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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解讀
今后,深圳市開門立法的“門”將開得更大,立法的全過程都將在網上“曬”出來,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也更多。被稱為“管法的法”的《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深圳市立良法行善治提供了制度基礎。
★立法辯論有望實現常態化
引入立法辯論制是條例的重要亮點之一。條例規定,常委會會議期間,可以根據需要就法規案中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問題,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聯組會議上進行辯論。
早在2008年,市人大常委會在深圳無線電管理條例的審議中率先引入立法辯論制度,引發各地強烈關注。此次條例的實施,意味著立法辯論有望在深圳實現常態化。
“理越辯越明,問題越辯越清。”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立法中引入辯論制度,可以把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利益最大限度地表達出來,不僅有利于提高立法質量,而且有利于法律的貫徹實施。
★立法全過程向社會公開
作為同時擁有兩個立法權的城市,深圳目前現行有效的法規達164項。在新的形勢下,公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法,而是法好不好,管不管用。《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于2001年實施,此次修訂的核心就是貫徹新修訂的立法法的精神,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
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將“開門立法”制度化是新修訂后條例的一個顯著特點。條例規定,各項法規案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前,須向公眾征求意見,且時間不少于15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同時,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后將法規草案、法規草案修改稿以及相關起草、修改的說明和審議結果的報告向社會公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法規案的審議意見也要向社會公開。這些程序的規定意味著,市人大立法的全過程,都向社會公開。
★根據改革需要可暫停法規實施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如何處理改革的“破”和法律的“立”之間的關系?條例規定,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要注重發揮先行先試和創新變通作用,引領、推動和保障深圳經濟特區的改革和發展。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前我們的改革往往是以試點的形式推進,經驗證總結后再全面鋪開的。這種模式具有社會風險小、制度磨合成本低等突出的優點。然而,這種模式也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先行先試的改革往往是以突破法規的方式推進的。
如何確保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進行,這一直是困擾中國立法者的難題。此次條例找到了一條解決之道,并將其制度化——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在全部或者部分區域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深圳市法規或者深圳經濟特區法規的有關規定。
★審議法規有重大意見分歧可單獨表決
針對法規案有關事項或者條款出現重大意見分歧的情況,條例的另一項立法機制創新是建立單獨表決制度。單獨表決后,由主任會議根據表決結果對法規案作出相應處理。
當前,我國立法一般對法規案整體表決。人大常委會委員經常面臨一種困惑:投贊成票吧,又不贊成法規案中的某個條款;投反對票吧,又覺得法規案整體沒問題。單獨表決制度的實施,將使得立法審議的焦點更為集中,立法過程更加科學、民主,立法質量有望進一步提高。
★配套規定應當在法規施行六個月內作出
法規的具體配套規定遲遲未能“出爐”,影響了法規的實施效果,這是當前我國立法過程中遇到的難題之一。為此,條例專門規定,法規具體配套規定應在法規施行六個月內作出。法規對配套規定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還增加了兩項法規“體檢”的制度。一是立法表決前評估——即擬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規案,可以對法規草案中主要制度的可行性、法規出臺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二是立法后評估——法規實施滿一年后,可根據需要對其主要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及實施效果進行評估。這兩項制度旨在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