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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病假規定
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那么事業單位請病假有什么規定呢?一起來看CN人才網小編分享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病假規定吧。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
工資福利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人事(干部)處,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人事局:
1981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問題作了規定。近年來,隨著國家和我省工資政策不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為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經研究,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機關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警銜津貼,事業單位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育和衛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學校特教津貼)和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個別市縣事業單位津貼補貼仍為崗位津貼、績效獎金)等福利性補貼全額計發。
(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按50%計發,未實行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80%計發,績效獎金按5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按50%計發,未實行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80%計發,績效獎金按50%計發。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停發,未實行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60%計發,績效獎金停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停發,未實行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60%計發,績效獎金停發。年度內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稱職(或合格)及以上檔次,年終一次性獎金停發。
二、其他有關政策
(一)因病休假連續2個月或1年內累計6個月,且不能恢復工作的,須經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工作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并根據鑒定情況作如下處理:
1、經醫務工作能力鑒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從第3個月或第7個月起,停發工資和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的,按辭退或解除聘用處理。
2、經醫務工作能力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須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
3、經醫務工作能力鑒定,因病不能恢復工作,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計算,滿1年再進行鑒定,經兩次鑒定均達到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復工作的,一般應辦理退休(職)手續。
(二)工作人員病休達到規定時限,不按要求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工作能力鑒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資待遇,按曠工處理。
(三)病假人員病愈后2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重新計算;2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四)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相應地延期轉正定級。
三、相關要求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為由長期脫崗,不得在病假期間從事有經濟收入的活動。否則,停止病假期間一切工資福利待遇。
(二)實施績效工資、休寒暑假及季節性生產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及津貼補貼按各單位制定的考核分配辦法執行。
(三)各單位應建立健全休假制度,嚴格請銷假手續,及時到各級政府人社部門辦理病假工資待遇審批。對未按規定辦理病假工資手續的,將視情況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于所引文件《關于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問題的有關規定》(黑人辦字[1998]131號)已廢止,2014年7月 9日我廳下發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黑人社發[2014]27號)同時廢止。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規定辦理。今后,國家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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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病假做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及對公務員的辭退有明確規定。
國家對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另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準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于病愈的證明;謴凸ぷ骱,因工作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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