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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陜西省旅游條例》4月1實施
《陜西省旅游條例》將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明確禁止了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11類行為,要求旅游景區對特定人群免費或者優惠開放,規定對于旅游投訴不得推諉……3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召開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安東、省政府副省長王莉霞出席。
旅行社:不得誘導、強迫游客購物
條例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未經游客同意轉團并團;
★向旅游者提供虛假旅游信息、發布虛假廣告、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
★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向旅游者索取小費,向其他旅游經營者給予或者收受回扣;
★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務,拒絕履行合同;
★從業人員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
★向旅游者介紹和提供含有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違反社會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視等內容的旅游項目;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旅游景區對特定人群:應免費或優惠開放
條例要求,旅游景區應當公開門票價格,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示減免對象和標準。
政府投資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園、體育場(館)等,實行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應當實行價格優惠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逐步實行免費開放。
接到旅游投訴:不得推諉應及時處理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公布投訴受理地點、電話、網絡地址,受理來訪或者通過電話、網絡平臺的投訴。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受移交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門處理。受移交部門認為依法確屬其他部門處理職責權限的,應當通過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移交,并跟蹤負責投訴處理情況和答復投訴者。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移交部門和其他有權處理部門之間不得相互推諉。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投訴受移交部門對事實清楚能夠當場處理的投訴,應當當場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有關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者。一般的投訴應當在七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投訴應當在四十五日內處理完畢,并告知投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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