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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廠規章制度

時間:2024-06-30 15:41:3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修理廠規章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修理廠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修理廠規章制度

修理廠規章制度1

  組織框架

  1全權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2全面負責企業業生產經營。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等各項工作。

  3組織安排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報告、

  4組織指揮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協議、合同、合約和處理相關事宜。

  5決定組織體制和人事編制、獎懲。建立和完善企業的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

  6決定對成績顯著的職員予以獎勵,對違紀員工的處分,直至辭退

  7主持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各部門關系,建立有效合理的運行機制

  8組織召開管理人員工作例會和員工大會9兼顧配件計劃和配件采購。

  10督促和配合資金回籠

  11負責業務的接受上與洽談

  12建立、完善廠內各項制度,明確職責和權限,保存內部溝通,確保正常運轉

  13負責對廠內的'各項管理工作進行評審,以逐步改進、完善、提高

  14保證獲得和保持設施、設備、人員等必須的資源,滿足生產的需要

  生產副廠長(1人)

  1、在廠長的領導下,全面主持車間的生產,并協助廠長作好各項管理工作

  2、車間整體工作的安排,包括技術指導和質量把關

  3、車間設施、設備的管理、班組生產作業中疑難問題的解決工作

  4、審核送達的車輛技術狀況檢驗,并根據檢驗情況負責制定維修方案

  5、負責車間各工位的協調,保證生產正常有序進行

  6、落實追加的維修項目、配件供應、工期調整等問題

  7、負責布置、督導、檢查、技術檢驗、設備管理,有權制止一切違反制度、

  違反規章的行為。

  8、負責對員工的獎懲向廠長提出建議

  9、負責監督車間清潔衛生工作

  10、每月向廠長匯報當月的情況。前臺(1人)

  1、打字處理工作

  2、信息的上傳下達

  3、根據客戶要求及財務規定對領料單、工時進行核對無誤后打印結算單,及時找客戶認可

  4、工作記錄并保管好結算單

  5、來訪客人通報及接待

  6、本工作區域清潔

  修理工(人)

  財務(1人)

  倉庫(1人)

  1、負責倉庫的配件、包裝物、辦公用品的驗收、入庫、保管、出庫等工作

  2、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防止收發貨物差錯出現

  3、出入庫要及時登記,手續不合格不準出入庫

  4、出庫時必須有權限人簽字,手續不全不出庫,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簽字

  5、負責倉庫區域內的治安、防盜、消防工作

  6、理安排物品的擺放

  7、負責定期對倉庫物品盤點并進行記錄

  8、完成領導臨時安排的工作

  9、對配件的計劃及接、送、發貨物

修理廠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儉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本事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本事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本事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能夠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能夠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資料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資料;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供給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貼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貼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貼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資料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供給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貼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供給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職責。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能夠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資料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到達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供給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進取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景。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職責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職責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資料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景、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景)、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進取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能夠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供給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景。

  檢查的情景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理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景,供給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理解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修理廠規章制度3

  1、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2、汽車修理廠員工要樹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3、汽車修理廠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閑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4、汽車修理廠新員工進廠必須廠部批準,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供給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后與廠方簽訂合同。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志,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項目確定要準確,工期要準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準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職責的零件、設備損壞要根據職責大小按比例予以賠償。

  9、加強工具設備管理,建立工具設備檔案。由班組使用的`設備工具要辦理手續,職責到人,定期維修保養。由廠部保管的設備要設專人保管,定期檢驗維護。員工要愛護公物,對于工具設備、維修車輛及車上的物品、車間電器,要妥善保管,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下班要鎖好車門,防止丟失。屬個人職責的丟失,要視情景予以賠償。

  10、嚴禁無駕駛證移動車輛和試車,嚴禁私自將客戶車開出廠外,發生事故職責個人承擔。

  11、嚴格履行工作程序,換料領料要審批,備料要填寫備料單,注明車型、年號、年份、零件名稱等資料并上交舊件,市內采購要在2-3小時完成,市外3-5天,報價當天答復,特殊情景除外。配件價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場價格。

