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解讀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二十三次會議批準通過了《西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同時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見和建議。自此,西寧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
立法過程:絕不回避問題
近年來,由于易發的揚塵污染、燃煤面源污染、高速增長的機動車尾氣污染等諸多因素影響,加之脆弱的生態環境和特殊的地理氣象條件,西寧市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
2013年三四月份,環保部對全國74個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中,西寧市曾一度跌入全國后10位的“黑榜”。
鑒于此,西寧市高度重視,通過深入開展“創衛”、“創城”活動,積極采取城市“煤改氣”、機動車“油改氣”和工業企業環境污染治理等措施,使得市區大氣環境質量得到了一定改善。直至2015年上半年,西寧市空氣質量在西北五省會城市中排名第一……
成效要鞏固,做法和經驗要總結。制定《西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2014年,西寧市環境保護局、市政府法制辦成立起草小組,西寧市人大農牧環保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前介入,經多次調研論證,在借鑒外地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起草了《西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2015年8月,西寧市人大農牧環保委員會組織召開了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市人大法制咨詢組成員等參加的座談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10月20日,西寧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修改,經西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遞交至省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集思廣益,各抒己見。意見建議匯總如下:
建議將第五條第二款中“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修改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建議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氣環境質量的監測和對大氣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
建議將第二十條中“已建成又不能在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治理要求的項目”修改為“在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未達到治理要求的已建成項目”,將第五十條“本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修改為“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現場攪拌混凝土”。
建議在條例第五十五條增加“本市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一語,作為本條第一款;將第三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燃放煙花爆竹”。
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將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會上,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條例》的有關章節、字句等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群策群力,集思廣益。以上建議在《條例》修改中均得到采納和吸收。
經三次審議、數次修改,最終,《條例》(表決稿)正式形成審議通過并開始實施。立法范疇:將防治范圍“擴至最大程度”
《條例》共八章、八十四條。《條例》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依據,以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為落實標準,強化了污染排放的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制度,規定了揚塵、機動車、燃煤等重點領域以及重點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設定了適應管理實際的法律責任。
管理職責和考核制度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園區管委會在大氣環境污染工作中的職責(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六條),形成了統一有效、分工明確的大氣污染監管治理體系,建立了大氣污染聯動防控制度。
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
鑒于環境容量十分有限的實際情況,僅靠排放濃度控制已不能解決大氣污染物總量居高不下的問題,迫切需要對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控制。參考全國通行的“雙控”做法,《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分配總量指標、發放排污許可證的原則和程序,規定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
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
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三章)明確了逐步削減煤炭消費總量,改進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的規定和措施,細化了對高污染燃料的協同控制制度,對高污染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四章)強化了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控制的監督管理,制定了對排放明顯黑煙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限期治理措施,規定了對未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者被標識為高污染的機動車,可以采取限制行駛的管理措施;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五章)明確了揚塵污染治理管理部門的職責,強化了建筑施工和物料運輸單位大氣污染防治職責,規定了揚塵、揚沙等空氣重污染天氣情況下的應對措施,規范了建筑工地、拆遷工地、道理、物料堆場、露天開采及裸露地面等場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六章)對于生產、運輸、貯存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粉塵、廢氣的行業以及露天焚燒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時,根據西寧市的實際,對于露天燒烤、在居民樓等場所開設“私房菜”等行為也進行了有效規范。
“我們期待,《條例》出臺后,法律的‘利劍’能夠為西寧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保駕護航、為促進民生福祉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更大的效力。”省人大環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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