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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4-08-15 22:42:2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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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全文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為了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全文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托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并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托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拓展內容:房地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規范城市房地產開發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本省設市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簡稱開發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級和暫定資質。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20人(高級職稱的8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5人(建筑、結構、房地產5人;會計4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5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投訴房屋面積與總銷售房屋面積之比)2%以下,質量投訴處結用戶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15人(高級職稱的6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4人(建筑、結構、房地產5人;會計3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5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3%以下,質量投訴處結用戶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10人(高級職稱的3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2人(建筑、結構、房地產4人;會計2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5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4%以下,質量投訴處結用戶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已竣工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8人(高級職稱的2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0人(建筑、結構、房地產4人;會計2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3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低于5%,質量投訴處結用戶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五)暫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8人(高級職稱的2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0人(建筑、結構、房地產4人;會計2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3人;統計1人)。

  3、工程技術、銷售、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4、有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與此相當投資額。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審查時,應當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聽取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明文件,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暫定資質。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一式二份,封面加蓋單位公章)。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的驗資報告。

  (五)企業稅務登記證。

  (六)企業固定辦公場所證明。

  (七)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

  (八)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的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件,勞動合同(加蓋勞動局鑒定章),企業人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九)企業獲得開發項目的證明文件(土地有效證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許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

  第十條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頒發《暫定資質證書》;對不符法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準予暫定資質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二條《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經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依法延續《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2年,具體延續程序按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執行。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續。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1個月前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但最高等級不得超過三級。

  第十四條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十五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企業固定辦公場所證明。

  (五)企業驗資報告和企業資產負債表。

  (六)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的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件,勞動合同(加蓋勞動局鑒定章),企業人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七)近年開發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施工、預售許可證,開發經營權證明,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資料)。

  (八)企業經營統計年報。

  (九)企業銷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十)建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開發企業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級、三級開發企業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并征求開發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在省工商局申請注冊的中央駐魯單位、省直部門和名稱冠以“山東”“齊魯”字樣的開發企業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直接審批發證。

  四級、暫定開發企業資質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外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進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必須是一級資質企業;省內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必須是三級以上資質企業。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一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年檢;二、三級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年檢;四級、暫定資質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年檢。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資質年檢。對于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要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各自資質等級,按照下列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設部《房地產開發資質管理規定》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20公頃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區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可以在全省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的土地、房屋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可以在全省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的土地、房屋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暫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原則上按與其注冊資本和人員結構等資質等級條件相應開發企業可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來確定,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2年,年檢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規定換發新證。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房地產資質證書。房地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后的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批準超越資質等級和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出現因基礎設施不配套等嚴重問題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注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地產開發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48號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77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遵守本細則。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4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9、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10、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3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9、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10、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6、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7、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四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4、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5、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7、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中,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六條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時,應當先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預審。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開發企業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資質預審意見,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出具資質預審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經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申領《暫定資質證書》。

  (一)申請報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或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四)企業章程和有關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驗資證明(原件或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身份證明和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經營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七)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八)固定辦公經營場所及相應的技術裝備證明;

  (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十)外商投資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項材料外,還須提供以下二項文件:

  1、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以上所報材料一式三份,除申報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開紙打印或復印,依順序裝訂成冊。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經初審后的備案申請之日起,在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原因。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長。

  第七條申請《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低于四級資質企業的條件。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經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申請核定和晉升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申請報告;

  (四)營業執照(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企業章程和有關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企業的驗資報告和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當年在職人員的全員統計表,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七)固定辦公經營場所及相應的技術裝備證明;

  (八)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以上(三)至(十)項所報材料一律按16開紙打印或復印,依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及二級以下資質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核發資質證書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據需要核發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二條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30日內,按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

  請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日內,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后,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后的15日內,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后,到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或超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各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分期開發的項目按項目總規模計算)的開發建設項目。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下(分期開發的項目按項目總規模計算)的開發建設項目。

  (四)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分期開發的項目按項目總規模計算)的開發建設項目。

  二級和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全省范圍內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在本市區(縣、市)范圍內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六條省外的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河南省境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持下列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一)進豫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介紹信);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或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四)合法的資信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書;

  (六)企業進豫的所有人員名單和各類專業技經人員的資格證書;

  (七)擬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省內的一、二、三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本市范圍以外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持有關證件到項目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對于不符合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

  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相應的處理。

  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企業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資質年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企業自檢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或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固定辦公經營場所及相應的技術裝備證明;

  (五)企業章程和有關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復印件加蓋公章);

  (六)經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情況詳細報告及證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的有效證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年報基層表;

  (十)《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執行情況報告;

  (十一)人員變動情況和現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以及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項所報材料一律按16開紙打印或復印,依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第十九條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三條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產市場的供求信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情況及誠信經營情況。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和改革、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手冊制度、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進行注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在五百萬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六)企業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越級承攬項目: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規模不予限制;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超過十五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超過十萬平方米。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根據批準后的房地產開發規劃,會同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下列事項如實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分別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

  (三)資本金到位和開發建設投資完成情況;

  (四)拆遷補償安置情況;

  (五)開工日期和建設進度情況;

  (六)按規定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籌集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專項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和用地的性質、規模及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日內,組織規劃、市政、電力等部門進行綜合驗收。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進行綜合驗收。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房屋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手續。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十八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讓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其籌集的資本金占項目剩余投資總額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或者按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的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二十一條計算商品房的面積,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公布的《房產測量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屋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批準文號。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項,必須按規定用于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屋購買人出示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的備案證明。

  第二十六條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住宅小區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和承諾事項,在項目所在地或者銷售地點進行公示,并不得對商品房的質量、面積、性能和周圍環境等情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二十七條銷售商品房設有樣板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說明實際交付商品房的質量、設施、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條銷售商品房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等內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具體載明使用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在商品房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其檢測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合格的,其檢測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核發資質證書的;

  (二)向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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