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村扶貧開發辦法
《福建省農村扶貧開發辦法》已經2017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分享的福建省農村扶貧開發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加快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脫貧致富,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和社會各界通過財政支持、產業扶持、掛鉤幫扶、生態補償、社會捐贈,完善基礎設施,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教育、醫療、衛生條件,促進就業創業等措施,幫助扶貧對象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群眾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綠色發展、精準施策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健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扶貧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和落實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農村扶貧開發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督促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扶貧開發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10月17日國家扶貧日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宣傳教育等活動。
第六條 鼓勵支持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依法參與農村扶貧開發。
對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扶貧對象
第七條 扶貧對象是指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現行標準識別、認定的貧困戶、貧困村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設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級現行標準線,制定本轄區內貧困戶、貧困村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扶貧標準。
第八條 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有進有退的管理機制。貧困戶、貧困村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識別、認定和退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貧困戶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村民委員會在本村公布貧困戶申報公告;
(二)農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各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形成初選名單,由村民委員會和駐村工作隊(駐村、包村干部)核實后進行第一次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
(四)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上報的初選名單進行審核,確定貧困戶名單,分別在各行政村進行第二次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五)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鄉(鎮)上報的名單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各行政村進行公告。
村民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審核結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復核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公示復核結果。
農戶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條 貧困戶的退出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民主評議后提出,經村民委員會和駐村工作隊(駐村、包村干部)核實、擬退出貧困戶認可,在村內公示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確認后,在所在鄉(鎮)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時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銷號。
第十一條 貧困村的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貧困村脫貧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擬退出村名單,在鄉(鎮)和所在村公示無異議后,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退出,并報設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二條 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且達到省定脫貧標準的,由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退出申請,設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初審,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核,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無異議后,報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批準退出。
第十三條 達到現行脫貧標準的扶貧對象,按照規定程序退出后,脫貧攻堅期內繼續執行現行的扶貧政策。對提前退出的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給予表彰獎勵,對提前退出的貧困村各地可制定相應獎勵政策。
第十四條 健全和完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信息管理系統。貧困戶、貧困村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采集,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信息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采集。采集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三章 扶貧開發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專項發展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相銜接,優先保障農村扶貧開發需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災隱患點、生態與自然保護區等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且有搬遷意愿的農村人口,加快實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貧搬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籌措資金,對造福工程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資金補助。
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貧搬遷對象范圍;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遷用地需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貧搬遷的鄉(鎮)、村,應當優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編制或者修改鄉(鎮)、村規劃;造福工程易地扶貧搬遷相關規費的減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實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扶貧,發展扶貧普惠金融,為扶貧對象提供符合貧困地區貧困戶特點和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加大信貸投入,運用國家扶貧再貸款政策,實行比支農再貸款更優惠的利率。
扶貧開發任務較重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擔保金,為貧困戶提供無抵押小額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貧困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發揮區域和資源優勢,培育壯大特色主導產業,統籌發展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林下經濟、鄉村旅游、休閑農業等農村產業,加快建立一批貧困戶參與度高的綠色生態特色產業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培育,發揮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貧困戶的組織和帶動作用,建立健全其與貧困戶的緊密利益聯結機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提供農村實用技術、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增強就業技能;加大對貧困地區返鄉農民工和返鄉大中專畢業生創業的扶持力度,拓展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空間。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實施教育扶貧工程。各級教育經費應當向貧困地區、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傾斜,鞏固提高教育發展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科技扶貧力度,加快技術成果轉化,選派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服務,強化貧困地區基層農技推廣服務體系建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文化扶貧工程,推動文化惠民項目向貧困地區傾斜,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加強文化供需對接。加強貧困地區鄉風文明建設,倡導現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納入醫療扶貧范圍,資助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貧困人口就醫費用給予救助幫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農村扶貧開發相銜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對因災因病等陷入暫時性貧困人口提供受災人員救助或者臨時救助;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實施關懷救助;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貧困人口實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對符合扶貧條件的農村低保對象實行扶貧脫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