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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版《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時間:2017-06-22 08:47:47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最新修訂版《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職工參與、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安全生產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

  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其他監管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隱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參與檢查、事故調查等安全生產工作,并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支持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等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教育,增強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以及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有對安全生產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有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的義務,開展切實有效的安全生產公益宣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培育和發展安全生產有關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

  安全生產有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事故發生、參加事故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辨識、監控和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設備、設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職業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并督促事故防范、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四)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險救援,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五)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指導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指導組織實施;

  (二)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三)組織落實事故防范、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整改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單位;

  (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危險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單位;

  (三)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金屬冶煉、機械制造、建材、電力、交通運輸單位、農業機械作業合作組織;

  (四)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為安全生產工作和職業衛生提供服務的機構或者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

  (二)組織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具體落實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整改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督促各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所在單位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制度,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報告、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及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并具體檢查督促實施;

  (二)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生產技術部門加強對生產設備、安全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并督促部門負責人和職工進行生產崗位安全檢查;

  (三)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負責人,督促落實整改,并將檢查整改情況記錄在案。發現有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指令職工暫停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四)參與所在單位事故調查,并對所在單位受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的調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

  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設備的安全狀態良好,安全防護裝置有效;

  (二)規定的安全措施落實;

  (三)所用的設備、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規定;

  (四)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范;

  (五)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明確。

  從業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決,對無法自行解決的隱患應當向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決。

  在當天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非生產時間發生事故。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作業場所和生產、儲存設施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和標志、標識,將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等事項告知從業人員,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

  第十八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培訓,提高從業人員認識危險、規避危險和排查安全隱患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離崗六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

  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其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和應急措施,獲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勞動防護用品;

  (四)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事故受到損害后依法要求賠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應急演練;

  (三)檢查作業崗位(場所)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時報告;

  (四)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和處置。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并對建設項目設計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需要報經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的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安全設施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獎勵和應急救援演練;

  (二)安全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器材的購置、改造、維護;

  (三)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采用;

  (四)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辨識、評估、整改、監控;

  (五)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勞動防護用品購置;

  (六)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評估和檢測檢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及時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本省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機械制造、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登記建檔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位置、性質、應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建立事故預警預報機制,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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