廠房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出讓方式)的抵押率不超過70%。
(5)廠房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方式)的抵押率不超過50%。
(6)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其抵押率不超過70%。
(7)車輛等交通工具的抵押率不超過50%。
(8)機器設備及其他動產的抵押率不超過50%o
2、特別支持措施
(1)對于我公司經營初期的大戶及黃金客戶,信用好,還貸及時的,以個人房產證及出讓方式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其抵押率可上浮至90%,并且以我區抵押登記部門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現場評估報告書為基價。
(2)經我公司今后評定為信用等級在A+以上的微小企業,以廠房及出讓方式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其抵押率可上浮至90%,并且以我區抵押登記部門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現場評估報告書為基價。
(3)協議作價。(1)和(2)款中的客戶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其生產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狀況皆良好的,也可采用協議作價的辦法來確定抵押物價格,其抵押率也可以上浮至90%。
3、應對抵押人的主體資格、意見表示、授權情況、抵押物的權屬、清單等相關文件和手續進行審查,確定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物要以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才有效,貸款經辦人(調查崗)應與抵押人一同前往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并親自拿回產權證和抵押登記證明書。
1、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為市、區房管局和縣國土資源局。
2、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機關為市國土資源局和縣規劃建設局。
3、車輛抵押登記機關為市交通局車管所。
4、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登記機關為區工商局。
5、進口設備和貨物抵押登記機關為主管海關。
6、位于農村的個人私有房產抵押登記為公證處(辦理抵押公證)。
(六)抵押物的保管
1、房地產產權證書封包后,填寫交接清單并加蓋雙人私章(客戶經理和出納)交出納入庫(保險箱)保管,并登記抵押物保管登記薄。
2、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的,貸后檢查崗應定期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變化情況。
3、貸后檢查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主要內容:
(1)抵押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2)抵押人經營機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化。
(3)抵押人破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營業執照被吊銷、被撤消。
(4)抵押人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更。
(5)抵押物的權屬發生爭議。
(6)抵押物毀損、滅失、價值減少或者被征用。
(7)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者形成新增財產。
(8)抵押物被再設立抵押、質押、或被出租、轉讓、饋贈。
(9)抵押物被有關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10)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抵押權存續期間客戶經理要密切關注上述情況的發生,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以采取相對應的策略、措施,向有關機關主張權利。
(七)抵押權的實現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抵押權,變賣或拍賣抵押物優先受償貸款本息以及相關費用。
2、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應當向借款人繼續追償其不足部分;清償后尚有剩余的,應退還給抵押人。
3、抵押擔保的貸款本息清償后,應當與抵押人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將相關抵押物權屬證明及證件交還抵押人,辦妥交接手續。
九、質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質物的范圍
1、可以接受下列條件的動產質押:
(1)出質人享有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
(2)依法可以流通、轉讓。
(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轉移占有。
(4)易變現、易保值、易保管。
2、可以接受以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錢質押。
3、可以接受下列權利質押:
(1)匯票、本票、存單。
(2)國債、金融債券、大企業債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
(5)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6)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二)出質人應提交的材料
同抵押人應提交的材料。
(三)質押貸款應注意的事項
1、以存貨質押的,應具備產品有市場、有銷路、有保管質物的倉儲條件。
2、以匯票、本票質押的,應有出質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
3、以憑證式國債質押的,應有出質人出具的所有權無爭議、沒有掛失或依法止付的,同意提供質押擔保的書面承諾文件。
4、以倉單質押的,應有倉單或倉單持有憑證以及證明倉單開具人的合法主體資格和倉單項下貨物的品名、數量、入庫檢驗、保管期限等事項的書面文件。
5、以提單質押的,應有提單或提單項下貨物的原始產地證、買賣合同、付款憑證、運輸單據、質量和重量檢驗證明、商業發票、保險單等資料和證明文件。
6、以一般企業股權質押的,應有企業章程和該公司董事會及其他股東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書面決議。
7、以商標專用權質押的,應有商標注冊證及出質前該商標專用權的許可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8、以專利權中的財產權質押的,應有專利權的有效證明、出質前該專利權的實施及許可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9、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的,應有作品權利證明、出質前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四)質押擔保的調查評審
1、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貸款期限、貸款風險度、出質動產所處位置、使用年限、折舊程度、功能狀況、估價可信度、變現能力、變現時的價格變動、變現稅費等因素,根據質物的不同種類確定合理的質押率,并據此與出質人簽定質押合同。原則上一般動產的質押率不超過評估價的50%。
2、應當綜合考慮質押權利的易變現性、發行單位的信用等級以及市場價格、商業風險、相關費用等因素,確定合理的權利質押率,并據此與質押人簽訂合同。原則上:
(1)人民幣存款單的質押率不超過存款行確認數的90%,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其質押率可達100%。
(2)國家債券的質押率不超過90%。
(3)金融債券的質押率不超過80%。
(4)銀行本票和承兌匯票的質押率不超過90%。
(5)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股權質押率不超過評估價值的50%。
(6)倉單、提單的質押率不超過其項下貨物總金額的70%。
(7)人壽保險單的質押率不超過出質時保單現金價值的90%。
3、應當安排雙人對質押擔保進行調查評審和核押工作。
(五)質押登記
1、質押登記手續辦妥曰期不得遲于質押貸款的實際發放日期。
2、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的,應在5日內將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3、以商標專用權、專利權中財產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的,其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局的商標局、中國專利局和國家版權局。
(六)質押擔保的管理
1、動產質押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屬證書、發票、保險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正本經確認后,填寫移交清單并簽字蓋章后交出納入庫保管。
2、以匯票、本票、記名股票、企業債券出質的,還應當要求出質人在出質權利憑證上正確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
3、在質押合同有效期內,應按貸后檢查間隔期定期檢查質物的管理和變化情況,并督促出質人按約定履行各項義務。
4、質押貸款的貸后檢查主要內容同抵押貸款的檢查內容。
(七)質權的實現
基本上同抵押權的實現。
十、保證擔保貸款操作流程
(一)保證人的資格
1、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可以作為借款人的保證人。其中其他經濟組織指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
2、原則上應當選擇代為清償能力強、信譽狀況好的法人為保證人。
3、國家機關、學校、醫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
4、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管人員所在公司曾有過破產、逃廢銀行債務、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不能作為保證人。
