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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最新解讀「熱」
近年來,我省圍繞志愿服務制度化建設,堅持“舉旗幟、抓主題,強組織、壯實力,建制度、活機制,搭平臺、用載體,重管理、增效能,濃氛圍、優環境”的總體思路,扎實推進志愿服務工作理念、組織體系、活動成果創新,為志愿服務工作筑牢制度根基,保持了發展的活力、領先的實力和堅實的后勁。
以制度和法規約束和規范各項工作,從根本上保證我省志愿服務工作的健康發展
為建立完善有關志愿服務工作的制度規范,我省于2010年以行政規章的形式成立省志愿服務協調小組,確定了志愿服務工作的領導體制。2012年又在全國率先修訂《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明確了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的權利、義務,明確了相互關系和法律責任、社會支持等,建立了兩類組織和二元結構的組織體系。同時,圍繞《條例》的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黑龍江省創建文明城市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年)》,明確提出抓好志愿服務制度化建設工作,確定全省志愿服務團隊動員率和志愿服務活動的參與率都要在三年內達到60%以上,年人均志愿服務時間達到10小時左右。
省政府《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充分發揮“黑龍江省志愿服務平臺”作用,強化其在志愿服務注冊、活動發布、時間記錄、嘉許、測評、回饋等方面的功能;積極推動建立志愿服務回饋制度,在精神嘉許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志愿者就學、就業、就醫優惠優待政策,并將大學生志愿服務活動時間折算納入社會實踐學分,逐步建立志愿服務意外保險;注重發揮社會工作者專業特長,推廣“社工+志愿者”的運作模式,開展各項便民、利民、樂民的志愿服務活動,實現志愿服務工作常態化。
2014年以來,我省陸續出臺兩版《黑龍江省志愿服務工作規范》,四版《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支持系統操作指南》,建立了全省統一的志愿服務組織體系、運行機制、評價體系和激勵回饋機制。制度化、法制化,從根本上保證了我省志愿服務工作的健康發展。
志愿服務對接幫扶機制為被服務對象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建立了溝通的渠道
制度化的本質是尊重志愿者、服務對象和組織。我省在制度設計上建立了志愿者自主注冊、自主選擇組織、自主參加志愿服務活動、自主管理和遷移個人信息,自動獲得星級認定和年度嘉許等機制,以制度的形式確定了志愿者的主體地位,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和引導群眾自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思路,實現了服務他人、奉獻社會、提升自己的工作理念,增強了廣大志愿者的歸屬感、認同感、尊嚴感和榮譽感。
以往由于多種原因,個別地方出現服務資源與服務需求不對接,對被服務對象的需求缺乏理解和不夠尊重等現象。為此,我省建立了志愿服務對接幫扶機制,為被服務對象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建立了溝通的渠道,改善了服務需求信息不對稱的狀況,使被服務對象得到尊重,也使志愿者的服務得到尊重,增強志愿服務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同時,圍繞尊重和發揮基層團隊自主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權利,我省創新志愿服務組織的申報制度,簡化備案程序,賦予基層團隊自主發布活動信息、自主招募志愿者、自主組織活動和確認參加人員的服務時間、自主上傳活動憑證等職能,使每個團隊既具備了獨立開展活動的能力,又納入地區、專項組織的管理范疇和記錄系統,激發了活力,發揮了優勢。哈爾濱市工力所社區辦公環境較差,可從社區書記、主任到15名工作人員,都熟悉志愿服務工作程序,都把志愿服務作為團結和服務群眾的重要途徑,每項需要群眾參加的社區工作都作為志愿服務活動發布,吸引駐區群眾、周邊學校、單位的志愿者參加,記錄服務時間,納入星級積累。這種志愿服務目的明確、群眾響應、實際效果好。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群眾認同和信任,成為聯系群眾的連心橋、主心骨。
清晰、準確的成果考核,使制度的剛性、規范的要求、原則的精神落實到基層
圍繞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我省探索建立了規范的志愿服務工作考核體系。首先,明確考核內容,量化考核指標。在總結全省志愿服務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確定了反映志愿服務工作實際成果的主要指標包括基層團隊動員率、志愿服務活動參與率、人均志愿服務時間、星級志愿者占比、星級團隊占比等23項主要指標。
其次,明確考核方式,建立考核體系。從時間上包括年度測評考核、月度志愿服務工作指數公布和每周工作群講評。年度測評采取自主考查、部門考核、實際工作考核、問卷調查等方式。月度指數的公布實現了工作考核的常態化。從考核對象上,由最初只對地以上城市考核,逐步擴大到所有區縣市、各類專項志愿組織和全省高校,下一步還要擴大到全省黨政機關、直屬各大單位。
此外,明確考核結果,推動工作落實。每年測評考核之后,由省文明辦發布測評考核報告通報各地,將所有考核資料反饋被考核單位,為查找存在問題分析原因,確定工作努力方向提供參考。實踐證明,只有清晰、準確的成果考核才能切實達到規范和引導的目的,使制度的剛性、規范的要求、原則的精神落實到基層。
將制度納入組織、部門的工作體系,使志愿服務工作走向規范、常態、普及和高效
近年來,我省十分重視將志愿服務制度納入各級組織、各個部門的工作體系,明確管理責任、建立工作秩序、形成工作機制、培育工作習慣、構建評價體系、形成社會風氣,使志愿服務工作走向規范、常態、普及和高效。
