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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解讀

時間:2023-02-21 12:39:17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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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解讀

  2005年,原交通部頒布了《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號),10年來,該規定對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健康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該規定已經無法完全滿足汽車消費市場的快速增長和變革,10年之后,交通運輸部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號)做出修改,并于2015年7月23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于2015年8月8日起發布并施行。修改后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7號)有10處變動,本文就相關修改內容進行分析。

新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解讀

  (1)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這意味著強制指定4S店維修等要求將被視為違規,今后車主修車可以自主選擇修車的地點,此舉打破汽車4S店壟斷,或許會給汽車經銷行業帶來一系列的變革。其實,汽車維修也是一種消費,是托修方接受汽車維修企業提供的服務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這點其實早在2006年頒布的《江蘇省機動車維修條例》第十四條就已經規定了。《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此次修訂也意味著在全國各地授權的4S店和主機廠不能再限制消費者到綜合性汽車維修企業去修車了。未來政府主管部門如果完善了具體的執行方法,嚴格要求汽車4S店執行,那么汽車4S店就必須作出變革,例如把主要利潤板塊從汽車售后再移到汽車銷售端,或者改變現有的汽車售后格局,降低配件及工時價格,提升服務質量,讓車主愿意自主選擇4S店的維修保養服務。另外,修改后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對于汽車連鎖快修行業是一大利好,對于廣大車主也是一大利好,未來汽車售后服務市場將會變得更加透明,售后服務價格也會隨之回歸到更合理的水平。強制指定4S店維修、維修只能換原廠配件等要求將被視為違規。但是,如果車輛在索賠期內出現問題需要索賠的話,假如車主沒有在4S店進行定里程維護,那么拿什么來證明車主按照車型維修手冊的要求在正規的汽車維修企業實施了規定的定里程維護,且維護中更換的配件和耗材都符合技術要求,就是一個核心的問題了,因此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修改中提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是解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問題的核心所在。

  (2)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娛樂場所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等31項前置許可審批改為后置許可審批,各地工商部門一律不再將其作為登記前置,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即“先照后證”,所謂“先照后證”,即從事后置許可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先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再到許可審批部門辦理許可審批手續。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是為了降低市場主體的準入“門檻”市場主體只要到工商部門領取一個營業執照,就可以從事一般性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要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再向主管部門申請。在等待許可期間,市場主體可以著手開展一些籌備工作,這就為企業先期發展爭取了大量時間。2014年9月22日召開的“全國機動車維修工作會議”上,交通運輸部楊傳堂部長明確提出“堅持寬準入嚴監管、管理與服務并舉,將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許可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推進市場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分離”。《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17號)該條款將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許可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體現了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查事項和工作流程的決心。該規定對加強工商與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合作有促進作用,作為基層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在堅持“寬準入嚴監管”和“管理與服務并舉”的原則上,開拓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式,促進行業穩定健康發展。

  (3)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該條將修訂前的“一個月”調整為“六個月”,雖然推遲了公開的時間,但卻更加務實、更有抓手,時間推遲,可讓生產廠家有充足的時間公開完整的信息和測算合適的工時定額。2015年9月14日,交通運輸部、環保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等八部委聯合發布了《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交運發【2015】146號),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明確了實施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的時間要求:各汽車生產者應在2015年12月3舊前,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其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有關信息;對于“新定型”車型,汽車生產者自2016年1月舊起,對于取得CCC認證的乘用車和客車,要在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于取得CCC認證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要在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對于“老車型”,汽車生產者要在2017年1月舊前,公開2008年7月舊后取得CCC認證并上市銷售的乘用車和客車的維修技術信息,同時公開2015年1月舊后取得CCC認證并上市銷售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的維修技術信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單一車型累計銷售量未達到1 000輛(不含)的乘用車,以及單一車型累計銷售量未達到200輛(不含)的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可以向交通運輸部申請不上網公開相關車型維修技術信息,但應以紙質文件、數據光盤等媒介形式公開,并以公眾便于知曉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要求汽車生產者應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徑、合理的信息價格,向所有維修經營者及消費者無差別、無歧視、無延遲地公開所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不得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排除、限制競爭,封鎖或壟斷汽車維修市場。汽車生產者同時應向社會有關信息用戶公開車型維修技術信息,并詳細規定了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具體內容,其中要有零部件目錄(包括汽車生產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務的原廠零部件的名稱、商標和編號,零部件變更、升級、換代信息,以及為方便確定具體車型車款所適用零部件必需的信息)、車輛定期維護、總成及零部件的拆裝方法、技術規范及圖示說明等。這對于消費者而言,今后在4S店維修保養車輛時,可以不選擇車企所謂的品牌原廠配件,規范的汽車修理廠掌握上述信息后便可以為車主提供準確的汽車維修和同質配件更換服務,消費者可有更多的選擇。《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是要建立實施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旨在從根本上打破汽車生產企業對汽車后市場人為的分割和技術壁壘,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將會有平等機會獲得原廠技術支持,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是整個汽車維修配件行業健康發展的技術基礎,能夠為汽車維修配件企業提供一個更好的發展環境和空間。

