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修訂《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解讀
新修訂的《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要求,旅游景區實行無差別團體票,團體票價優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價的百分之二十,并要在景區價格標志牌上標明。
海南省旅游委相關負責人說:“新規定為規范海南旅游門票價格、遏制旅游‘零負團費’、不合理低價等突出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新規定在強化旅游景區重點領域安全監管、加大旅游景區經營管理力度、加強景區文明旅游管理、嚴格規范旅游景區門票價格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新規定明確提出,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污染和破壞環境。在安全監管方面,旅游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可以采取門票預約、分時進入、限制進入、景區內疏導分流等方式,對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此外,新規定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旅游景區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達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區進行游覽,交通工具費用應當計入門票價格,不得另外收取。
《規定》堅持以問題、改革和發展為導向,主要從以下方面對原《海南省旅游景區景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 樹立旅游景區全域旅游發展理念
為落實景區全域旅游發展理念,《規定》對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提出了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旅游景區經營者創新旅游景區運營模式,依托本地區的自然、人文、社會等資源,創建精品旅游景區,以積極適應我省全域旅游發展的需要。
二、 強化旅游景區開發規劃管理
《規定》強化了景區開發規劃的管理。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序,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景區的建設、發展與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總體規劃;市縣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省和本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編制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報市縣政府批準;強調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應當與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等相關規劃銜接,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省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以及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為旅游景區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規劃保障。
三、優化旅游景區發展環境
針對我省旅游景區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與日益多樣化、休閑化、個性化、網絡化的游客和市場需求不相匹配的問題,特別是停車場、公共廁所、應急救援等旅游景區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旅游景區道路、旅游公共交通體系、道路交通標識系統、景區指示牌等建設不盡健全、規范等問題,《規定》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旅游景區經營者的相關職責。
四、強化旅游景區重點領域安全監管
《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旅游景區重點領域的安全監管。一是加大高風險旅游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項目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二是加大旅游景區內用于觀光游覽等經營服務的交通工具及其駕駛人員以及乘客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大旅游景區流量控制。四是加大旅游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管理。
五、加大旅游景區經營管理力度
針對我省旅游景區經營中存在的店鋪、攤位雜亂、過度商業化,缺乏統一規劃和管理,個別旅游景區以燒高香、請香券、功德券、瞻禮券、算命等方式實施欺詐、斂財,以及一些旅游景區以虛高門票收入給予旅行社回扣及偷稅漏稅等突出問題,《規定》對旅游景區及景區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了嚴格規范,并明確了旅游景區經營者的相關法律責任。
六、加強景區文明旅游管理
旅游者在景區游覽過程中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廣受社會詬病。為進一步優化旅游景區的環境和秩序,加強景區的文明旅游管理,提升旅游者的文明出游意識,推進旅游誠信建設,《規定》明確了旅游景區及其從業人員以及旅游者在文明旅游活動中的相關責任。
七、改革完善旅游景區門票價格定價、調價機制
《規定》對我省旅游景區門票價格的定價、調價機制進行了改革完善,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門票及景區內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價格,在定價或者調價聽證程序啟動前十五日,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可以說,這是我省旅游門票價格管理體制機制中的一項重大改革創新舉措,為規范我省旅游門票價格、遏制旅游“零負團費”、不合理低價等突出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八、嚴格規范旅游景區門票價格
針對我省旅游景區門票價格中存在的隨意設置“園中園”門票、捆綁銷售、強制消費、亂收費、網絡違法低價出售旅游景區門票等侵犯旅游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突出問題,《規定》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制。一是規定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二是規定旅游景區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達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區進行游覽,交通工具費用應當計入門票價格,不得另外收取。三是規定通過網絡出售旅游景區門票的,應當明碼標價。
九、建立健全旅游景區聯動監管長效機制
為推動建立旅游景區綜合執法體制,促進政府各有關部門之間執法信息及時互通,《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常態監管的旅游景區綜合執法體制,完善旅游景區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流和懲戒聯動機制。三是規定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旅游景區的巡查、抽查和監督檢查情況公告制度。四是規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景區信用檔案,實施對旅游景區的獎勵、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十、從嚴從重整治旅游景區違法行為
為切實維護我省旅游市場秩序,適應全面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的需要,《規定》在與《旅游法》和《海南省旅游條例》相銜接的同時,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按照從嚴從重處罰的原則,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梳理。一是增設了部分處罰條款。二是按照《旅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重罰。三是保留原《規定》設定的比《旅游法》重的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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