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全文亮點解讀
日前,《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正式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性法規,共7章67條,按照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多元共治的市場監管格局設計總體框架。本報今日特對《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的亮點進行解讀,幫助基層工商和市場監管干部了解市場監管立法方面的有關情況和監管趨勢。
《條例》是全國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性法規,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鞏固廣東省市場監管改革成果的重要舉措,對于解決部門職能交叉、強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具有重要作用。
一、對“誰許可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進一步細化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在總則部分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市場監管,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市場監管,不得違法增設權力和減少職責。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市場主體權利或者增加市場主體義務。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單設“監管職責”一章,明確劃分各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解決長期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問題。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監管統籌和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市場監管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調整所屬市場監管部門的權責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所屬市場監管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涉及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不涉及行政許可但有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主管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不涉及行政許可且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場監管部門;涉及多個部門且監管職責分工不明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場監管部門。第九條規定,市場主體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與許可事項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行政許可實施部門予以查處。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市場主體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明確規定執法重心下移原則
為避免上下級職權交叉重疊和執法擾民問題,《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第十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的不同層級對同一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均有監管職權的,原則上由最低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發現市場違法行為但無權查處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賦予特大鎮人民政府行使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部分市場監管職權,委托較大鎮、一般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部分市場監管職權。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市場監管職能,相對集中行使執法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整合所屬機構的執法職能,交由一個機構履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適宜由行業組織承接的市場監管職能或者事項,轉移、委托給具備條件的行業組織。
三、強化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
在明確準入監管要求的同時,《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單設“后續監管”一章,以法規形式確定了一般監管、協同監管、信用監管和風險監管等監管手段。
根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監管程序,落實監管責任,組織和督促所屬市場監管部門共同做好市場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具體標準和規范,明確監管事項、依據、程序等,并向社會公布。
四、為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模式提供法規依據
為實現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要求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信用分類監管制度、信用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制度等,統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開渠道。
根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信息交換共享機制,編制監管信息共享目錄,運用信息技術,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提高監管效率。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市場監管信息產生、更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備案、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表彰獎勵等監管信息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到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并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五、豐富了監管形式和方法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在貫徹執行“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的同時,賦予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對特定領域、行業、事項進行專項檢查,對有關線索進行核查的權力。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一)隨機抽取市場主體和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檢查;
(二)根據監管需要,對特定領域、行業、事項進行專項檢查;
(三)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商品進行抽樣檢驗檢測;
(四)對投訴舉報、上級交辦、部門移交、媒體報道的線索和檢驗檢測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六、明確要求實行網店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從市場監管部門和網絡交易平臺兩個角度,對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制度作出規定,為規范網絡交易、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制度支撐。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交易平臺、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以及其他網絡交易服務機構的監管,建立網絡交易信用檔案,督促落實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制度,依法查處網絡交易中的違法行為。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實行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制度,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為網絡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采取措施保障網絡交易安全。
七、細化協同監管要求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綜合執法,兩個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對同一市場違法行為都有監管職權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調整為一個部門執法。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層級之間的執法聯動機制。
根據規定,不同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可以開展聯合執法。聯合執法的牽頭部門為發起部門或者承擔主要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其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參與聯合執法。對聯合執法有爭議的,牽頭部門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參與聯合執法的各部門分別對各自的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需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其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取得的檢驗檢測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調用。不同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聯合執法中共同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證據共同使用。
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協助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以法規形式確定社會共治原則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共治的市場監管原則,并設專章對公眾監督、行業參與監管、專業服務機構監督和輿論監督等進行細化,同時強化了12345投訴舉報平臺的作用,把廣東率先建設12345投訴舉報平臺的改革實踐成果法定化,進一步加強對平臺的規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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