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1條【立法目的】為規范城市綜合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優化城市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2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
第3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對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公共水域(湖泊)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服務和管理的活動。
第4條【基本原則】城市綜合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為先、依法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5條【管理體制】本市城市綜合管理實行市區分級負責,以區為主,街道、社區為基礎,部門聯動的管理體制。
第6條【市級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城市綜合管理機制,制定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目標,監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執法)、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房屋管理、工商、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民政、商務、文化、教育、旅游、信息產業、衛生、農業、園林、廣播影視、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城市管理職責,進一步向各區下放城市管理職權,加強對區級部門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7條【區級職責】區人民政府、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和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是各自管理區域內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區級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8條【街、鄉鎮、居委會職責】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派駐街道的機構和力量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社區內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居(村)民積極參與相關城市管理活動。
第9條【單位職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訊、公共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第10條【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職責】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指揮、調度、協調成員單位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四)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承擔。
第11條【宣傳和教育】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廣泛宣傳與城市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引導居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和文明秩序,增強社會公德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城市市容環境和文明秩序教育內容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引導學生從小養成愛護環境、遵守秩序的良好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安排維護市容環境和文明秩序等公益性宣傳內容,營造城市管理人人參與、城市環境人人維護的社會氛圍。
第12條【社會參與和激勵機制】任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市容環境和文明社會秩序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和文明秩序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鼓勵、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或者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管理規范和標準
第13條【規劃要求】編制公共基礎設施、市政工程管線、城市公共空間環境設施、環境治理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和發揮城市整體功能、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
第14條【建設投入】城市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場站、公共停車場、交通安全、環境衛生、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通訊、廣播電視、城市監控等城市公共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計劃,加大資金投入,完善城市整體功能。
第15條【保障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與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相協調,將城市管理專項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16條【作業市場化】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綜合管理運行服務機制,對市政設施維護、排水疏澇、園林綠化養護、公共信息標志設置、環境衛生作業等事項實行市場化改革,提高城市綜合管理作業質量和效率。
第17條【城市景觀管理】城市景觀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主干道、窗口地帶和景觀區域符合城市設計;
(二)建筑色彩符合有關城市建筑色彩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
(三)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外形完好、整潔,保持設計建造審批時的形態和色彩;
(四)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按照本市有關居住建筑立面設計規劃的管理規定進行立面設計和建造;
(五)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歷史保護建筑物、構筑物、歷史遺跡、名人故居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劃保護控制,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并設置專門標志;
(六)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景觀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18條【管線管理】城市管線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觀路以及風景名勝區、重點功能區內部道路,實行管線入地,其附屬設施箱,采取入室等隱蔽方式設置;按照設計施工規范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的,按照規劃要求設置;
(二)管線設置規范、整齊有序,標識清晰、明顯;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不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三)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管線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19條【路燈照明和景觀燈光管理】路燈照明及景觀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主次干道、街巷路燈照明和經過燈光照明設施完好,開燈期間無連續斷點、無頻繁閃爍現象,路燈亮燈率達到98%;
(二)景觀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閉時間、開啟率、完好率符合相關規定;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和光源的安裝統一、整齊、協調;
(四)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0條【臨街商業網點管理】臨街商業網點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開辦臨街商業網點符合商業網點空間布局規劃;
(二)門面和櫥窗陳設美觀,門店招牌、照明燈光及遮陽蓬等附屬設施設置符合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整潔、完好、有序;
(三)國家、省和本市對臨街商業網點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1條【建(構)筑立面容貌管理】建筑物、構筑物立面容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頂部、平臺、外走廊、外墻無雜物堆放、無違法搭建附屬設施;
(二)防盜網、遮陽棚、曬衣架、防護欄、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等附屬設施按照規定設置,不影響城市容貌;
(三)按照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清洗、粉刷或者修繕;
(四)國家、省和本市對建筑物、構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2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戶外廣告設置符合本市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門面招牌設置符合本市設置技術規范;
(二)戶外廣告和招牌標志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準確、規范、工整;廣告內容符合規定,文字、圖像無淫穢、低俗內容;
(三)公共電(汽)車、地鐵車輛、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車身廣告,簡潔明快,色彩與車輛底色相協調,保持完好、整潔;廣告制作不使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不影響識別和乘座;
(四)公共場所公益性戶外廣告符合規定數量和要求;
(五)國家、省和本市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3條【公共信息標志管理】公共信息標志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計、制作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準確、簡潔、醒目,有中文表述的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窗口地帶、旅游景點、賓館飯店等涉外場所有規范的外文提示;
(二)出現污濁、損壞、脫落等影響使用的.,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新,修復更新前設立臨時標志;
(三)國家、省和本市對公共信息標志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4條【施工工地環境管理】建設工程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進出口道路硬化,圍擋、防護網、夜間照明裝置設置規范并保持牢固、完好、整潔;無法采用實體圍擋的,設置交通安全警示指示標志;
(二)施工圍擋內側的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的高度不超過圍擋頂部;
(三)施工現場定期灑水壓塵,裸露泥土按照規定使用防塵網(布)覆蓋或者簡易植物綠化覆蓋;
(四)駛出工地的車輛按照規定進行沖洗保潔、灑水噴淋壓塵;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施工工地環境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5條【園林綠化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園林綠化的設計建設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標準規范,注重景觀、生態、游憩、防災等功能,兼顧城市區域功能和生物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