(二)保證人應提交的材料
1、法人、其他組織為保證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最近年度經年檢的的營業執照(必備資料);
(2)最近年度經年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或印鑒(必備資料);
(4)經年審的貸款卡(無貸款的可不必);
(5)最近年度經年檢的稅務登記證;
(6)企業章程;
(7)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和當期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8)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保證人的,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依據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保證擔保的書面決議;
(2)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依據公司章程作成的簽約人授權委托書及簽字樣本或印鑒。
3、承包經營企業為保證人的,還要提交發包人同意該保證擔保的書面文件。
4、專業擔保機構為保證人的,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中介機構出具的實收資本驗資報告;
(2)一定數額的擔保基金存款證明文件;
(3)同意提供該保證擔保的書面文件。
5、自然人為保證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保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證件;
(2)保證人的居住證明(戶口薄);
(3)保證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公務員);
(4)保證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
(三)保證擔保貸款的調查評審
1、應當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授權情況以及其他相關文件進行審查,確定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應當對保證人的資信狀況、代償能力等事項進行審查評估,確定保證擔保的可靠性。
3、應當對保證人的資產規模、所有者權益、已為他人擔保的余額、信用等級、現金流量、信譽狀況、發展前景等因素進行綜合考證。
4、保證額度=資產總額—負債總額一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
5、保證人為村委會和村主任的,所保證擔保“三農”貸款中的種、養殖大戶、專業戶(如五鳳茶葉、馬站蘑菇、沿浦紫菜養殖、靈溪的西紅柿、養豬、農資(機具)經營大戶、龍港新美洲的蔬菜種植等等),給予大力支持,扶持他們做大做強,發展新農村經濟,可適當放寬保證擔保條件,并且給予優惠貸款利率。
(四)保證合同的訂立
1、保證合同的訂立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保證人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書面合同;
(2)保證人向小額貸款公司出具無條件、不可撤消、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函;
(3)保證人向小額貸款公司開立無條件、不可撤消、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備用信用證;
(4)保證人向小額貸款公司出具無條件、不可撤消、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書面擔保文件。
2、同一筆貸款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應當與保證人分別簽訂保證合同,或者是簽訂聯保協議。
3、同一筆貸款既有保證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質)押擔保的,應當分別簽訂保證合同和抵(質)押合同。
(五)保證擔保的管理
1、保證合同有效期間,應當按照貸后檢查問隔期,對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及保證合同的履行情況定期檢查,督促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按期提交有關材料并履行各項義務。
2、應當檢查保證人是否發生下列情形:
(1)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2)經營機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如承包、租賃、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
(3)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4)破產、歇業、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等;
(5)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等發生變更。
(六)擔保債權的實現
1、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歸還本付息的,除按規定向借款人催收外,還應當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六個月內向保證人送達催收通知收,并取得回執。
2、借款人和保證人均不履行責任的,在保證期間或訴訟時效內及時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3、保證人拒絕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或調解,應在六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執行,以收回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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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第一條 財會主管崗位職責:
1、按國家有關財政財經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和修訂本公司的財會管理制度。
2、具體負責組織本公司財會工作,組織編制本公司的預算計劃、財務計劃,審核監督本公司的財務收支。
3、督促本公司的會計人員依法建賬、依法核算,保證會計工作規范有序、科學,并依法對本公司的預算計劃、財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審核(查)本公司的財務報告(表),并負責向公司領導匯報,促進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5、參與擬定項目申報文件、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協助公司領導做好項目的審查、申報、檢查和指導等工作。
6、模范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努力當好公司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7、積極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條 會計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財會規章制度,依法建立總賬、明細賬及其他輔助賬簿,進行固定資產核算以及往來賬項的結算等工作。
2、審核收支的原始憑證,保證按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3、定期對本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清理。
4、按時辦理有關證、照年審工作,交納有關稅費。
5、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
6、自覺遵守會計人員道德規范,工作盡職盡責。
7、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刻苦學習業務和參加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8、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出納崗位職責: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逐筆順序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2、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保管有關印章和空白票、據。
3、嚴格遵守和執行銀行結算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保證賬款符。
4、協同會計做好財務收支監督工作,及時結賬和傳遞會計憑證。
5、自覺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及時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
6、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章 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第四條 按照企業單位財會制度的`規定設置、使用和審核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運用借貸記賬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憑證的格式采用借貸記賬法的格式;會計賬簿的設置分為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日記賬;會計報表的種類為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表;按月(季)、年度編報。
第五條 會計根據出納簽章收款后的收入憑據定期匯總填制收入記賬憑證,同時登記收入明細賬,之后及時交給出納登記“現金日記賬”,然后再交會計保管。
第六條 會計根據審公司無誤的原始支出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后交出納付款并登記“現金日記賬”后再交會計登記支出明細賬,并保管憑證。