  12、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場價格,領發料要有簽字手續,進出庫要有單據。貨物要做到帳與物相符,倉庫要把好配件質量關,嚴防假冒、偽劣配件入庫。如出現以假冒、錯發、漏收,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職責。

  1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制度,把好質量關,努力做到維修一臺,合格一臺。要認真細致地做好車輛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工作,減少返修率。返修不計工時,并且要視情景予以處罰。工人要嚴格按工藝程序操作,對于違反工藝程序造成的返修質量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職責。出廠車要有保用制度,出廠后要做好跟蹤服務。

修理廠規章制度4

  舉升機安全操作規程

  1、舉升的車輛不得超過該產品的額定舉升重理。

  2、舉升過程中嚴禁車下和車內有人。

  3、非使用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本設備。

  4、當舉升機長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應將控制盒電源切斷。

  5、應將車輛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6、舉升車輛時,將托臂放到被托汽車適宜位置后,再分別轉動四只橡膠托盤,使四只托盤距車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鈕,當車離地面250px左右時,應檢查托盤位置,并晃動一下車輛,檢查是否安全,確信安全后,方可繼續工作。

  7、液壓舉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險鎖止手柄必須朝上。

  空氣壓縮機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1、應在安全閥限定壓力和規定排氣量的條件下使用設備。

  2、必須保證空壓機使用現場環境的清潔和通風,嚴禁在空氣中塵量過高或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的場合使用。

  3、空壓機嚴禁斷油運行,使用者要經常注意檢查機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換機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長度大于5米的'導線作電源線。

  5、每日工作結束后,必須旋開儲氣罐放污閥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壓機啟動前再合上放污閥。

  6、空壓機運轉時,當停電或臨時停機時,需要重新啟動,應將儲氣罐中的壓縮空氣排放放完后再開機。

  制冷劑回收充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不使用未經異常認證的工作罐,不把制冷劑收到非重注制冷劑罐中。

  2、移動本設備要細心,在有壓條件下,所有軟管都可能帶有液態制冷劑,與制冷劑接觸可能引起凍傷,拆下軟管時須異常細心。

  3、操作板內有高壓電,在維修設備前必須要切斷電源,以避免電擊的危險。

  4、為減少火災危險,應避免使用過長的電源線,如需使用長導線,導線規格應不小于14AWG,并盡量短。在有溢出汽油、敞開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環境中不能使用本設備,要在能供給至少每小時換氣四次的機械通風處使用本設備,或將設備置于高出地面18英寸處。在使用設備之前,要確認所有安全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5、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操作者必須熟悉空調系統,并了解制冷劑和有壓部件的危險性。

  6、當溫度超過49℃時,兩次回收工作應間隔10分鐘。

  7、嚴禁不一樣制冷劑混合。

修理廠規章制度5

  1、嚴禁在工作時間打鬧、串崗、干私活、吃零食。

  2、工作中積極熱情、文明禮貌,嚴禁工作態度生硬,拖延工作對象。

  3、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

  4、維護公司利益和公司名譽,愛護公司設備及公共物品。

  5、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追究當事人責任。

  6、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7、單位管理,聽從領導指派。

  8、嚴禁傳耳過舌,犯自由主義,制造矛盾,影響團結。

修理廠規章制度6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汽車修理廠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汽車修理廠員工要樹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2、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3、汽車修理廠新員工進廠務必廠部批準,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帶給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后與廠方簽訂合同。

  4、汽車修理廠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閑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志,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項目確定要準確,工期要準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準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職責的零件、設備損壞要根據職責大小按比例予以賠償。

  9、加強工具設備管理,建立工具設備檔案。由班組使用的設備工具要辦理手續,職責到人,定期維修保養。由廠部保管的設備要設專人保管,定期檢驗維護。員工要愛護公物,對于工具設備、維修車輛及車上的'物品、車間電器、要妥善保管、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下班要鎖好車門,防止丟失。屬個人職責的丟失,要視狀況予以賠償。

