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差旅費報銷標準
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注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出差。下面是CN人才小編收集整理的2017年差旅費報銷標準,歡迎閱讀參考!~
一、辦理程序
1、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注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員借款需持批準后的“出差申請單”,填寫“用款申請單”,列明用款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后,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回公司后,應形成出差完成情況書面報告,并向分管領導匯報,由分管領導考核結果,簽署考核意見。
4、審核人員根據簽有分管領導考核意見的“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包干標準規定,經審核后方可報銷差旅費。
5、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天數、人數、交通工具的,需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報銷。
6、出差回公司應在一星期內報賬,超過一星期報銷差費,每一天按30元罰款,若遲報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每一張單據按每月30元累積加罰(發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門擔保人責任。
7、出差時借款,本著“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給予借款而造成賬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二、費用標準
總體原則:對出差人員的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使用,節約歸己,超支不補”。
三、報銷辦法
(一)住宿費報銷辦法
1、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的辦法,按實際住宿的天數計算報銷。
2、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住在親友家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3、出差人員住宿費報銷標準原則上按規定標準執行,有新聞媒介采訪、會見地方政府官員和知名人士或影響公司整體形象的特殊業務情況,在分管領導允許的前提下,可按實報銷。
4、住宿費標準一般指每天每間,若為同性二人同時出差,按一個房間標準報支,副總以上人員出差,可單獨住宿。
(二)伙食補助費報銷辦法
中午12時前離開本市按全天補助;中午12時后離開本市按半天補助;中午12時前抵達本市按半天補助;中午12時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補助。
(三)交通費報銷辦法
1、旅途中符合乘臥(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而未乘座臥鋪,特快按票價50%,其它列車票價60%予以補助。訂票費、退票費原則上不予報銷,如遇特殊情況需寫書面匯報,報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
2、對于自帶車輛人員,交通補助費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車辦事需經主管領導同意)。
3、出差人員原則上不得乘左出租車,但下列情況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遠,沒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攜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須確保安全的;
(3)收、發貨物笨重,搬運困難或時間緊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執行特殊業務或夜間辦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況須請示部門主管同意后方可報銷。
4、出差人員應按最簡便快捷的線路乘坐車船,不得饒行。出差期間經領導批準順道回家探親、辦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參觀、游覽,其饒線多支付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期間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況的,如春運無法購票的,在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報銷。
(四)通訊費報銷辦法
除外出學習和駐廠人員外的出差人員,每天補助10元通訊費,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批準。
(五)其他
1、在出差過程中因業務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費應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并經安排領導核準并簽署意見后財務部方可審核報銷。
2、出差人員應保留完整車(船)票時間、車次、住宿發票作為計算費用的依據,對于公司代為訂票的,應保留復印件作為審核依據。
3、駕駛員外出按15元/百公里補助,行車途中的違章罰款一律不準報銷。
四、補充規定
1、兩人以上出差人員,在請示主管領導允許后,可就隨行高一級人員標準執行。
2、去往集團辦事處的人員,出差途中享受伙食補助費。抵達后食宿由辦事處承擔,不享受伙食及住宿包干,如因辦理業務路途較遠,而中途無法返回辦事處就餐,可享受伙食補助費,但需持有辦事處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證明。
3、外出參加會議,會議費用中包括食宿時不再享受食住費用,只享受市內交通費。會議費用中不含食宿時,按前述標準予以補助。
4、外出學習、駐廠人員,伙食補助每天16元,期間不享受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包干,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補助費。
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略)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 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總后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財文字[1996]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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