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增強本公司員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切實落實職業病危害的防控措施,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人力資源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崗位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二、人力資源部要及時將公司的職業健康檢查的要求如實告知員工。員工離開本公司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EHS部門要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三、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在公司的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并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環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的規定,負責對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五、環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 203)的規定,在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上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要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六、環境健康安全部要通過公告欄、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及時告知員工。
七、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負責人的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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