  10、嚴禁無駕駛證移動車輛和試車,嚴禁私自將客戶車開出廠外,發生事故職責個人承擔。

  11、嚴格履行工作程序,換料領料要審批,備料要填寫備料單,注明車型、年號、年份、零件名稱等資料并上交舊件,市內采購要在2-3小時完成,市外3-5天,報價當天答復,特殊狀況除外。配件價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場價格。

  12、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場價格,領發料要有簽字手續,進出庫要有單據。貨物要做到帳與物相符,倉庫要把好配件質量關,嚴防假冒、偽劣配件入庫。如出現以假冒、錯發、漏收、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職責。

  1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制度,把好質量關,努力做到維修一臺,合格一臺。要認真細致地做好車輛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工作、減少返修率。返修不計工時、而且要視狀況予以處罰。工人要嚴格按工藝程序操作、對于違反工藝程序造成的返修質量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職責。出廠車要有保用制度、出廠后要做好跟蹤服務。

  作業員是以時間來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標為中心來工作,這是管理者和作業員根本上的差異。

  接待人員工作職責

  (1)服從經理的領導,接車時協助技師察看客戶車況;

  (2)接待駕駛員及其車上乘客,做到服務熱情、周到;

  (3)詳細填寫《施工單》,安排員工作業,服務項目填寫清楚、明確、盡量避免客

  戶與技師等人出現誤會;

  (4)有策劃性地勸說客戶增加作業項目及其購買美容;

  (5)配合營業目標、計劃所分派職責實施;

  (6)檢查美容效果,盡量滿足客戶需求,務必使每一輛車均滿意而去;員工守則

  工作態度

  (1)做到顧客至上,熱情禮貌。對顧客要面帶微笑,使用敬語“你好”,萬事“請”字當頭,“謝”字隨后,給顧客以親切和簡單愉快的感覺。

  (2)努力贏得顧客的滿意及店鋪的聲譽,帶給高效率的服務,關注工作上的技術細節,急顧客所急,為顧客排憂解難。

  (3)給顧客以效率快和良好服務的印象,無論是常規的服務還是正常的管理

修理廠規章制度7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車況良好,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車輛維修、保養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運輸服務中心成立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運輸服務中心員工民主選舉產生,工作小組對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監督。

  2、為保障維修質量,節儉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當是具備專業資質、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具有必須規模的正規修理廠。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后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3、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鉆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清潔,勤緊定,勤潤滑。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后的檢查,隨時堅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并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4、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項目,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根據申報項目檢驗車輛,擬定修理項目,開具車輛定點維修單,駕駛員憑車輛維修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5、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后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后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維修項目,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6、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及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匯報,經領導同意后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須帶回方可報銷。

  7、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等應由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統一采購,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8、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駕駛員簽字認可的修理結算單由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確認后統一與修理廠結算。

  9、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后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由后勤服務中心批準。

  10、本規定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修理廠規章制度8

  為加強管理,提高修理廠維修質量,保證維修安全,特制訂本規定。

  一、文明生產規定

  1、生產車間(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至休息室。

  2、生產車間(場所)地面清潔無油污,墻面無油漬、無明顯劃痕,按班組劃地承包。

  3、廢油及時處理,嚴禁倒入下水道。廢油桶(壺)每日及時清除,不得留滯生產車間(場所)。

  4、保持機、手工具清潔,手工具置于柜內,保持工具柜清潔無油污,工具按層擺放有序,工具柜內不得放置與修車無關的物品,下班后整理清潔工具柜,并按規定擺放整齊。機工具使用后及時放于規定區域。

