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解讀
2016年7月29日下午,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尤權主持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福建省旅游條例》、《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等。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通過、1997年10月25日修正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全文,共九章六十六條。《條例》首先指出,這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提高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
隨著義務教育的實施與發展,種種問題也隨之出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問題,學生輟學問題,教師待遇問題等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熱點和重點。為此,《條例》明確并增加了相關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范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條例》明確規定了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按照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原則就近安排入學,并保證其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條例》強調,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但不得將其退學或者開除。
針對學生輟學問題,《條例》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要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健全預防輟學工作機制,做好輟學學生復學工作。
在教師待遇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教育津貼,在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享有農村教師補貼。教師的醫療保險與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健康體檢。”正式列入法規條例,強調了義務教育的特殊性。
長期以來,應試教育備受詬病。《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設“素質教育”專章,對其內涵、實施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據悉,福建省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規中全面規范素質教育的省份。
保障就近入學不得考試招生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遵循科學、合理、便民原則,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范圍,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范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保障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在劃定范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條例》還明確,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或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
同時,針對學校的“禁令”還有: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或變相組織學生上課補課。曾經飽受詬病的“老師賣書”現象也被明令禁止,第三十三條規定,教授不得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其他商品,也不得收受家長、學生財物。
保證每學年至少一次校運動會
在保障義務教育資源上,《條例》提出了多條具體規定。用地方面,縣級政府應當將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學校的搬遷和撤并,應先建后遷撤,保證正常教學。學校的新建、恢復,則須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
師資方面,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社保單位繳納部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未取得教師資格或教師資格注冊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學校教學工作。
素質教育方面,學校不得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保證學生每天至少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保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考試成績或升學情況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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