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主要特點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
【立法背景】
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是國家的重要戰略部署。
1995年12月
中央領導批示指出“把上海建成國際航運中心是開發浦東,使其成為遠東經濟中心,開發整個長江的關鍵”。
1996年1月
國務院在滬召開會議,正式啟動以上海深水港為主體,浙江、江蘇的江海港口為兩翼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2001年
國務院批復的《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1999年—2020年》確定了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戰略定位。
2009年4月
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做了系統的部署,要求在2020年基本建成。
近年來,絲綢之路經濟帶、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等國家新戰略的實施,為推動航運市場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和空間。在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關鍵時期,通過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顯得尤為重要且迫切。
【主要特點】
條例是國內第一部關于航運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有四個特點:
第一,這是一部促進性法規,著重強調政府的引導、扶持作用,鼓勵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第二,這是一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蓋了航運中心的各個要素。其中,根據國發〔2009〕19號文件的規定,以及上海實際,將航空樞紐建設明確納入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范疇。
第三,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大量事權在中央,條例主要針對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的短板問題,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積極作為的領域,聚焦集疏運基礎設施建設、航運企業和機構集聚、航運營商環境營造等事項。
第四,在時間跨度上立足近期,兼顧中遠期。對未來五年能夠確定的重要工作,盡可能納入條例中,對中遠期尚不明確的工作,僅作原則性規定,為將來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具體包含總則、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航運服務體系、航運科技創新和航運營商環境建設等內容。
(一)關于總體目標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是一項國家戰略,條例以國發〔2009〕19號文件規定的階段性總體目標為基礎,同時兼顧長遠發展需要,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作了明確:“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
(二)關于建設推進機制
為了統籌協調本市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設推進工作的合力,條例作了三個層次的規定:
一是明確市政府在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中的主體責任,要求建立本市與國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間的合作和協調機制;
二是明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
三是明確了市政府各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
(三)關于航運發展扶持政策
為了加大對航運中心建設的`支持力度,吸引各類航運要素高度集聚上海,條例提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航運樞紐港建設和促進航運功能性機構集聚。同時,建立航運機構設立和發展的支持制度,明確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市、區縣政府可以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區縣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四)關于海運領域創新措施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設立,為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了重大契機。為推動以自貿區為平臺的航運制度創新,條例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中轉業務發展;
二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展沿海捎帶業務;
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五)關于郵輪產業發展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了五個方面措施:
一是制定上海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
二是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加快在郵輪旅游發展實驗區復制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
三是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游服務標準化體系,對票務銷售、合同簽訂、碼頭服務、旅行社服務、應急處置等環節作出規范;
四是在郵輪口岸推進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進境和出境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推進郵輪船舶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郵輪相關服務貿易發展;
五是鼓勵境內外郵輪公司在本市注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準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六)關于國際航空樞紐建設
為把上海建成功能完善、輻射全球的大型國際航空樞紐,條例對航線網絡、貨運物流、通用航空、空港服務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范。其中,對航線網絡這一核心要素,條例作了兩方面的規定:
一是支持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構建以上海為核心、立足全國、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絡;
二是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優化調整本市空域結構,提升樞紐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權和新增航班時刻資源,提升航線網絡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
(七)關于航運科技創新
科技創新是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推進航運科技創新發展,條例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支持高水平航運科技研發平臺建設,通過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提升航運科技水平;
二是安排資金用于扶持和獎勵航運裝備關鍵技術、核心技術、重大新產品的研發;
三是支持各類航運科技創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廣實施;
四是支持與航運相關的電子商務、高端裝備制造等新興關聯產業的發展;
五是鼓勵航運相關企業逐步推進信息化與生產、服務、管理各環節的融合,構建智慧航運服務體系;
六是鼓勵航運相關企業加強節能環保工作,促進綠色發展。
(八)關于航運營商環境
為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并公布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二是支持國家駐滬機構在上海口岸實施監管制度創新;
三是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信息綜合服務平臺;
四是完善航運優秀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
五是完善航運法律服務體系;
六是加大航運文化培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