  5、嚴格執行”三不落地四清潔”,油污不得落地,不慎落地及時處理不留痕跡,工件擺放整齊歸位,不給人以雜亂感。

  6、統一著裝,保持清潔。使用文明語言,不與用戶爭執。不得向用戶索煙,不接受用戶宴請,不接受消費,一經查實,作待崗處理。

  7、工作場所一天一小掃,每臺車輛作業完畢后,及時清理場所,一周一大掃,確保場所、機具整齊清潔。

  8、工具柜臺上方禁止擺放物品,工作衣、工作鞋帽應置于休息室,并確保休息室清潔整齊。

  9、嚴禁油手、污手試車,保持在修車內清潔,嚴禁在車內休息閑聊、聽收錄機。

  10、保持總成修理間干凈整潔,所有物品整齊地擺放在貨架上,地面、墻壁不得有油污。

  11、安全文明小組每周檢查一次,發現違規吸煙者處以10元/次罰款,并責令當場糾正違規行為。

  12、中午嚴禁喝酒。

  1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每天應將門窗及電力設施關好后方可離去。

  14、及時洗滌工作服。

  15、廠長為各生產班組文明生產監督人。

  二、安全管理規定

  1、各部門負責人、生產班組長為所在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

  2、全廠職工必須牢記“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時刻繃緊安全生產弦,杜絕三違行為,不安全堅決不生產。

  3、機修工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維修工藝規范,并做好工作業人詳細記錄。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4、對移動電器、氧乙炔氣、起吊設備、擱車凳使用之前,必須例行檢查,切不可粗心大意,懷僥幸思想。

  5、加強工業汽油的領用制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要環視周圍情況,嚴禁明后靠近,必要時設置明顯標志,安全使用。

  6、休息室、工具柜嚴禁存放配件、汽油。

  7、必須使用擱車凳擱車,擱車時,支撐部位準確可靠,在使用兩柱舉升器時,離地20cm時,檢查是否穩定,確保安全可靠。

  8、工作過程中,相互不許打玩、嘻鬧,嚴防傷害自己或被他人傷害。

  9、有證人員不亂開車,私自動用客戶車輛一次罰款100元,發生事故責任自負,無證人員嚴禁開車。

  10、必須經常巡視生產場所,要有預見性,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糾正事故苗頭。每月必須進行一次職工安全教育,每月對全廠的'移動電器、舉升設備、氧乙炔氣、滅火消防器材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做好整改記錄,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安全小組會議,并做好會議工作檢查記錄。

  11、材料銷售部門、財務部門,要做好防盜工作,閑雜人員不得進入財務室、倉庫內。

  三、勞動紀律的規定

  1、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違者處罰如下:遲到、早退一次罰款日薪的20%,月累計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罰款。(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為遲到、早退)

  2、有事必須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需經廠領導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并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罰。(事假、病假一天以上扣除日薪)

  3、無故曠工者,累計超過三天,示為自動離職,同時扣除崗位工資等與其有關費用。

  4、上班時,不得無故離崗,有事必須和有關領導請假,否則按早退處理。

  5、工作期間,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項。

  四、設備管理規定

  1、全廠設備、機具落實到具體責任人,由專人負責清潔、保養。電腦解碼器等精密設備由專人負責操作。

  2、購置新設備,要堅持技術領先、經濟實用的原則,同時了解和購置市場上的汽修新機具,提高我廠裝備水平。

  3、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現故障,及時向廠領導反映,以便聯系廠家修理。發現故障不匯報,讓設備帶病操作,擴大設備損壞的,根據情況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4、舉升器、小吊車、壓力機等設備不得超負荷使用,凡超負荷,損壞設備的,按處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罰。

  5、空壓機在廠內不需要供應壓縮空氣時,必須停機,在工作中確保不缺冷卻水,潤滑油及時添加和更換,冬季及時排放冷卻水。

  6、廠設備管理崗,搞好設備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設備的檢驗,負責壓力表、安全閥的按時送檢工作。

