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條例》審議焦點解讀
今后,北京市旅游市場的“一日游”小廣告亂象、利用自有住宅發展“民俗游”,以及日趨流行的網購旅游產品,將有明確的法規予以規定。
2016年7月20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旅游條例(草案)》,對非法“一日游”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非法‘一日游’屢禁不止,既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又破壞了首都形象。”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說,此次草案對“一日游”進行了多方面規范。
據悉,所謂“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組織旅游團隊或者旅游散客,在北京市景區按照固定旅游線路進行觀光游覽,為旅游者提供除住宿外的綜合性旅游接待活動。
草案規定,旅行社經營一日游產品的,應當向旅游行政部門備案,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經營一日游產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旅游者查詢。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涂寫、張貼“一日游”產品廣告,違反的.將由城管部門進行處罰。
另外,經營“一日游”產品的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通過旅游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電子行程單;沒有通過旅游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將處1萬元以下罰款。
劉振剛介紹,北京市旅游立法起步于1999年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并于2004年、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他介紹,管理條例施行以來,在規范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劉振剛表示,目前北京旅游業正面臨新形勢、新情況,有必要對管理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為旅游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同時,目前北京市旅游工作面臨的實際問題,也需要地方立法解決。
焦點解讀:
1、網購旅游產品受損失可向平臺追責
對于通過網絡經營旅游產品的情形,草案也明確了相關規定,要求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違反上述規定將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旅行社在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旅行社業務,則應當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審核。未經審核,不得發布旅行社經營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發布的旅游經營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草案規定如果旅游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或者接受旅游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明確指出,對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賠償。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2、立法許可自有住宅經營“農家樂”
劉振剛介紹,此次草案中對北京市民俗旅游經營進行了明確規定。
“‘北京人家’、農家樂等經營模式發展較早,市場較大”,劉振剛說,這些已經對促進軟性就業、提高群眾收入有積極意義。但是依據現有法律規范,民俗旅游既不能歸類為旅館業,也不能歸類為餐飲業,但又不能不另設門類給予規范。
因此,本次立法中對城鄉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經營旅游進行了規范和引導。草案提出,北京市城鄉居民可以利用城區傳統院落、農村合法宅基地上的自有住宅依法從事民俗旅游經營活動,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利用自有住宅從事民俗旅游經營活動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旅游行政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示。
草案也鼓勵民俗旅游經營者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對利用胡同資源開展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特許經營的,草案要求依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草案還提出,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設立旅游開放日、旅游觀光通道等方式向旅游者開放,挖掘文化內涵,豐富旅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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