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56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4年8月27日通過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4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4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
(2014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優化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
第三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區、特定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和在鎮設立的工作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負責轄區內的村莊規劃審批和其他規劃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負責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編制和其他規劃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條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市人民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時,應當將規劃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為重要依據。未經規劃委員會審議或者審議未通過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準。城市總體規劃、區域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設立和調整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規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若干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專業委員會負責其職責范圍內事項的審議。
規劃委員會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應當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規劃委員會對審議的表決事項實行票決制。每次參加會議人數應當不少于各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參加會議的委員均享有表決權,表決議題采取無記名的方式進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會議的委員贊成方可通過。
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城鄉一體、
優化布局、生態文明、節約資源、集約發展和傳承嶺南特色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實施本市城鄉規劃:
(一)堅持多中心、組團式、網絡型的城市空間結構,引導城市各功能區合理分工、協調發展,構建城鄉一體發展的市域城鎮體系;
(二)科學控制人口和用地規模,加強城鄉空間管制,劃定城市開發邊界、生態控制線,加強生態隔離,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
(三)城市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科學確定城市功能,緊湊布局,集聚發展,同步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
(四)舊城區的規劃建設應當注重優化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環境,增加基礎設施和公共空間,嚴格控制居住人口和建設總量;
(五)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加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名鎮名村、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自然遺產等的保護;
(六)加強國家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功能,推進廣州與珠江三角洲城鎮群的區域協調發展。
第七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因規劃變更導致的政府補償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其他城鄉規劃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在專門場所及時公布,并作為政府網站或者常設的專門場所長期公布的內容,未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作為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本市應當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強化規劃成果電子數據的質量控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提升城鄉規劃的科學水平,實現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規劃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條規劃、國土房管、建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科技信息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組織構建本市的城鄉規劃體系:
(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
(二)在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為分階段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每五年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特定地區編制特定地區總體規劃,其余地區按照功能分區和組團編制分區規劃,鎮總體規劃納入分區規劃統籌編制;
(四)在城市總體規劃、特定地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根據需要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三個層次的城市設計和專項規劃。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
第十五條城市總體規劃、特定地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和報送審批。
第十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規劃布局確定規劃管理單元,按照規劃管理單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明確管理單元的主導屬性、用地功能、建筑總量、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用地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以及明確規劃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村莊發展階段差異性和發展模式差異化的原則確定編制村莊規劃的范圍。鎮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村莊規劃編制應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優先保障村民合理需求,科學劃定功能分區。
第十八條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圍繞整體城市形態和特色、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新區開發、社區環境、交通等內容組織編制城市設計。
對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建筑、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和景觀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別規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城市設計。
城市設計對建筑、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和景觀控制提出的規劃管理要求,應當納入分區規劃、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層次的城市設計,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的審批程序執行。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層次的城市設計,可以按照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序執行,或者納入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一并審批。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后,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人民政府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后實施。
各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編制重大產業項目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土地開發利用和儲備供應等方面的年度計劃。
第二十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人民防空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并制定保護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市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編制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和制定保護措施應當征詢公眾意見。
生態控制線劃定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系統完整、因地制宜、永續發展的原則,保障城鄉生態安全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管理現狀,與生態保護紅線相銜接,實現生態、生產、生活并重和可持續發展。
劃定生態控制線,應當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生態控制線的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層次城鄉規劃為依據,并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堅持政府組織、專家論證、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交通、文化遺產、安全等基礎資料,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的需要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城鄉規劃審批前,審批機關可以委托承擔規劃編制任務以外的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機構對規劃草案進行技術審查。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和其他規定,不得隱瞞真實情況、采取修改地形圖和標注虛假尺寸等手段編制城鄉規劃,不得提供虛假的規劃編制成果。
第二十五條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專業規劃。其中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各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納入城鄉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時,應當征求市發展改革、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送審批:
(一)上層次的城鄉規劃修改對下層次城鄉規劃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國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在實施城市建設中發現有明顯缺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對城市發展戰略規劃進行修改。
修改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性質、職能、目標、空間布局、空間開發管制、區域協調、規劃區范圍、規劃期限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編制修編綱要、修編方案,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執行。
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細化、完善,不涉及前款規定內容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后,制定細化、完善的方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執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以不小于一個規劃管理單元為最小范圍進行方案論證。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等制度。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規劃編制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技術審查。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布的行政許可申請條件和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
第三十二條在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擴建、加建、改建、危房原址重建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無需申請的除外。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自身建設特點、性質、規模等,明確無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范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但外立面整飾、危房原址重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等不發生四至關系改變的建設工程除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放線后組織驗線。
第三十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日起兩年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逾期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其附圖、附件自行失效。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用地。逾期未申請用地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施工許可。依法無需取得施工許可的,應當在一年內開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許可或者逾期未開工、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自行失效。
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合同應當約定竣工期限、延期條件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逾期未竣工的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按照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竣工。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竣工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延期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竣工期限未竣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因不符合條件未獲批準的,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因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或者防災減災應急需要搭建的輔助性建筑物、構筑物及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允許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臨時建設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批準臨時建設工程時應當明確使用期限,但本條例實施前批準的不屬于本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屆滿后一律不得延期。臨時建設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臨時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轉讓。
第三十七條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興辦企業,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歷史文化名村的鄉村建設還應當遵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意見、村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意見等材料,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施工許可;依法無需取得施工許可的,應當在一年內開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許可或者逾期未開工、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自行失效。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