  7、廠設備管理崗,做好設備檔案、資料、臺帳的管理工作,負責檢查每臺設備的運轉記錄情況,填報處技術管理科要求的各式報表。

  五、其他

  1、本規定適用于維修廠所有員工。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修理廠規章制度9

  1、認真學習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和其它相關技術標準;

  3、負責進廠維修車輛的檢驗、檢測、診斷工作

  4、負責維修車輛在維修過程中的各項檢驗工作,包括過程和竣工檢驗,嚴把維修質量關,并按規定的要求認真填寫維修質量檢驗簽證單和車輛技術檔案;

  5、負責維修車輛檢測工作,及時行質量分析,為不斷改進質量提出意見和建議;

  6、做好汽車維修質量況的上傳下達工作。當領導的'參謀,起到顧客和維修工間、領導和職工間的橋梁作用;

  7、參與汽車返修或機務事故原因分析和質量判斷;

  8、乘公行使質量檢驗和技術鑒定的職權;

  9、完成廠長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務。

修理廠規章制度10

  1。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員工應服從組長和主管的指揮,服從各級廠長的領導。

  2、汽修店員工應樹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理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車輛維修質量。

  3、汽車修理廠員工應遵守作息制度。安排專人辦理上下班手續,并辦理書面請假手續。不允許在工廠內打私人電話、在接待室聊天或在工廠內會見客人。

  4、新員工進入汽車修理廠必須得到工廠部門的批準。介紹人和擔保人應填寫《員工登記表》,并提供身份證和技術等級證書。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期滿后,應與工廠簽訂合同。

  5、堅持你的工作,在工作中穿工作服和標志,不穿拖鞋,不聊天,不在客戶的車上休息,不在汽車上轉換,工作時間內不做私人工作。

  6、商務接待是企業的窗口。提高接待質量,主動熱情接待客戶,準確確定維修項目,按時安排,合理報價,認真交接,做好車輛進出廠手續。商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員工不得私下與車主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名義向客戶索要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工廠的車輛和人員的`警衛有權進行檢查。員工應在離開工廠前登記并報告其物品。未經批準,不得攜帶入境、出境。

  8、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野蠻操作。因個人責任而損壞的零件和設備應按照責任大小進行補償。

  9、加強工具設備管理,建立工具設備檔案。班組使用的設備和工具應按程序進行,責任到人,并定期維護。工廠部門保管的設備應由專人保管,并定期檢查和維護。員工應愛護公共財產,妥善保管工具設備、維修車輛、車上物品和車間電器,并指定專人保管車鑰匙,下班后鎖門,防止丟失。個人責任的損失應根據情況予以賠償。

  10、嚴禁在沒有駕駛執照的情況下移動車輛和試運行。未經許可,嚴禁將客戶車輛駛出工廠。事故責任由個人承擔。

  11、嚴格執行工作程序,批準換料申請,填寫備料單,注明型號、年份、年份、零件名稱等資料,提交核心零件。市內采購應在2-3小時內完成,境外采購應在3-5天內完成,報價日回復,特殊情況除外。配件價格應合理,不得高于市場價格。

  12、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配件部應熟悉市場價格,簽收材料,并有進出倉庫的文件。貨物應與貨物一致。倉庫應控制配件質量,嚴禁假冒偽劣配件進入倉庫。假冒、錯配、漏收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1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和過程管理制度,控制質量,努力做到一修一合。認真做好車輛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降低返修率。工時不包括在維修范圍內,視情況給予處罰。工人應嚴格按照工藝規程操作,對違反工藝規程造成的修理質量事故,追究有關各方責任。車輛出廠應有保修制度,出廠后提供跟蹤服務。

修理廠規章制度11

  1、有關系。有關系就有客源,有市場,有了市場才能吸引客戶投資;2、如果第一條達不到,就務必要有技術,員工技術過硬時間長了,名聲出去了,酒香不怕巷子深;3、如果上述兩條都達不到那就要有money,有錢了把硬件措施搞上去,做出無二家的響聲來,把修理廠當酒店建,服務硬件上來了,不怕開好車的老板不來,他們也要面子,要么不來,來的都是能夠一殺見血的;技術但是關能夠送外培訓,沒有關系能夠用錢疏通,沒有錢搞不定的關系,沒有錢疏不通的路子。中國的社會就這樣,一個字,黑!你黑!它更黑!

