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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食品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近日,市市場監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提供的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歡迎瀏覽。
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食品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銷售經營者是指我市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第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第六條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銷售經營者進行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銷售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供貨商數量、經營場所設施設備情況等靜態風險因素,和主體經營資質、經營條件保持、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項目,并結合本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市《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和《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表》,見附件2)。
第十條 區局應當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一條 區局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二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取本年度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銷售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四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區局應當在其設立一個月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取得市級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取得示范快檢室稱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稱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5分。
取得區級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3分。
第十六條 區局應當根據當年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轄區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進貨查驗與查驗記錄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并根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食品銷售環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第二十二條 區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重點品種,并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實施科學監管。
第二十三條 區局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銷售經營規范化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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