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制度代表的產生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建立我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
那你知道人民代表是怎么產生的么?一起來看看吧。
【主要代表】
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軍隊選舉產生。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代表的職權
1、會內職權
(1)提出議案權。
(2)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3)選舉和決定任命的投票權。
(4)審議權。
(5)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6)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7)調查提議權。
(8)表決權。
(9)免責權。
2、會外職權
(1)與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系權。
(2)視察權。
(3)召集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4)其它會議的列席權。
(5)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
(6)原選舉單位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列席權。
(7)人身特別保護權。
(8)代表特權。
【其他相關】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建立我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
第一,它有利于保證國家權力體現人民的意志。人民不僅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隨時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而且對代表有權監督,有權依法撤換或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第二,有利于保證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權力的統一。在國家事務中,凡屬全國性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做出統一決定的重大問題,都由中央決定;屬于地方性問題,則由地方根據中央的方針因地制宜的處理。這既保證了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又發揮了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堅強的統一整體。
第三,有利于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在少數民族聚集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使少數民族能管理本地區、本民族的內部事務。
總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確保國家權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當家做主的宗旨,適合我國的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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