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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最新修訂

時間:2023-02-10 20:24:33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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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最新修訂)

  7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修訂重點有哪些?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將會受到哪些處罰?昨天下午,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財經委、省法制辦、省安監局聯合舉行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施行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馮明出席發布會并作有關介紹。

  安全生產工作由誰來負責?

  《條例》對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作了規定。

  《條例》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分管行業、領域領導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職責。

  該條規定還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外,《條例》第三條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哪些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根據我省實際,《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作了明確。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單位,應當結合從業人員數量,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同時,《條例》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對于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物品應遠離哪些場所?

  《條例》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之間的安全距離和有關規劃也做了規定。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場所與居民區(樓)、學校、醫院、車站、碼頭、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哪些是安全生產重點檢查的范圍?

  《條例》還對安全生產重點檢查的范圍作了明確。其中包括礦山、危險物品、油氣管道、建筑施工、交通運輸、船舶修造或者拆解、海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密集的生產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的生產經營場所;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一年內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被舉報、投訴的生產經營單位。

  怎么建立安全生產信用體系

  《條例》還強化了安全生產信用制度的功能。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該單位信用信息。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金融機構等單位推進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分類管理和信息資源共享,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協同監管、聯合懲戒。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設工程安全、油氣管道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體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的安全生產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保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具體任務和職責分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予以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同級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對其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港口、建設、質量技術監督、漁業、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環境保護、水利、旅游等部門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分管行業、領域領導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綜合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分管行業、領域工作職責的同時,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每年六月為安全生產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等從業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并創新輿論監督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 有關協會組織應當根據行業特點,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咨詢等服務,強化行業自律,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有關協會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制定、修改安全生產地方標準的建議。鼓勵安全生產標準起草單位邀請有關協會組織參與標準制定、修改。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使用國家和省公布的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技術。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二)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督辦本單位事故隱患治理;

  (四)定期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每年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嚴于本條例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二)參與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的安全風險評估和設備的安全性能檢測;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危險作業、可燃爆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將履職情況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考核時間少于本條例規定的,從其規定。考核不得收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的,不得收費。鼓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遠程培訓活動。

  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協調考核和培訓計劃,避免重復考核和培訓。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包括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由從業人員本人核對并簽名。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文字、圖像等方式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裝備物資的落實、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落實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措施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定期對有關場所進行風險辨識和安全評估;

  (四)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測監控并建立預警預報機制,定期對安全設備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驗、檢測以及維護保養,確保正常運行;

  (五)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載明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數量、危險危害特性、應急措施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以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重大危險源經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備案部門核銷。

  第十七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由實施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部門在實施相關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時,查驗經驗收的安全設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有限空間作業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以及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線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并落實下列措施:

  (一)作業前完成作業現場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分析、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以及相關內部審簽手續;

  (二)確認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質或者技能,身體狀況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告知作業人員危險危害因素、安全作業要求和應急措施;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五)執行國家和省其他有關危險作業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或者產生可燃爆的粉塵、氣體、液體等爆炸性危險物質的,應當保證作業場所的建筑物、構筑物、電氣設備以及通風除塵、防靜電、防爆等安全設施,符合國家相關防燃爆標準要求,并落實下列措施:

  (一)執行爆炸性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定期對電氣設備和通風除塵、防靜電、防爆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

  (三)按照規定控制作業場所爆炸性危險物質的存放數量;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

  (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措施培訓。

  第二十條 使用機械沖壓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并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從業人員發現所操作的機械沖壓設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權停止作業并報告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十一條 取得不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礦山、危險物品、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海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計入生產經營單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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