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最新解讀2016
禁止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行政執法機關下達行政處罰指標要進行責任追究……3月28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新的修改稿對行政執法行為作了更嚴格規范。
與一審相比,《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二審中增加了關于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執法的內容。這意味著該條例一旦通過,臨時工、合同工將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據悉,一次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實中有一些行政機關使用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執法活動,由于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也缺乏嚴格規范文明執法的意識,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不當甚至違法行為,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建議進一步強化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
對此,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新華介紹,法制委員會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補充修改,一是在申請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時,將申請人員必須“在職在編”這一要求作為首項,放在了申請取得資格的條件中,對申請主體進行進一步強調。條例(草案)明確,工勤人員、合同工、臨時工不得申請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二是為了杜絕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上崗執法,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了“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內容。
此前征求意見時,也有人指出,該條例(草案)原來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但是卻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此,該條例(草案)在二次審議時指出:行政執法機關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的,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的,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等,有這些行為之一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等。
據介紹,《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是在實施近22年的《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基礎上進行修改的,并倡導“服務型執法”。
《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加入“不文明執法可取消執法資格”等內容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昨日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訂)》等,政府規章設最高罰款限額為20萬,靴子終于落地!
此外還明確提出,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制度時,在規定的罰款限額內,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合理的罰款幅度,細化、量化罰款裁量標準。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實中總是存在少數行政執法人員粗暴執法、野蠻執法的不文明現象,能不能進行追責?
法制委員會在《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中增加了相關內容: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不文明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應當將標準和裁量使用的幅度、種類、范圍向社會公開,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
法制委員會采納建議,增加“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被終止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
昨天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接受朱偉、陳雪楓辭去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議案》。
據了解,今年2月,河南省選舉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朱偉、陳雪楓分別向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提交辭職報告,請求辭去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接受朱偉、陳雪楓辭去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同時,表決通過了關于省十二屆人大代表出缺情況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終止了陳雪楓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至此,省十二屆人大實有代表93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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