  (4)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準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修訂前,結算清單標準規范格式是由各省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現在統一由交通運輸部制定,有利于結算清單的權威性,能增加跨省進行車輛維修保養的車主對行業管理部門的認同感。不過,格式變化后對新的“結算清單”系統的更新費用如何分攤需要有一個明確的辦法。

  (5)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并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2014年9月,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10部委《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中明確提出,“要充分運用物聯網技術,建立汽車維修配件追溯體系,保證配件供應渠道公開、透明,實現汽車維修配件可溯源、可追蹤,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追償、可追責”;“鼓勵建立可追溯配件質量保證保險制度”。新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中該條款顯示了政府打破廠家和4S店對原廠配件的壟斷,建立車輛信息管理系統的決心,接下來就是要采取更多的配套制度來實現這一愿望。該條款更好地規范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配件的采購、使用、處置等行為,有效明確配件“從哪來、到哪去”,提升維修企業規范化管理水平,維護了承托修雙方合法權益,一旦發生維修配件問題的糾紛,可以進行有效追溯,明確責任,初步解決托修雙方配件信息不對稱的難題,有利于機動車維修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另外,新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內容為:“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原來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強化了汽車生產企業在整個產業鏈中的主導地位,一直以來,原廠配件的流通權都控制在整車廠商手中,廠商通過授權4S店,壟斷零部件的流通渠道和價格,導致4S店維修配件價格居高不下。2014年9月,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10部委《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中明確要破除維修配件渠道壟斷,促進汽車維修配件供應渠道開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打破維修配件渠道壟斷,鼓勵原廠配件生產企業向汽車售后市場提供原廠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標的獨立售后配件;允許授權配件經銷企業、授權維修企業向非授權維修企業或終端用戶轉售原廠配件,推動建立高品質維修配件社會化流通網絡;貫徹落實《反壟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保障所有維修企業、車主享有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汽車的權利,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的自主消費選擇權;鼓勵汽車維修配件流通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創新流通模式,加深與維修業融合發展;要制定實施汽車維修配件分類及編碼規則、汽車維修配件流通規范等技術標準;鼓勵發展第三方的汽車維修配件認證機構,強化配件質量和信譽保證;鼓勵發展汽車維修配件公益性群體品牌。過去消費者選擇4S店維修的主要原因是看重其能提供原廠件,在質量上有保證,如今隨著原廠配件自由流通放開,市場競爭也將更為透明,除了配件價格隨之下降外,售后市場的渠道發展也將出現一系列變革。鼓勵原廠配件自由流通,保障維修企業、維修車主享有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汽車的權利,但僅僅“鼓勵”還不足以使得原廠配件流出整車廠商掌控的產業鏈條,并且其中同質配件含義不明確也使得配件的自由流通在實操中無依可循。而新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新增這一條款,明確定義了同質配件為“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這使得同質配件的認定不再模糊,可大大提高其自由流通的實操性。

