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最新解讀「焦點」
上海5月1日起實施新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據上海市民政局局長、市老齡辦主任朱勤皓介紹,《條例》將立足上海老齡化發展實際,圍繞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家庭贍養等內容,在多個方面體現制度創新。
早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的上海目前有65周歲以上戶籍老人283萬,《條例》首先重在著力完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增強老年人的經濟保障能力。關于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的多項規定,將有力推進上海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特別是針對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養老服務籌資水平較低的現狀,《條例》提出“探索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這是上海社會保障方面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
自2013年7月以來,上海市人保局開展高齡老人醫療護理保障計劃試點,2016年已逐步在全市推開。在此基礎上,上海正在研究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養老服務補貼制度以及與商業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制定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等系統性方案,保障老年人的長期照護需求。
其次,《條例》“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統一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齡段提供涵蓋高齡營養、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貼,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這是上海增進老年福祉、讓廣大老年人共享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重大民生政策。
去年12月初,在前期反復研究的基礎上,上海向社會公開征求對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初步方案意見。通過媒體、網絡、熱線等渠道以及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原有的制度方案進行了完善,目前已經上海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5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之日起同步實施。
全面構建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的.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也是《條例》中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重點內容。“社會服務”重點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建立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這是整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關鍵,旨在通過統一受理、統一標準、統一評估、統一派單、統一監管,促進基本養老服務資源和需求的公平有效對接,實現基本養老服務應保盡保。該制度從去年開始在上海部分區縣試點,目前正在全市推開,今年內要求普遍實施。
第二,對重點發展社區養老服務進行多方面規定。截至2015年末,上海全市累計建有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442家,為1.5萬名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健文體、精神慰藉等日間照料服務;累計建有老年人助餐服務點634個,為7.3萬名老年人提供社區助餐服務。但上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供給還遠遠不足,今后,在繼續推進養老床位建設的同時,上海要更加注重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加快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建設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長者照護之家等嵌入式、多功能、專業化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要求。這也是上海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呼聲比較強烈、迫切要求突破的內容。近期,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聯合出臺養老服務業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推動養老服務業企業分類登記,降低登記門檻,促進注冊便利化,推動養老服務市場全面放開。上海市衛生計生委也將出臺政策,支持社會力量設置護理站,參與社區居家護理服務。
此外,上海將切實落實社會優待措施,營造尊老敬老的社會氛圍。《條例》專設了“社會優待”章節,對老年優待做了詳細規定。上海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落實衛生保健、交通出行、文體休閑、商業服務、維權服務等多個方面的優待措施,希望在《條例》的推動下,有更多社會資源向老年人提供更多優待優惠服務。
《條例》還督促落實家庭贍養義務,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對贍養人在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義務都有明確規定。精神贍養重申家庭成員“常回家看看”的規定,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進一步明確家庭成員也要“常去院看看”。鑒于老年人侵權案件、子女不盡贍養責任等時有發生,法條還將細化操作性辦法。最近,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已向社會公開招標課題,開展家庭養老責任實現途徑的專題研究。有關部門正在開展專項調研,健全老年維權網絡,提高涉老案件辦案效率。
【閱讀延伸】
2016年4月7日,一則“上海新規:子女拒不回家看看或影響當事人信用”的消息備受外界關注。其中提到,即將于5月1日實施的新版《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明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分開居住或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養老機構等有權督促;對拒不探望的子女,老人可以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相關信息將會歸入信用平臺,對其工作與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此說法一出,即在網絡上引發爭議,有網友甚至質疑,雖然這樣要求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如果用法律強制來管人情,有失妥當。
就官方公告的《條例》來看,前述消息對“新規”的描述并不十分準確。仔細比對全文可以發現,《條例》僅規定相關機構可以“建議”“督促”家庭成員探望老人,并無將不探望老人者納入社會征信系統的強制性規定。而從后續相關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出,后半句的說法其實來自上海法制辦負責人對如何保障《條例》實施的回應,即除了道德教化之外,還有訴訟和信用記錄兩種措施。盡管如此,這并未排除現實中于《條例》規定之外實現這種設想的可能,因為這位負責人提到,北京、江蘇等地已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判例,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與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當事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相關信息會歸入信用平臺。
從邏輯起點上說,把子女拒不履行探望責任同個人信用聯系起來的設想,依據是2013年修訂實施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新增的“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雖然近兩年的確有法院據此判令子女定期探望,但在現實操作中,該條款一直備受爭議。除了如何定義“經常”這樣的操作層面的難題外,質疑者提出的最重要的一條理由是:探望權本質上是一種精神需求,而法律調整的只是個人的外在行為,縱然子女出于法律約束,形式上定期去探望老人,但如果口不應心、言不由衷,最終并無法給老人帶來真切的關懷和慰藉。在這種前提下,哪怕將來再引入社會征信系統做進一步約束,其實際效果同樣不容樂觀。
“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是我國延續了數千年的傳統美德,同時也是現代國家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老齡化社會正逐步到來已是不爭的事實,僅從數字上看,截至2014年底,我國65歲及以上人口已達1.37億,占總人口的10.1%。未富先老、城鄉發展不平衡、家庭規模小型化等原因,導致老人長年獨居、有病不敢醫等一系列養老問題。盡管“養兒防老”是傳統沿襲下來的名言,但家庭結構乃至整個社會結構的變化,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重新審視家庭養老模式。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對很多80后獨生子女來說,往往需要面臨異地工作又要照顧四個老人的狀況,即便是主觀上想盡到責任,但在巨大的經濟壓力之下也未必完全能夠實現,而這樣的難題恐怕也非簡單法律強制所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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