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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寧市五象嶺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五象嶺生態環境,發揮五象嶺生態功能,規范五象嶺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五象嶺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五象嶺劃定保護范圍。五象嶺保護范圍是指由東部平樂大道、明輝路、玉象路,南部春陽路、東風南路、銀嶺路,西部銀海大道、秀林路,北部建設路、五象大道圍合的區域,總面積約8.94平方公里。
五象嶺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區、現狀控制區和綜合利用區。其中,現狀控制區包括東部城南垃圾填埋場西北側用地、中部特殊用地、西部銀海大道東側私宅片區以及北部青龍崗長安墓園,面積約1.06平方公里;綜合利用區包括東部平樂大道與明輝路交叉口西北側用地和南部以玉象路、春陽路、東風南路、特殊用地南側道路圍合的區域以及北部北門入口區,面積約1.37平方公里;核心保護區是除現狀控制區、綜合利用區以外的區域,面積約6.51平方公里。
(五象嶺保護范圍見附圖)
第四條 五象嶺保護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五象嶺保護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五象嶺保護的具體工作。
林業和園林、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旅游等部門及五象嶺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五象嶺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五象嶺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五象嶺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對因生態環境保護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制止破壞五象嶺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五象嶺生態環境保護。
第八條 五象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法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在批準五象嶺總體規劃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按照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經批準的五象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九條 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五象嶺保護范圍邊界及核心保護區、現狀控制區和綜合利用區之間設立永久性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
第十條 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五象嶺保護范圍內的植被、水體、地形地貌、野生動物等資源進行調查,并建立數據檔案。
第十一條 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生態修復、優化樹種結構、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提高森林資源的生態價值。
五象嶺保護范圍內的林木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原因不得砍伐。確因上述原因需要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五象嶺保護范圍內實行車輛進出管制,具體辦法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制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 在五象嶺核心保護區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并在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內進行,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五象嶺自然資源,應當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第十五條 在五象嶺保護范圍內開發建設應當符合五象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與周邊生態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五象嶺核心保護區嚴格限制開發。確因生態保護和旅游基礎設施配套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詳細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現狀控制區控制建設現狀,不得增加建設用地和開發強度。
綜合利用區實行適度開發。開發建設不得破壞山水自然形態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體量。
五象嶺保護范圍周邊區域建設項目的布局、朝向、造型、體量、色調、風格應當與五象嶺保護范圍內的景觀相協調,不能遮擋五象嶺的山際線。
第十六條 五象嶺保護范圍內的旅游、休閑、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第十七條 在五象嶺核心保護區和綜合利用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環境保護內容的專項施工方案并實施,避免和減少對周邊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的影響。因施工破壞生態環境的,施工完成后應當予以恢復。
第十八條 除青龍崗長安墓園外,五象嶺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墳墓,原有的墳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遷移。
禁止擴大青龍崗長安墓園用地范圍。墓園內應當推行綠色環保生態墓葬,并與周邊環境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 五象嶺核心保護區和綜合利用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采礦、開墾、破壞濕地,擅自挖山取土、非法棄土以及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二)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三)燃放煙花爆竹及在非指定范圍野外用火;
(四)采挖植物、采割松脂;
(五)捕捉、獵殺野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的,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賠償損失,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林木的,由林業和園林部門責令補種樹木或者賠償損失,處擅自砍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在指定區域舉辦大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對主辦者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施工結束后不恢復生態環境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墳墓的,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遷移,處每座墳墓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恢復原狀,沒收非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擅自修改五象嶺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基礎設施是指在五象嶺保護范圍內為旅游需要而建設的景區交通、游客服務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資源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但不包括賓館、飯店等。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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