  目前我國汽車零部件的造假名聲“傳遍全球”,包括阿斯頓馬丁和通用的2次召回事件居然都與“中國制造”有關。很明顯,現在我國有許多假貨不僅在國內銷售,還出口全球“換取外匯”。如果在假冒零部件得不到合理有效監管的情況下,突然放開汽車維修技術和零部件市場,那么我國汽車的后市場是否會更加混亂呢?前段時間有媒體報道稱,中國存在一條規模龐大的報廢零部件翻新產業鏈,其銷售規模已經觸及汽車所有零部件,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管不到位,消費者一旦被不法維修廠換上了假冒報廢零部件,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又該怎樣維權?車主與車企之間又該怎樣解決這樣的糾紛?由此可見,從源頭上杜絕假冒零配件流入市場是防止一系列問題的關鍵,而責任者的確認是解決一系列后顧之憂的保證。因此,除了要嚴格零部件生產企業的監管外,每一個零部件的出貨、配發、使用、維護過程都要有明明白白的記錄,就像快遞的物流信息一樣,向全國開放,消費者和車企都能上網查詢,只有確定了各個環節,才能確定不同的責任人,這樣才能真正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能解決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國家標準委于2015年9月11日批準發布了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等單位起草的《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GB/T 32007-2015),并將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準規定了汽車零部件統一編碼的編碼原則、數據結構、符號表示方法及其位置的一般原則,適用于汽車零部件(配件)統一編碼和標識的編制,以及汽車零部件(配件)的信息采集及數據交換,這對規范汽車維修市場,提高企業管理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實現消費者配件查詢、配件可追溯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技術手段。制定《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GB/T 32007—2015)的目的在于規范并統一各類汽車零部件的編碼與標識,提高汽車零部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實現可追蹤性與可追溯性;有助于零部件和整車企業對產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及缺陷產品召回,有利于汽車服務市場的轉型、升級,促進我國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整車企業、維修和流通領域的誠信和品牌建設。同時,標準的出臺便于汽車維修行業規范配件產品,規范維修,有助于規范行業管理、市場監管,打擊配件市場的假冒偽劣產品,為汽車配件生產、流通、維修、后市場的電子商務、移動互聯網、質量保障體系、云服務平臺的建立提供了有力支撐。

  (6)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建立機動車維修電子檔案是行業發展的必然,也是現在汽車維修行業較落后的環節,機動車維修電子檔案的建立有望提升整體維修效率。該規定的出臺為健全汽車維修數據檔案、促進汽車三包、二手汽車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提供了有效依據和手段,有助于二手車交易的科學定價和健康發展。

  (7)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該規定的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汽車維修質量糾紛如果需要通過技術分析或鑒定進行責任認定的,技術分析和鑒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進行,拆檢車輛有關部位時,當事雙方必須同時在場,一致證實拆檢情況,質量糾紛調解過程中拆檢、技術分析和鑒定的費用在責任認定后由責任方按責任比例承擔。認定汽車維修質量責任的原則是:承修方不按技術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工藝規程修理汽車、選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承修方應托修方要求未按有關技術規范和工藝規程所確定的維修范圍進行汽車維修作業,而承、托修雙方無質量協議或其他約定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承修方在進行車輛維護和修理作業時,對所拆裝的配件未進行鑒定或雖發現相關配件不符合技術要求但未與托修方簽訂質量責任協議,在質量保證期內因該部件引起的質量事故由承修方負責;因托修方違反駕駛操作規程和違反車輛使用、維護規定而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托修方負責;雙方簽訂的汽車維修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規定的責任確定。目前汽車維修質量鑒定只在極少數的幾個城市有權威的鑒定機構,所以當前維修質量糾紛需要鑒定來判斷責任時,維修企業和車主都很難找到鑒定部門,中小城市可以抓住該規定出臺的機遇,待相關制度成熟時,建立有權威的汽車維修質量鑒定機構,使汽車維修行業發展更加成熟。

  (8)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該條是要求管理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2014年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發布的《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明確要求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實行寬進嚴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根據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維修經營范圍、作業場所的,應當經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準,而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9)將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原條款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過去傳統的管理方式將被信息化的電子數據管理取代,與修訂后的第三十四條保持一致。

  (10)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為“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2008年3月1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討論設立交通運輸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是2005年頒布的,2008年之后“交通部”已經成為歷史。

  綜上,新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是對4S店、一二類綜合性維修企業、連鎖店、專項修理店等所有業態的規范發展提出了要求,從保修承諾、合法經營、技術放開、配件采購、收費標準、維修記錄、質量管理等各方面做了政策指導,這是政府推動行業發展的態度,作為行業或者企業,也應該加強自律,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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