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出臺:實行階梯排污收費
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條例》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劃和標準,并對政府及其部門責任、各類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區域協作機制等進行了規定。
城市設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河北省是用煤大省,燃煤消耗量巨大,削減燃煤總量是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重中之重。《條例》對河北燃煤污染防治作出規定,重點削減工業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實現煤炭消費負增長,并提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將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80%的范圍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條例》規定,城市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不得新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止原煤散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規定規模的燃煤鍋爐,禁止燃煤鍋爐、燃煤工業窯爐、單位使用或者經營性的爐灶等設施排放明顯可見黑煙;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連片采暖區域內的熱力用戶,不得建設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推廣集中供熱計量收費。
對污染嚴重企業實行階梯排污收費
工業污染防治迫在眉睫。《條例》規定,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實行階梯排污收費、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條例》還明確了法律責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的;超過大氣污染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偷排、偷放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行為主體,最高可被責令停業、關閉,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在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方面,《條例》規定,河北省在嚴格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排放總量削減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總量減少的原則,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和碳排放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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