第七條 會計定期匯總賬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第八條 會計根據銀行收、付款票據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后交出納登記銀行、現金日記賬,之后交會計保管。
第九條 會計根據實物保管部門編制的財產變動情況表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對后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第十條 會計根據工程結算單等填制有關結算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第十一條 記賬憑證的審核要求:審核記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和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和金額、所附的原始憑證張數、記賬憑證的填制人、記賬人、復核人的簽名或蓋章。審核完畢后還需簽上審核人的名字蓋章。
第十二條 記賬原則:按記賬憑證的時序登記日記賬,按記賬憑證的明細科目登記明細分類賬,按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第十三條 月底、年底會計根據有關余額作必要調賬后結賬并編制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報告說明書,盡可能地說明、分析本公司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章 內部牽制制度
第十四條 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根據國家財經法律、會計法律、法規、財會制度對本公司的會計工作進行控制監督。
第十五條 財務主管具體督促貫徹、檢查本公司各項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直接對公司長負責。
第十六條 會計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并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說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七條 出納根據審核無誤的有關原始憑證登記銀行日記賬及現金日記賬,但不得兼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第十八條 出納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第十九條 簽發支票所使用印章,由會計與出納分開保管。
第二十條 空白收款收據和空白支票設登記簿登記,由會計保管、核銷。會計領、開收據,所有收入款項由會計開具收款收據后由出納負責收款,并加蓋收款人印章后方為合法收入憑據。會計應及時與出納核實收入款項。支票由會計簽發,由出納具體輸辦理。發票、支票不得事前簽好公私章,預留印簽。
第二十一條 總務處具體負責財產物資的驗收入庫、領用、報廢進行分類明細賬登記,會計會同總務處對財產物資定期進行核對,做到賬、卡、實相符,并按期編報財產物資增減變動情況表。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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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公司檔案管理工作,確保檔案安全,使檔案更好地為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檔案庫房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二、檔案員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對檔案庫房內所保管的檔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泄露。
三、未經領導批準,檔案員不得私自復印或摘抄檔案內容。
四、絕密檔案要在公司檔案室閱覽,嚴禁借出檔案室。
五、檔案員要嚴格借閱制度,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翻閱檔案。
六、檔案調閱完畢應及時放回檔案柜內,一旦發現檔案丟失或被盜,必須立即報告上級領導。
七、對違反制度造成泄密者,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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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的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資格,并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各政策性銀行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業務。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貸款證(卡)并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借款人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三)借款人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設項目已列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能夠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設項目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六)建設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并在貸款使用前已投入項目建設。
(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必須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嚴禁以流動資金貸款形式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執行,可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應以項目銷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第九條貸款人應當依法開展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業務。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和建設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加強貸款審查。借款人應按要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借款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第十一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辦妥擔保手續。采用抵(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人應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實行封閉管理。借貸雙方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設定資金監管賬戶。貸款人應通過資金監管賬戶對資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況進行有效監控管理。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和檢查,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提供項目建設進度、貸款使用、項目銷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實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列入房地產貸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條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的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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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市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增強信貸從業人員的責任心、使命感和提高貸款營銷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訂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按照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貸款授信、發放、管理、收回與信貸人員(主要包括各級信用社從事信貸業務的人員,含信用社主任、主管信貸的副主任)的經濟利益掛鉤的“四包一掛”制度,即包授信、包發放、包管理、包收回,績效工資與相關信貸資產的質量、數量掛鉤。
第三條本指導意見中“四包一掛”的考核范圍是:信貸人員主張辦理的客戶授信、發放貸款業務。
第四條包授信。信貸人員要對轄內優質客戶進行主動營銷,挖掘優質客戶資源,幫助客戶完善授信資料,使其納入農村信用社客戶評級授信范圍內。聯社應根據本轄經營實際情況對信貸人員制定授信客戶數量、質量最低任務等指標考核,并且制定具體辦法進行量化考核。
第五條包發放。
(一)在農村信用社上級規定的貸款范圍內,信貸人員在經過對客戶情況的詳細調查研究后,可根據情況發放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類等形式的貸款。
(二)本著提高貸款營銷效率的原則,對信貸人員提出的授信業務及發放的“四包一掛”貸款,相關人員要及時審核并且提交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集體審批。
(三)信用社主任對信貸人員主張發放的“四包一掛”貸款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四)縣聯社應根據本轄農村信用社實際經營情況對信貸人員包發放的貸款數量給予最低任務指標考核,并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和考核指標。