各級組織、各個部門都有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規矩習慣,還要承接上級機關部署的任務和具體要求,這就需要加強工作溝通和協商。2015年,省文明辦與省民政廳緊密配合,共同組織全省文明辦和民政系統分管領導培訓,共同推進我省志愿服務支持系統與民政部的全國志愿者隊伍建設管理信息系統成功對接,避免了基層部門重建管理系統、重新組織注冊等情況,實現了地方與國家機關信息資源共享。省委組織部與省文明辦共同總結黨員志愿服務經驗、推薦全國最美黨員志愿者趙曉春,提高了我省黨員志愿服務工作的影響力。探索共識、合力共建、資源共享、實現共贏是我省志愿服務制度化的重要成果和寶貴經驗。
同時,我省注重提高志愿者和基層組織對制度要求的知曉率。近年來,各地廣泛開展了志愿服務知曉行動、星火行動和趕超行動。佳木斯市文明辦副主任劉世春,自己編寫制作志愿服務培訓課件,逐個城區、街道進行指導培訓,讓各級組織、特別是領導和骨干都明白志愿服務工作的重要地位,促進全市志愿服務工作進入全省前三名。
此外,切實指導幫助志愿者和基層組織踐行制度要求。哈爾濱市道里區有20.2284萬注冊志愿者,活躍志愿者達到20.1937萬人,志愿活動參與率達到99.83%。他們是怎么做到的呢?道里區李俊熠老人今年76周歲,是當年雷鋒的戰友,幾十年默默無聞為社區居民服務。建立志愿服務記錄制度,老人不會用電腦,服務時間記錄成為難題。紅專西社區主動幫助老人記錄服務時間,從2013年11月到現在,為老人記錄了274項活動1734小時,成為名符其實的五星級志愿者。道里區堅持從身邊小事做起,把身邊的小事做好,使制度建設與實際工作有效結合,取得了全省志愿服務年度測評區縣組第一名的好成績。七臺河市文明辦副主任王建新始終以普通黨員和公民的身份,默默參加當地“草根”組織“快樂義工志愿服務隊”活動,出主意、帶著干,贏得大家的信任和尊重,人們不把他當領導,而是叫他“老王、王叔、王老師”,這個服務隊當選全國最佳志愿服務組織。
【閱讀延伸】
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保障志愿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為促進社會文明與發展,自愿、無償地服務于社會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組織是指從事志愿服務的公益性組織。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組織登記,參加志愿服務的成員。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支持志愿服務行為,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共青團組織對志愿者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志愿服務使用紅底、白色愛心圖案標志。
第二章 志愿者組織
第九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可以建立地方志愿者協會。
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志愿者協會。
第十條 志愿者協會應當具備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為從事志愿服務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提出申請并經志愿者協會批準,可以成為志愿者協會團體會員。
個人提出申請并經志愿者協會批準,可以成為志愿者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志愿者組織可以建立注冊志愿者制度。
第十三條志愿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網絡,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對志愿者進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志愿者組織應當積極組織、推薦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務的地方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為志愿者提供適當的志愿服務崗位。
第十五條志愿者組織可以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日、服務周、服務月及其他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志愿者組織,可以根據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需要,為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相應的人身保險等。
第十七條 志愿者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國內、國外志愿者組織間的工作交流活動。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經向志愿者組織提出申請和志愿者組織同意,可以登記成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
(二)自愿從事志愿服務;
(三)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服務技能;
(四)遵守國家法律。
第十九條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每年參加不少于五十小時志愿服務的志愿者,可以申請成為注冊志愿者。注冊志愿者由所注冊的志愿者組織頒發注冊證章。
第二十條志愿者的權利:
(一)參加有關志愿服務活動;
(二)接受教育和培訓;
(三)請求志愿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監督志愿者組織的工作,對志愿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有困難時可以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第二十一條志愿者的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二)遵守志愿者組織的章程和其他制度;
(三)參加志愿者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工作;
(四)不損害被服務者的合法權益;
(五)不以志愿者身份從事贏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可以與服務對象訂立志愿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志愿者可以主動聯系志愿服務崗位,經所屬志愿者組織同意后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志愿服務標志。
