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領、推動、規范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體制機制創新,激勵和保護改革者,增強改革發展動力和創業創新活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范圍內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等改革與改革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解放思想,求真務實,增強社會活力和綜合實力,加快推動“建成支點、走在前列”進程,全面推進富強、創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建設。
第四條 全面深化改革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科學決策,頂層設計、基層首創,立法引領、法治保障,統籌協調、循序漸進,公眾滿意、成果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參與改革,共同營造勇于改革、敢于創新、崇尚成功、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目標任務
第六條 全面深化改革應當適應國家實施“一帶一路”、促進中部地區全面崛起、長江經濟帶和長江中游城市群建設等重大戰略需要,堅持綠色決定生死、市場決定取舍、民生決定目的“三維綱要”,深入推進“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以經濟體制改革為重點,加大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力度,加快完善各方面體制機制,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力爭湖北全面深化改革走在全國前列。
第七條 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激發各種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市場化改革為重點,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機制,形成競爭有序、富有活力的經濟發展新格局。
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健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制度體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財稅體制、投融資體制、科技體制等改革,全面推進創新發展,深入實施開放先導戰略,形成有利于擴大開放的體制機制,加快建成內陸開放高地。
健全城鄉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提升縣域經濟實力,完善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健全公共服務保障體系,統籌做好城市工作,推進城鄉協調發展,保障城鄉居民共享改革成果。
第八條 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推進人大工作制度機制創新,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加快法治湖北建設,建立健全法治建設體制機制,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執法程序,推行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促進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九條 創新文化發展體制機制,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推進文化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文化市場體系,推動公共文化和文化產業互動發展,激發全社會文化創造活力,突出荊楚文化特色,提升文化軟實力。
第十條 推進社會事業和社會治理改革創新,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優化收入分配機制,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城鄉網格化管理和社會化服務,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推進軍民深度融合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一條 加快生態省建設體制機制創新,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產業體系,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體系,建立完善綠色發展體制機制,健全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加快自然資源及產品價格改革,建立生態文明技術創新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加快主體功能區建設,加強三峽庫區、武陵山區、大別山區、秦巴山區、丹江口庫區、神農架林區等重要生態區域保護和建設,完善生態補償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督察與考評工作機制,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和賠償制度。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決策實施、保障激勵、監督考核、容錯免責、糾偏以及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全面深化改革目標任務實現。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領導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負責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在本省的貫徹落實,以及本省全面深化改革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其下設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日常工作。
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下設的改革專項領導機構,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研究相關領域的重要改革任務,協調推動有關專項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承擔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交辦的專項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及縣(市、區)有關機構負責落實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全面深化改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引導市場主體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司法職能,完善對權利的司法保障和對權力的司法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改革工作的協同配合,加強對下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改革工作的領導或者指導。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改革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改革主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的改革工作。
改革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 決策與實施
第十七條 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與實施應當經過提出方案、專家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督察考評、反饋完善等程序。
涉及改革發展全局、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通過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改革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 各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應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長遠目標和階段性任務。具體改革工作應當制定內容明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
重大改革方案應當報送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審定,一般性改革方案應當報送本級改革專項領導機構審定。所有改革規劃、計劃、方案和其他相關文件,應當于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和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九條 涉及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或者重大利益關系調整的改革事項,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溝通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有權機關或者共同的上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各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發揮專家學者、改革智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