  上面的是宏觀的描述,詳細的說就應是辦修理廠的前提,主要從以下幾點思考(實際狀況要結合你想你開修理廠的規模來決定):

  一、成本的投資規劃:

  1、設備的投入。這點是比較抗錢的,大件有舉升機、電腦檢測設備、四輪定位儀、烤漆房、車身校正架,小件有輪胎動平衡機、發動機吊架、機油抽注機、發動機變速箱托架、空調檢測抽注機、減震拆卸臺、軸承壓卸臺、氧焊機、激光切割機、整形機、發動機工作臺、噴槍、員工常用工具等。還有很多,那里就不多說了。

  2、配件的采購進貨量。(此項和實際開修理廠的規模息息相關)

  3、水電、通訊、燃油、業務走訪、員工工資、勞保損耗、、宣傳策劃、租賃費等。

  二、技術力量的集合

  1、各個工種人員的技術要拿捏好,鈑金、機電、油漆每個工種的人員務必要有過硬的經驗和技術,有經驗和技術的師傅不會拆壞顧客車輛的配件,遇到棘手的車子敢于下手;其次就是職責心、仔細度、敬業心以及基本素質的比較。有這三種美德的師傅會讓客戶放心,你省心,同時會開發出許多客戶不為知的車輛故障,增大你的收益;基本素質強的師傅不會吃、拿、卡、扣客戶的任何東西,讓客戶覺得你管理有方,而且素質高的師傅不會和你斤斤計較那點工時,遇上熟老客戶能幫忙的決不會含忽,別說商人都黑心,有了交情打工人也是有感情的。其實這點說起來容易,做起來挺難,技術好的開的條件高,無形的會加大你的成本。但是不管是什么工種,務必要有過硬的人才,拿出來要數一數二。

  2、技術這一塊要有一個綜合潛力比較強的人來監督和管理這些人,這就是所謂的技術總監,要能善于解決疑難雜癥,讓客戶走遍修理廠,唯你能解決才能占修理行業的一席之地。另外,技術總監要肩負車輛出廠檢驗的職責,員工自檢同時技術總監要綜合全面的檢查,杜絕一切不安全及質量但是關的車輛出廠。

  3、良好的服務隊伍。服務是除車間技術人員之外的一個核心,他掌控著客戶對這個企業的第一印象,同時也掌控著每臺車的成本和利潤的控制。一個好的服務接待能一攬大局,將活的.說成死的,死的說成活的。喜形于外的人善于交人,喜形于內的人善于交心,喜形于利益的人善于“吃、拿、送”。

  三、配件進貨渠道

  1、配件正宗這是所有修理廠的準則,這個渠道不能斷;

  2、配件正宗廠家之外的供貨商,不同的客戶有不同的需求,為了全面滿足客戶,充分為客戶思考,付廠的配件也要準備,只要客戶認可,沒有什么不行的。

  四、市場的開拓

  1、市場要靠人鉆,自己的名聲要打出去就要一個單位一個單位去跑,一個地方一個地方的鉆。登報紙,發名片這是不可少的。

  2、俗語說: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客戶的車輛信息要去挖,這個能夠從車輛管理所或者養路費征稽處上牌照的地方去查,獲得信息后就去鉆,常敲警鐘方能明白你的存在,且覺得你的服務到位。

  五、管理層的綜合潛力

  這個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好的管理者會讓人生敬生畏同時謙具,好的管理者也能適時的做出適時的取措。上梁不正下梁歪,強將手下無弱兵。好的領導也能帶出好的隊伍。只能想這么多了,可能比較片面。請笑納!

