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全文
《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鎮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鎮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管理,適用《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園林綠化,是指為了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植樹、種草、栽花、育苗,興建和保護、管理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鎮綠地,是指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城鎮園林綠化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保護和管理。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轄區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全民義務植樹和經常性綠化的組織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林業、土地、建設、水務、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局,達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充分利用本市熱帶濱海資源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突出以椰子樹為基調的熱帶植物景觀,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第七條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提高園林綠化的科技和藝術水平。
第八條 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履行綠化城鎮和保護綠化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創建園林單位和優質園林工程活動,推動城鎮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自建、捐贈(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可以根據其意愿命名,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的林木,可以設置標志牌。
鼓勵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植樹種草,綠化環境。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植樹,可以自主選擇、更新樹種,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樹木、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和制止。
在城鎮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本市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重點加強道路和鐵路兩側、海邊、江(河)邊、湖邊及城區周邊綠化帶的建設;預留服務半徑500米、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
本市綠地指標應當達到或超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的各項標準。其中,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得低于38%,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一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地系統規劃,對已建成的城市綠地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鐵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圍沿線綠地以及其他景觀、生態保護需要控制的區域,劃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依法劃定的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進行與園林綠化不相關的建設。
本市城市綠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按照不同用地的類別,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歷史文化街區、舊城區等需要特別控制的區域的綠地率控制指標,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無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筑設計方案中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
第十三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一類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中高層住宅為主的二類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業園區不得低于20%;
(四)城鎮主干道綠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指標執行。
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降低5%。
第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無法達到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批準可適當降低綠地率,但不得低于標準的80%:
(一)舊城改造工程項目;
(二)政府拆遷安置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工程項目;
(三)學校、醫院、商業網點工程項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確需降低綠地率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
前款規定的情形,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比規定標準降低5%以下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作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比規定標準降低5%以上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向社會公示,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不足的綠地面積,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建費,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異地補建。
第十五條 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現有城鎮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并向社會開放,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專門的區域,作為紀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種植場所,并會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門組織市民、游客或單位種植紀念樹、志愿樹以及捐贈、認養等活動。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對市民、游客或單位種植的紀念樹、志愿樹以及捐贈、認養的樹木應當加強養護和管理,并可以根據種植者的意愿設置標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關管理機構劃定的專門區域種植紀念樹或志愿樹,并設置標志牌。
第十七條 城鎮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應當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采用本地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70%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70%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低于60%。
城鎮行道樹應當選用遮蔭效果良好,抗風性、抗病性、抗旱性強,胸徑不小于10厘米的樹種。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車場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綠化建設應當注重遮蔭防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邊應當營造綠化防護林帶或風景林帶,注重防風、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橋梁綠化和綠蔭停車場等多種綠化形式。其中綠蔭停車場可折算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折算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從事城鎮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證書,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
城鎮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并安排施工。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的設計,由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在建綠化工程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設計的建設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竣工后,組織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保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鎮綠地和綠化規劃用地的使用性質,不得改變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建成的綠地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用途。
第二十三條 禁止非法占用城鎮綠地,已被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
第二十四條 因城鎮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專門用于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臨時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場退地,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恢復原狀。
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臨時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占用綠地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園綠地除外),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