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正案解讀
2016年4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就《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正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明確了無論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結果如何,發生客車脫軌即列為事故,體現了尊重鐵路安全生產規律、堅守旅客列車安全底線的精神。
強化安全紅線意識底線思維
現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稱《條例》)2007年頒布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行政法規。
據了解,本次修改首先是基于加強安全生產的需求。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事故責任追究等提出了新要求。
送審稿在強化安全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方面表現突出。進一步落實保障旅客列車安全特別是高鐵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要求,嚴格對旅客列車事故的調查處理,同時落實新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結合鐵路安全管理特點,補充完善相關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修改的另一原因,是新的安全生產法頒布施行,對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及事故責任追究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此外,鐵路政企分開改革后,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主體及其職責分工也需要作相應調整。
對應這些需求,這就決定了《條例》的修改主要在于一些條款的修修補補。正如起草說明中所說:“考慮到《條例》總體上仍基本滿足實際管理需要,修訂內容主要集中于部分核心條款,因此采用了修正案方式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圍繞事故調查處理主體及其權限、事故構成條件及等級劃分、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相關法律責任等條款,共涉及27條。
設2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下限
送審稿對于事故構成條件及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進行了修改。
特別重大事故作為國務院組織調查的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應構成條件進行調整,和其他行業保持一致。相應地對重大及以下事故構成條件中的列車脫軌輛數、中斷行車時間進行適當調整,保持各等級事故構成條件的合理銜接。
對一般事故的構成條件,明確了無論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結果如何,發生客車脫軌即列為事故,體現了尊重鐵路安全生產規律、堅守旅客列車安全底線的精神。
據介紹,經研究美國、歐洲(英國、法國、德國等)及日本等國家鐵路交通事故管理情況,均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有下限規定(如美國為100萬美元,歐盟為200萬歐元,日本為500萬日元),并以列車脫軌輛數與直接經濟損失相匹配為原則,修正案在一般事故構成條件中設置了2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下限,同時鐵路總公司將對2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情形專門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
送審稿明確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送審稿規范了事故調查程序。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將重大、較大、一般事故調查期限分別調整為60日、30日、30日。對不計入調查期限的3種具體情形,也作出明確規定,并要求事故調查組在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時予以說明。
鐵路主管部門修改為監管部門
送審稿還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依據新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明確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直接責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及企業,對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企業及其職工,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處以罰款,或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此外,送審稿還在調整機構名稱和明確條例適用范圍有新作為。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將條例中的“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將“鐵路管理機構”修改為“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將“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修改為“鐵路監管部門”。
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突出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安全事故的監管,明確機車車輛在鐵路營業線運行過程中發生的與人員、機動車等相撞,或者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直接經濟損失的,為鐵路交通事故。相對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適用范圍,既能夠與之相銜接,又具有鐵路特點,突出了政府監管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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