第六條包管理。信貸人員對其主張發放的“四包一掛”貸款負有貸后管理的責任,應及時對客戶經營、貸款使用等情況進行了解回訪,按期進行貸后檢查,如發現影響貸款按期償還的風險因素,要及時向社主任和上級管理機關匯報,采取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聯社要制定相關的管理考核辦法,確定具體的量化指標,考核信貸人員的管理質量。
第七條包收回。貸款責任人對其主張發放的“四包一掛”貸款的本息負有按期全額收回的責任。貸款到期后不能按期收回本息的2按所欠本金和利息的一定比例對信貸人員處以罰金,并簽訂限期清收責任書,到期仍不能收回的,按照不良貸款責任清收的辦法實行責任清收。
第八條績效掛鉤。
(一)堅持責任、風險、利益相一致的原則,以信貸資產盈利水平、資產質量和人均利潤為核心進行考核,信貸人員收入水平與其擔負的職責、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相掛鉤。
(二)信貸人員績效薪酬冀獎勵:
1、對信貸人員主張發放管理的貸款本金、利息收回率達到任務要求、并達到規定的收回比例以后,聯社根據實際情況返還績效工資。收回率達到100%的,除全額返還本人的績效工資,并提高績效的工資檔次,給予鼓勵,連續兩年既能超額完成任務又能全部收回本息的,可評為優秀信貸員,享受提高0.2系數績效工資的待遇;本息收回率在98%以上的,返還本人全額績效工資,但未收回部分要實行責任清收;本息收回率低于98%的,按照一定比例扣發本人的績效工資,并實行未收回部分的責任清收。
2、根據信貸人員完成“四包”任務的情況確定對信貸人員個人專項獎勵。對超額完成縣級聯核定年度或季度“四包”任務的,按照客戶資源、利潤等其對信用社的貢獻度對信貸人員進行專項獎勵。如信貸人員所發放的貸款產生不良后又在時限內清收回的,可視清收情況適當降低獎勵比例。信貸人員專項獎勵基本同清非壓戶專項獎勵、攬儲專項獎勵基本一樣,由縣級聯社從工資總額中統一提取、按月考核、按季兌付。
3、對沒有完成核定“四包”任務的信貸人員,根據縣級聯社制定的辦法給予處罰或調離信貸人員隊伍。
第九條免責貸款。對“四包一掛”貸款出現以下情形的,經信貸人員申請、聯社審計稽核部門認定、聯社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委員會核準后,不予追究責任:
(一)有充足理由證明因宏觀經濟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的不良貸款;
(二)責任人已經調離河北省農村信用社系統或已經死亡的;
(三)存在其他省聯社規定的免責情況,且經上一級責任認定機構認可的。
(四)各聯社對信貸人員形成的免責貸款要逐筆說明情況,并附有關資料上報辦事處。信貸人員按規定免除責任追究后,仍對“四包一掛”貸款負有清收管理責任。
第十條各聯社薪酬管理委員會或具體職能部門負責對信貸人員進行考核,按半年將考核結果報市辦事處備案。
第十一條本意見由河北省聯社__辦事處負責解4釋和修訂。
第十二條各聯社根據本轄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市辦事處備案后施行。
第十三條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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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完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財政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財金〔〕185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山東省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適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山東省轄區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出資設立的,不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從事小額放貸的新型地方金融組織。小額貸款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及自身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財務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業財務管理人員,運用預測、計劃、預算、控制、監督、考核、評價和分析等方法,籌集資金,營運資產,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資源,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努力實現持續經營和價值最大化。
第五條各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級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必須根據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分立、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變更文件復印件備案。
財政部門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上報的備案資料后,應妥善保管并建立相應檔案,作為財政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和對其實施考核、績效評價、獎勵補貼、風險救助等各項政策的依據。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二章職責、職權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重點面向農村中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創業者提供貸款服務。小額貸款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照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有關規定,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二)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
第十條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財務管理職責:
(一)監督小額貸款公司執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行為;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財務信息管理,實施績效評價,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四)制定并實施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和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應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并督促經營者執行國家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的財務管理權限;
(三)決定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的設置;
(四)決定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決定籌資、處置重大資產、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五)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七)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投資者可以通過制度規范、章程約定等方式,將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國家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控制制度及貸款管理制度,經投資者議定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三)組織財務預測,編制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組織實施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組織財務事項審批;
(四)組織繳納各類稅費;
(五)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六)歸集財務信息,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八)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
(九)按照章程的規定,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管理的規定,根據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擬定籌資方案,履行規定的程序。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在持續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額貸款公司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法定資本金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經投資者決議后,資本公積可以用于轉增資本金。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籌資目的,考慮資金需求和債務風險,簽訂書面合同;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應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有關規定,并應適時合理調整負債結構,降低籌資成本。