修理廠規章制度12

  環境是國家的重要資源,也是人民生活質量的基本條件,環境保護是國策大事。環境保護人人有責,關系人人。清潔有序的環境也是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重要條件。下列各條必需認真落實。

  1.維修車輛清洗應在規定的固定地點進行,每天應對汽車清洗地點進行清掃,保持下水道疏通,場地整潔。

  2.保持場地清潔,汽車拆卸維修時,應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應放置在零件盆中,廢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畢后,立即清掃場地。

  3.廢舊料應分類放置在規定的收集地點,廢機油倒入收集桶內,定期處理廢舊料和廢機油。

  4.銼削制動蹄片應防止有害粉塵擴散,危害人體健康,有條件的應裝置防塵罩或去塵裝置。

  5.車輛噴漆應在烤漆房或噴漆間內進行,防止漆塵飛揚,污染環境。

  6.檢修空調機時,致冷劑不得隨意排放到大氣中,應使用冷媒回收裝置回收利用。

  7.維修車輛的廢氣排放應達到國家標準的規定要求,不得隨意降低標準,不達到標準的不準出廠。

  8.環保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定期進行監監督檢查,落實獎懲措施。

  1、汽車修理廠員工要樹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2、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3、汽車修理廠新員工進廠必須廠部批準?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提供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后與廠方簽訂合同。

  4、汽車修理廠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閑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志?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項目確定要準確?工期要準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準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責任的零件、設備損壞要根據責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賠償。

  9、加強工具設備管理?建立工具設備檔案。由班組使用的設備工具要辦理手續?責任到人?定期維修保養。由廠部保管的設備要設專人保管?定期檢驗維護。員工要愛護公物?對于工具設備、維修車輛及車上的物品、車間電器?要妥善保管?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下班要鎖好車門?防止丟失。屬個人責任的丟失?要視情況予以賠償。

  10、嚴禁無駕駛證移動車輛和試車?嚴禁私自將客戶車開出廠外?發生事故責任個人承擔。

  11、嚴格履行工作程序?換料領料要審批?備料要填寫備料單?注明車型、年號、年份、零件名稱等內容并上交舊件?市內采購要在2-3小時完成?市外3-5天?報價當天答復?特殊情況除外。配件價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場價格。

  12、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場價格?領發料要有簽手續?進出庫要有單據。貨物要做到帳與物相符?倉庫要把好配件質量關?嚴防假冒、偽劣配件入庫。如出現以假冒、錯發、漏收?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1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制度?把好質量關?努力做到維修一臺?合格一臺。要認真細致地做好車輛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工作?減少返修率。返修不計工時?而且要視情況予以處罰。工人要嚴格按工藝程序操作?對于違反工藝程序造成的返修質量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出廠車要有保用制度,出廠后要做好跟蹤服務。

修理廠規章制度13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車況良好,做到有方案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本錢,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車輛維修、保養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運輸效勞中心成立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運輸效勞中心員工民主選舉產生,工作小組對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監督。

  2、為保障維修質量,節儉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當是具備專業資質、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效勞意識強、具有必須規模的正規修理廠。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確實認工作由后勤效勞中心領導、運輸效勞中心主任、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3、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鉆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清潔,勤緊定,勤潤滑。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后的檢查,隨時堅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并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4、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工程,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根據申報工程檢驗車輛,擬定修理工程,開具車輛定點維修單,駕駛員憑車輛維修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審驗。

  5、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工程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后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后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成心多報維修工程,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6、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效勞中心主任及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匯報,經領導同意后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須帶回方可報銷。

  7、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置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等應由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統一采購,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置的不予報銷。

  8、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駕駛員簽字認可的修理結算單由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確認后統一與修理廠結算。

  9、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后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工程由后勤效勞中心批準。

