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辦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2015年2月6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8號),為了貫徹落實《意見》,規范公辦養老機構收費行為,維護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公辦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適用范圍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設立許可的`各類公辦養老機構。
主要收費項目
包括床位費、生活照料費、膳食費、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費、個性化服務費等。其中床位費和生活照料費為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
定價方式
公辦公營養老機構接收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經民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向社會公示。
公辦(建)民營養老機構接收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由養老機構所有權方與運營方協議確定收費標準。接收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以外的老年人,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公辦(建)民營養老機構收費標準向民政部門報備后實施。
膳食費、個性化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養老機構按照非營利原則自行定價,向民政部門報備后實施。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費執行本市醫療項目收費和醫療保險基金等有關規定。
動態價格調整機制
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膳食費和個性化服務費須定期根據實際成本核算,進行價格調整,并提前3個月征求已入住老年人的意見,公示成本核算和定價結果,報上級民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履行相應手續后實施。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每三年核定一次,調價幅度一般不得高于同期當地城鎮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變動比例。
收費規范
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費、生活照料費、膳食費原則上按月收取,不足一月的,按實際天數計收。
公辦養老機構實施收費前,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將服務項目、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在顯著位置公示。
公辦養老機構要嚴格執行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未經規定程序不得自立項目、擅調標準、變更收費范圍、重復收費。
公辦養老機構提供服務前,應當與老年人或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設施條件、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不得擅自變更服務內容,結賬時應出具相關憑證,并附費用明細清單。
各部門職責
市、區縣民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對公辦公營養老機構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進行核查審批;
區縣民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公辦養老機構的收費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規收費、無序調價等干擾市場競爭行為實施行政干預,對違規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區縣財政部門配合民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的綜合統籌和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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