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解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準備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解讀,快來看看吧。
問:哪些情形當事人應保護現場并報警?
答: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問: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的該怎么處理?
答:當事人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提供交通事故證據。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交通事故由誰受理?
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的,應當登記備查,記錄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單位、聯系電話、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人員傷亡等簡要情況。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詳細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有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
問: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什么時候介入?
答:以前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處理完后,保險公司才給錢。現在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介入。
問:車禍當事人的責任如何確定?
答:因一方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問:交通事故由誰管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后應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進行事故調查,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調查清楚。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采集、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問: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該怎么處理?
答:當事人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問: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多久?
答: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問:哪些事故不適用調解?
答: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不適用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問:交通事故怎樣進行檢驗鑒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鑒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門。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問: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答: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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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場分類
交通是指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與事故有關的空間場所。
1.原始現場
指沒有遭到任何改變或破壞的現場。它能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責任的鑒定提供客觀的依據。
2.變動現場
指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原始狀態已經全部或部分發生變化的現場。
變動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幾種:
①搶救傷者:變動了現場的車輛和有關物體的位置。
②保護不善:現場上的痕跡被過往車輛和行人碾壓踐踏而模糊或消失。
③自然影響:因下雨、下雪、刮風等自然因素的影響,造成現場或物件上遺留下來的痕跡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④特殊情況:執行任務的消防、救護、警備、工程搶險車以及首長、外賓乘座的汽車在發生事故后,因任務的需要駛離了現場。
⑤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華地段發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動了車輛及其它物體。
⑥其它原因;如車輛發生了事故后,當事人沒有發覺,車脫離了現場。
對于變動現場,必須注意識別和查明變動的原因及情況,以利于辨別事故的發生過程。正確分析原因和責任。
3.偽造現場
指當事人為逃避責任、毀滅證據或達到嫁禍于人的目的,有意改變或布置的現場。
4.逃逸現場
肇事人為了逃避責任,駕車潛逃而導致現場變動。其性質與偽造現場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壞性。
《道路辦法》明確規定,對于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偽造現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負全部責任,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另外,還有一種叫恢復現場,是指在現場撤出后,根據現場調查筆錄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復的現場,是根據事故分析或復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有關人員的職責
1.搶救傷者和財產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查看傷者傷情,采取正確的臨時救護措施,如有骨折時,搬動要小心;出血厲害時,應先止血等,再送醫院,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災發生時。首先是迅速滅火,以減少人員的傷亡和財產的損失。過往車輛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并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檢舉揭發肇事逃跑者。
2.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是搞好現場勘察的必要前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交通事故現場的義務,具體做法是:
檢查現場情況,確保現場的范圍并進行封閉保護,可用石灰、砂石、樹枝等物將現場包圍起來,禁止一切車輛和行人進入現場,直至交警人員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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