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修改行政執法條例變化
2016年3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迎來二審。此次二審修改稿增加關于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執法的內容。一旦通過,“臨時工”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了。
【變化1】
無行政執法資格
不得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背景:
去年1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實中,有一些行政機關使用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執法活動,由于這些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也缺乏文明執法的意識,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不當甚至違法行為,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執法部門的形象。
據此,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草案)》增加進一步強化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
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新華介紹說,法制委員會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補充修改,一是在申請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時,將申請人員必須“在職在編”這一要求作為首項,放在了申請取得資格的.條件中,對申請主體進行進一步強調。
《條例(草案)》明確,工勤人員、合同工、臨時工不得申請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二是為了杜絕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上崗執法,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了“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內容。
【變化2】
截留私分罰沒財產
最高可追究刑責
背景:
執法機關會不會把罰沒的費用存入本單位的“小金庫”?在征求意見時,不少網友對這一問題表示關注。
不過,李新華介紹,在征求意見時,有單位提出,《條例(草案)》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但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修改:
李新華說,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在《條例(草案)》的責任追究部分增加相應內容。
根據《條例(草案)》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的;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的;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助義務等,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