第四章 志愿服務范圍
第二十五條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幫老助幼,幫殘助弱;
(三)搶險救災;
(四)環境保護;
(五)社區服務;
(六)農村公益事業;
(七)大型社會活動;
(八)國際組織資助的工作項目;
(九)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法律援助、文化、體育、經貿活動;
(十)其他需要志愿服務的社會生產、生活領域。
第二十六條志愿者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其志愿服務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五章 志愿服務經費
第二十七條志愿者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經費來源于:
(一)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志愿者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志愿者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鼓勵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對志愿者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
第三十條志愿者組織接受的資助、捐贈等,應當符合志愿服務的宗旨和服務范圍,按照與資助人、捐贈人約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志愿者組織的財產和經費。
第六章 社會支持
第三十二條人民政府應當提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高志愿者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中的參與程度,將志愿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十三條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支持、鼓勵志愿服務的發展,為志愿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全社會應當提倡具備志愿服務條件的公民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錄用公務員、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成績突出者可以優先錄用、聘用。
第三十七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圍。
鼓勵中學和大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九條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措施。
第七章 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優秀志愿者組織、志愿者和支持志愿者組織或者志愿服務活動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志愿者協會可以對優秀志愿者組織進行表彰和獎勵。
志愿者協會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決定對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特別獎、金獎、銀獎、銅獎和服務獎獎章:
(一)由縣(市、區)志愿者協會,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四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獎獎章;
(二)由市(地)志愿者協會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六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銅獎獎章;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八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銀獎獎章;
(三)由省志愿者協會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一千小時、成績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金獎獎章;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二千小時、成績特別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特別獎獎章。
第四十二條志愿者組織應當以完成志愿服務的時間和業績,作為表彰獎勵志愿者的標準和志愿者在需要幫助時優先獲得志愿服務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志愿服務獎章、證書、標志由省志愿者協會統一樣式制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志愿者在志愿服務中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愿者組織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志愿者有故意的,志愿者組織可以依法向其追償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利用志愿者組織或者志愿者的名義、標志等進行非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2003 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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