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東省禁毒條例相關解讀
為防止通過物流、郵政、快遞途徑托運、寄遞毒品,本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實名收寄的,應當要求托運人、寄件人出具真實有效身份證件”的規定。
快遞實名制托運人須出示身份證
為堵住毒品物流寄遞的運輸“通道”,兩個月前,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禁毒條例(草案)》擬規定,物流、郵政、快遞企業對托運人托運的物品,要當場驗視內件,否則不予承運或收寄。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草案時普遍認為,這個規定并不能根本杜絕毒品的寄遞,并強烈呼吁建立物流寄遞實名登記制度。
對此,本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修改稿增加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實名收寄的,應當要求托運人、寄件人出具真實有效身份證件”。省人大法工委行政法規處處長李如章表示,考慮到實名制是未來的方向,郵政快遞業也應逐步推進。有效的身份證件不局限于身份證,還可以是駕駛證、軍官證、學生證等有效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對此,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目前假證泛濫,包括身份證在內的多種證件都有假證,僅僅出示身份證,并不能完全封堵毒品物流寄遞這一運輸通道,建議再進一步研究能核實真實身份的'方式。
增加收寄人隱私保護規定
草案修改稿規定,“物流、郵政、快遞企業對托運人、寄件人拒絕驗視、不如實填寫托運單、寄遞運單或者拒絕按規定出具真實有效身份證件的,不得承運、收寄。”在法律責任上,如果快遞郵政企業沒有嚴格執行這一規定,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同時為保護收寄人的隱私,草案也增加了規定:“物流、郵政、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托運或者寄遞物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證件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草案修改稿還規定,物流、郵政、快遞企業從業人員如果違反規定,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托運或者寄遞物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證件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監管“毒駕”
為了加強對“毒駕”的監管,草案修改稿規定,“校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應當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大中型客貨車和出租車駕駛人因吸毒成癮未戒除而注銷駕駛證的,應當取消其營運資格。其他交通工具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或者因吸毒成癮未戒除的,應當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同時,“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在戒毒方面,除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戒毒康復場所,加強戒毒康復場所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戒毒康復的生活、學習、醫療、勞動、培訓、就業、心理輔導、社會適應等基本功能”之外,草案修改稿新增了規定:“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開辦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或者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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