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旅行社條例》修訂稿
8月1日下午,國家旅游局在官方網站發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其中明確提出,為保障旅游者權益,國家對旅行社實行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除規定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劃撥和使用!端蛯徃濉愤就購物、網絡交易平臺、出境游安全等對旅行社提出具體要求以及法律責任。
《送審稿》提出,國家對旅行社實行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簡稱質量保證金)制度。旅行社應當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公布目錄內的金融機構開設專門的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少于20萬元;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向分社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5萬元。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少于140萬元;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向分社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35萬元。
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少于50萬元;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向分社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10萬元。
可以動用質量保證金的集中情形:
旅行社違反包價旅游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實清楚,造成的直接損失明確、具體,旅游主管部門作出賠償決定后,旅行社拒不賠償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旅行社申請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
旅行社過低價接游客或被罰3萬以上
《送審稿》擬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業務許可、邊境旅游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
誘騙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因旅游者的年齡或者職業差異而提高旅游費用的;
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未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由旅游者簽字確認的;
因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而拒絕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費用的;
要求已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在旅游行程中拒絕參加的旅游者,必須參加相關活動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的;
未對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使其造成時間浪費的;
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其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未明碼標價,或者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游者進行交易,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財物的;
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購物與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需旅游者簽字確認
《送審稿》提出,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下列事項,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準確、詳細說明,由旅游者簽字確認:
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
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
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參加前款活動而拒絕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費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對未同意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時間浪費。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
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否則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明確網絡交易平臺責任
《送審稿》提出,旅行社通過網絡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的,應當在網站主頁面公布旅行社的名稱、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營業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旅游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訂立包價旅游合同與旅行社產生糾紛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無償提供搜索服務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相關信息,對旅游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送審稿》提出,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有未與旅游者訂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書面包價旅游合同的;未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基本信息的;通過網絡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未在網站主頁面公布旅行社相關信息等情形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取消出境旅游業務許可、邊境旅游業務許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出境旅游應制作安全信息卡
《送審稿》提出,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交由旅游者隨身攜帶,并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下列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旅游活動中的安全風險和注意事項;
高風險旅游項目的風險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突發事件或者涉旅安全事故發生后,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
救助或協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依法向旅游及相關部門報告,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報告我國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加強對旅游者的風險提示,自行或者根據旅游主管部門、有關機構的要求,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調整或者中止行程,以及撤離風險區域;
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妥善處理因此造成的旅游糾紛,并配合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協助受害旅游者及其家屬開展旅游保險理賠。
《送審稿》提出,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
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救助和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取消出境旅游業務許可、邊境旅游業務許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有嚴重不文明行為旅游者或將被限制出游
《送審稿》擬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將旅游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
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在征信系統中記錄,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參加團隊旅游、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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