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下月實施
《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6年5月25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廣東農村集體資產變更 可以適用稅收優惠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條例宣講會。新快報記者從會上獲悉,廣東省在條例上首創稅費優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非交易性的產權變更,可以適用稅收優惠。
條例第十條規定,適用稅收優惠等政策的產權變更,總共有3種類型,集體資產登記主體由村民自治組織或其他組織變更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行政區劃調整或者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的變更登記,以及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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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宣講會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黃業斌作宣講報告,副省長鄧海光作貫徹部署講話。
黃業斌強調,要切實做好學習宣傳工作,要把宣傳對象重點放在廣大農村,面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搞好宣傳,全面了解、準確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全面準確把握條例規定,全面完善配套措施,具體承擔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切實做好監督推動工作,全省各級人大要加強對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保障條例的有效貫徹落實。
鄧海光指出,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面向全省開展多層次的培訓,面向社會和基層開展廣泛宣傳,使條例的規定和精神家喻戶曉,深入民心,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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