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印章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為嚴格局印章(指辦公室保管的'局行政和黨組印章)管理,確保印章使用規范、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局印章由機要秘書保管,未經辦公室負責同志批準,不準帶出檔案室。
二、以局名義發文、報表等,由機要秘書根據局領導的簽字、批示加蓋局印章。
三、處室業務需要加蓋局印章的,須由處室主要負責同志簽字。
四、局屬單位業務需要加蓋局印章,須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字,經辦公室負責同志批準或報分管局長批準。
五、機關工作人員因私需加蓋局印單,須經處室主要負責同志簽字,辦公室負責同志批準或報局領導批準。
六、除以局名義發文外,使用局印章必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使用人應清楚地填寫用途、時間并簽名。
七、正確使用印章,加蓋印章要完整、端正、清晰。
八、對外聯系工作出具介紹信涉及人、財、物內容使用局印章時,須由辦公室負責同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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