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下面是小編搜集的一人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
一人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決定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九)對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所作出的以上的決定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
備于公司;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委派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決定;
(三)執行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十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 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委派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兩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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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對股東相互之間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當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章程的職責使股東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提出權利主張。有的國家的法律對董事、股東的某些直接責任作了規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條第3款中專門規定了董事對包括股東在內的第三者的責任;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第三者亦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沒有規定股東的代表訴訟。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為了適應境外上市的需要,與境外上市地國家的有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的訴訟權利。該《必備條款》第7條還將公司章程的效力擴大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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