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以及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的權益,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信息,包括政府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
政府環境信息,是指環保部門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企業環境信息,是指企業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環保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環境信息。
企業應當按照自愿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企業環境信息。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環保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
第六條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辦公廳作為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各業務機構按職責分工做好本領域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組織協調本部門各業務機構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
(四)監督考核本部門各業務機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五)組織編制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監督指導下級環保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七)監督本轄區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八)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九)本部門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環保部門應當從人員、經費方面為本部門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條 環保部門發布政府環境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條 環保部門公開政府環境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
第一節 公開的范圍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環境信息: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環境保護規劃;
(三)環境質量狀況;
(四)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