  10、本規定由運輸效勞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修理廠規章制度14

  1. 維修車輛進廠維修,由業務部門負責在進廠登記本(或電腦)上做好登記工作,記錄進廠時間、車型、車牌號、駕駛員姓名、車輛所屬單位、駕駛員報修項目、車輛裝備的齊全情況(如有缺件應詳細記錄)、油箱中存油量等內容。

  一般情況下,隨車工具等與車輛維修無關的物品由托修方自

  行保管。如需置于車內,應清點登記并上鎖。

  登記完畢后雙方經手人員共同簽,辦理車輛移交手續。

  2.業務部門應對進廠車輛進行標識,待修車、在修車、竣工車應分別在不同區域停放,以免發生意外。

  顧客車輛由廠保衛部門負責看管。

  3.車輛修竣檢驗合格后,由廠方通知托修人驗收付款,然后由業務部門與托修人當面按進廠時登記清單清點交接。交接雙方在交接單上簽。交接完畢后由業務部門在出廠登記本中做好記錄,并開具出廠證,廠門衛憑出廠證查對車牌號后放行出廠。

修理廠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范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或貯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防潮、防霉、通風干燥,食品應當分類存放;

  (三)定期維護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及時清洗,保持設備或者設施清潔、衛生;

  (四)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顯區別標識,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

  (二)在食品中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生產食用油。

  第九條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從事特定品種食品生產經營的,還應當依法在相應許可證件中予以特別標注;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由相應的許可管理機關予以查處。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但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或者從事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餐飲服務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許可。

  第十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和依法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向市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禁止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自動失效;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出現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康復后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健康證明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采用委托方式生產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等相關產品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

  委托雙方應當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備案,提交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

  第十五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條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定期將進貨查驗記錄信息、批發記錄信息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項,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堂、集體用餐配送者、食品攤販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第十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具備與接待要求相適應的服務人員、食品經營場所和消費設施、設備;不得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條件下至少存放48小時。

  第二十條集體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應當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制作的時間和保質期限。

  第二十一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鮮活產品與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分開,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單設專區經營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

  (三)設置必要的給排水、垃圾廢棄物清除等設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

  第二十二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除外;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總面積(包括清洗、消毒、包裝)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三)生產場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藝流程設置回收粗洗間(區)、清洗消毒間(區)、包裝間(區)、成品間、包裝材料間,消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洗滌劑、包裝材料,以及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消毒產品;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消毒餐飲具應當檢驗合格,并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

  (七)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沒有營業執照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監督管理,發現餐飲具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營業執照的,應當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留存其營業執照和餐飲具消毒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貯存食品的,應當在貯存食品3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簽訂貯存、運輸合同前,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證明、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實記錄貯運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限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進行備案管理。

  農村家庭宴席舉辦者應當在舉辦家庭宴席前2日內將就餐時間、就餐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品清單、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所在地鄉鎮人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農村家庭宴席管理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逐步發展成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生產加工核準,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辦法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或者設備,有相應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加工設施或者設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加工核準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生產加工固定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清單;

  (五)設備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和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預先核準名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同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產加工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產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六)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七)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八)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應當對食品安全負責,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糧食釀造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高風險食品;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質量監督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產加工。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出坊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限、銷售對象、銷售日期等內容。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至少每半年檢驗1次;首次出坊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檢驗。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銷售。

  不具備食品檢驗能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開業、停業前3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

  無正當理由的,停業不能超過6個月。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節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指定的范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消毒、防腐、防蠅、防塵、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餐飲具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兩側設置臨時占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集中規劃臨時占道食品攤販經營點,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從事臨時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占道行為監管職責時,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攤販臨時占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或者依法注銷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三章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托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

  抽樣檢驗、委托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后當場封存,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復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復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復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據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復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復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并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許可證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接到通報后,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注銷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生產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注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并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衛生學處理措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

  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有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布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品倉儲備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采用委托生產加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關記錄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保管貯存制度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時間和保質期限,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文件,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

  (二)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品,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并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用職權、玩忽職守、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采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于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量;未標注生產批號的,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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