第四章資產運營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統一管理資金賬戶,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依據有效合同和合法憑證辦理手續,不得私存私放資金。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庫存現金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應當滿足流動性要求,并控制現金資產總量。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財務審核,跟蹤履約情況,明確債權,及時清收應收款項。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清查核實各類固定資產,落實使用和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小額貸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捐贈的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五章成本、費用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費用預算約束,實行成本費用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賬內核算,不得違反規定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各項利息支出(含貼息)扣除允許資本化的部分、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應計入損益的各種準備金和其他有關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核算,應當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核算,應當以季(月)、年為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核算成本和營業收入的起止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注重費用支出與經濟效益的配比,實行費用預算控制,確定必要的費用支出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程序。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費用支出約束,對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會議費、通訊費、維修費、董事會經費等實行重點監控。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核定和計發職工薪酬,并按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應當據實列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源等費用應據實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經營情況支付必要的傭金、手續費等支出,應當簽訂合同,明確支出標準和執行責任。除對個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登記、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單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延續彌補期超過法定稅前彌補期限的,可以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本年實現的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提取管理辦法》(財金〔〕49號)及《財政部關于呆賬準備提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90號)有關規定,于每年年終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金(一般準備金年末余額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1%),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潛在損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并入本年實現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
小額貸款公司規章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貸款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貸款公司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貸款公司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貸款公司的投資人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四條貸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五條貸款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貸款公司,其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資產規模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貸款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非貸款公司設立地的投資人應提供最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該投資人注冊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貸款公司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貸款公司申請開業,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貸款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內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設立需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貸款公司分公司的籌建方案,應事先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貸款公司在分公司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分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經核準開業的`貸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公司可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但必須建立健全經營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投資人可委派監督人員,也可聘請外部機構履行監督職能。
第十七條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層由投資人自行決定,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八條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和修改,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查并核準。
第十九條貸款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經營方針和業務發展計劃,未設董事會的,由經營管理層制訂,并經投資人決定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貸款;
(二)辦理票據貼現;
(三)辦理資產轉讓;
(四)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一條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貸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第二十三條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第二十四條貸款公司應當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增強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提高貸款質量。
第二十五條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條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貸款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貸款公司應當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由投資人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與投資人實施并表監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貸款公司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貸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的,適時采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責令投資人適時接管或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質量以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投資人加強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有權根據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要求投資人追加補充資本,確保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三十六條貸款公司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資產風險。
第三十七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條貸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而終止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四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貸款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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