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
南京將于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提出為南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河道、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劃定“藍線”。“藍線”劃定后,“藍線”范圍內禁止房地產等一切商業開發建設。以水興城的南京,河道保護終于有了剛性依據。這是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分享的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一起來看看吧。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7〕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此文公開發布)
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水系的保護與管理,維護河湖和水務工程安全運行,保護水資源和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藍線的`劃定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藍線,是指河道規劃保護控制的地域界線,包括河道上口線與河道保護控制線。保護控制線之內的區域為藍線范圍。
河道上口線,是指有堤段河道斷面的迎水坡堤肩(墻頂)邊線、無堤段設計洪水位或歷史最高洪水位線。
河道保護控制線,是指為保障河道正常發揮功能而確定的河道保護和用地控制的地域界線。
第四條 藍線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建立政府主導、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制度。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服從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藍線管理、對違反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 藍線劃定
第六條 市、區水行政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規定權限,負責全市藍線的劃定工作。
第七條 藍線的劃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綜合考慮河道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河道水系安全;
(二)與同階段城鄉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圍界定清晰,做好與其他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有效銜接;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藍線應當通過藍線專項規劃來劃定。
第九條 藍線專項規劃按河道分級管理規定,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對于未編制藍線專項規劃的河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藍線進行劃定。
第十條 藍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河道流域規劃等確定河道的功能、規模及保護要求,并明確下列內容:
(一)河道上口線、保護控制線;
(二)河道上口線標高、河底標高;
(三)河道中心線控制點坐標。
防洪河道除劃定藍線外,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建筑退讓距離。
第十一條 藍線一經劃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進行專題論證,確定符合河道流域規劃、技術可行的調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予以調整。
第三章 藍線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市管河道、區管河道藍線的監督管理,依據經批準的藍線規劃設立藍線界樁,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護。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藍線在城市規劃中的落實與管理工作。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職責范圍內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違法排水行為的執法查處。發改、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藍線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在藍線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二)擅自填埋、占用藍線內水域;
(三)影響河道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廢棄物等;
(五)擅自圈圩、打壩;
(六)其他對河道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藍線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準的藍線規劃。
第十五條 藍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不得進行改建和擴建,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確需在藍線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穿河、跨河橋梁、碼頭、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等相關建設活動的,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還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水務、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藍線控制范圍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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