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紀律管理的通知
各鎮、街道黨(工)委,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委各部委,區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為規范政務管理,嚴格工作紀律,提高服務效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我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區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精神,現將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紀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健全管理制度
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紀律管理,是促進和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實區委、區政府各項工作決策和工作部署的重要保障。各部門、各鎮街、各單位一定要從建章立制、規范管理、強化紀律著手,進一步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勤制度、請銷假制度、值班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服務承諾制度、失職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要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科室工作人員A、B角工作制度,單位內部各科室、各崗位全部實行代班、代崗、輪流值崗制度,確保工作時間內不出現離崗脫崗現象,務必保證在規定工作時間內群眾辦事有人辦。
二、規范管理,嚴格執行勞動紀律
各級各部門必須按照《公務員法》及其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嚴格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一)對上級和區委、區政府制定出臺的各項政策、決定、措施不予落實或變相抵制,政令不暢;
(二)對企業的投訴置之不理,或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并告知結果;
(三)遲到、早退及工作時間不假外出;
(四)擅自脫崗、離崗致使管理和服務對象不能正常辦理有關事項;
(五)態度冷漠、語言生硬或對當事人提出的正當要求、意見置之不理;
(六)辦事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效率低下、部門之間不配合、刁難或故意拖延時間;
(七)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上從事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如上網聊天、瀏覽股市行情、打游戲、看電影、電視、看小說等);
(八)其它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嚴格問責,嚴肅處理違規行為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違反勞動紀律、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影響行政效率,貽誤承辦事項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紀律責任。
(一)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理。
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上述勞動紀律,發生一件(次)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一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機關工作人員扣發當月工作性津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績效工資實施后,扣發當月與考核掛鉤的津貼;情節較重的,責令書面檢討,給予通報批評,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機關工作人員扣發3個月工作性津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績效工資實施后,扣發3個月與考核掛鉤的津貼;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按規定追究紀律責任,調整工作崗位或免職,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機關工作人員扣發全年工作性津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績效工資實施后,扣發全年與考核掛鉤的津貼;屬于嚴重違紀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處理。一年之內單位工作人員發生一件(次)違紀行為,并被追究紀律責任的,所在科室負責人書面檢討;一年之內單位工作人員發生兩件(次)違紀行為或科室負責人發生一件(次)違紀行為,并被追究紀律責任的,單位分管領導作出書面檢討并被誡勉一次;一年之內單位工作人員發生三件(次)違紀行為或科室負責人發生兩件次違紀行為,并被追究紀律責任的,將對單位主要領導實行問責。
四、有關要求
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紀律管理工作要與機關作風建設相結合,與強化機關效能建設相結合,各單位領導干部一定要從全局出發,切實履行職責,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本部門勞動紀律管理工作負總責,親自安排部署,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加大對違反勞動紀律人員的查處力度,嚴肅處理違反勞動工作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將追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工作與評優評先、年度考核、工資晉級等工作相結合,并對違紀單位及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區人事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訪等督查方式,切實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守勞動紀律情況的檢查。
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節、附則
第25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26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27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28條、本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29條、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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