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管理辦法
《廈門市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日正式出臺。這是首份針對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的規范性政策文件,以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基本方針,對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加強保護與管理。以下是小編推薦的廈門市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管理辦法,一起來看看吧。
廈門市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保護與管理,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鼓浪嶼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以下簡稱“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嶼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目錄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嶼遺產價值最突出的物質見證。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根據權屬情況,分為以下三類:
(一)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管理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
(二)其他單位或私人管理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單位自管、私人管理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
(三)其他列入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場所、遺址。
第三條 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基本方針,確保鼓浪嶼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發揮文化遺產的公益性。
第四條 本辦法涉及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相關經費納入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機構部門預算。
第二章 保護管理與監測機構
第五條 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鼓浪嶼文保機構”)在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保護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和落實有關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政策;
(二)加強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日常維護、修繕利用和監管工作,并定期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有關報告;
(三)編制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利用相關政策法規;
(四)組織編制實施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規劃,對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業主方”)的維護、修繕、利用方案等進行初審,協助業主方按文物保護等級進行報批,經批準后開展相關工作;
(五)監督業主方在批準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加強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竣工驗收評估工作;
(六)制定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專業的巡查隊伍,開展定期巡查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監測工作,協調其它涉及保護管理的部門或機構配合完成各項監測工作;
(八)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保護工作,對在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中按規定要求開展工作的,可適當給予補貼;效果突出,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程序和標準參照《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條 非國有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所有人應向鼓浪嶼文保機構報備房產權屬證明材料。
第七條 各駐島其他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保護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工作。
鼓勵居民委員會建立群眾性的自治保護組織,對文化遺產核心要素進行保護。鼓浪嶼文保機構應當對群眾性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義務,均可以向鼓浪嶼文保機構及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和管理的建議,有權檢舉、揭發和制止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負責全面開展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日常監測工作,建立遺產區核心要素的檔案庫和數據庫,為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管理提供技術支持。監測機構在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監測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監測數據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具體工作,定期匯總監測數據,交由檔案管理部門統一保管。
(二)構建具有鼓浪嶼特色的監測指標體系,明確監測指標和預警閾值,合理設定監測頻度。
(三)細化監測對象、確定監測范圍和監測分級,做好鼓浪嶼監測預警系統與國家監測平臺的銜接,實現互聯互通。
(四)實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納入監測系統平臺統一管理。與業主方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遵守監測工作流程,做到規范操作,文明巡查。
(五)及時向鼓浪嶼文保機構及相應文物行政部門上報監測對象出現的異常或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
(六)依照相關規定,對阻礙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監測工作的業主方,造成監測工作無法開展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鼓浪嶼文保機構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業主方在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監測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配合監測機構人員入戶開展正常監測工作,為監測工作提供便利,主動反映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本體現狀。
(二)發現監測對象出現異常或可能出現安全隱患時,及時告知監測機構,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實施維護工作。
(三)保護監測設備,發現監測設備損壞時主動告知監測機構,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拆修監測設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日常維護與修繕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日常維護,是指在維持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外觀和內部結構不變的基礎上,針對輕微損害所做的巡視檢查、保潔、小修保養等養護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修繕,是指在不改變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外觀和內部結構的情形下,對建筑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對建筑的外立面進行整修以恢復原貌的活動等。
第十二條 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日常維護與修繕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小修保養及修繕工作必須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相關保養修繕方案應報鼓浪嶼文保機構初審并按文物保護級別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維護、修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接受鼓浪嶼文保機構及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鼓浪嶼文保機構應優化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維護、修繕的管理審批機制,提升工程的研修深度和實施水平,培養專業隊伍,形成反應快速、高效的維護、修繕機制。
第十五條 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所有人、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開展日常維護和修繕。屬國有產權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由管理人負責修繕、保養;屬非國有產權的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屬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鼓浪嶼文保機構及相應文物行政部門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鼓浪嶼文保機構及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所有人委托他人或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與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維護、修繕的責任及相關權利讓渡等條款,并向鼓浪嶼文保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業主方委托政府修繕或自行修繕建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鼓浪嶼文保機構給予獎勵:
(一)列入年度保護整修計劃并及時申請修繕;
(二)修繕設計方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并按規定程序經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三)修繕工程嚴格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且未發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完工后及時進行竣工驗收,并驗收合格;
(五)修繕工程的施工費用經財政審核機構審核并作出工程造價決算意見書。
第十七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修繕,業主方委托鼓浪嶼文保機構統一進行修繕的,修繕經費由鼓浪嶼文保機構承擔。
自行修繕的業主方按財政審核機構出具的工程審核決算價向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由鼓浪嶼文保機構根據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所屬保護級別給予獎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最高可給予不高于工程審核決算價80%、50%和30%的獎勵。
第四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八條 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利用工作應符合《鼓浪嶼文化遺產地保護管理規劃》等相關要求,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除可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經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批準,并向相應級別的文物行政部門和人民政府進行逐級報批。
第十九條 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不得轉讓、抵押,用于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二十條 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業主方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簽署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簽署前,應當報鼓浪嶼文保機構批準;并逐級上報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合作協議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屬于租賃設立民辦博物館的,依照《國家文物局關于民辦博物館設立的指導意見》辦理。
第二十一條 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用作其他用途,以及涉及轉讓、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事先由所有人向鼓浪嶼文保機構備案。用作其他用途的,還應符合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引進符合鼓浪嶼業態扶持政策的優質項目入駐。
第二十二條 經政府部門投資修繕、布展及管理的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鼓浪嶼文保機構應與所有人簽訂協議,明確權利讓渡等有關事宜。所有人轉讓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應履行事先簽訂的協議,償還政府部門前期投入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修繕及布展資金,同等條件下政府部門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利用工作必須遵守不改變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原狀的原則,業主方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拆除文化遺產核心要素。
第二十四條 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中屬鼓浪嶼文保機構管理的,由鼓浪嶼文保機構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保護和利用的具體工作,按《鼓浪嶼文化遺產地保護管理規劃》等相關要求,發展鼓浪嶼文化產業,引導鼓浪嶼業態升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鼓浪嶼文保機構借用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作為申遺展示場所的,經鼓浪嶼文保機構與業主方協商,簽訂租賃協議并支付相應租金,明確維護、修繕的責任、展品保存的義務及相關權利讓渡等條款。對業主方自行管理的展示場所,鼓浪嶼文保機構按鼓浪嶼申遺活動項目“以獎代補”暫行規定及鼓勵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相關文件給予相應補貼。租賃協議期滿后,由鼓浪嶼文保機構按約定收回政府投入的各類資產。
第二十六條 對危害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安全、破壞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鼓浪嶼文保機構及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依據情節輕重,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條 同一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可享受多項政府獎勵、補助或補貼時,可擇優享受,但最終獲得的合計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相應比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鼓浪嶼文保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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