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看點
11月1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國家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對濕地的規劃、保護、利用等作了一系列規定。
濕地被稱為“地球之腎”,我省目前已有國家重要濕地5個、省級以上濕地自然保護區15個、省級以上濕地公園29個,是全國濕地資源比較豐富的省份。為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條例》要求確定每年的11月6日為安徽濕地日。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濕地知識,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條例》還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有投訴、舉報的權利。縣級以上政府林業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
劃定濕地生態紅線,有利于保護濕地生態功能區,減緩與控制生態災害,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的濕地進行規劃控制,推進城市恢復既有濕地和建設人工濕地。 《條例》還結合我省實際,要求采煤塌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綜合治理塌陷區水面、洼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區的積水區域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
相關看點:
11月19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根據條例內容,每年的'11月6日為安徽濕地日,違規開墾濕地、傾倒有毒物等十種行為都將面臨處罰。該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設立每年11月6日為安徽濕地日
條例規定,今后每年的11月6日將被定為“安徽濕地日”,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濕地知識,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于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有投訴、舉報的權利,而縣級以上政府林業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布舉報受理方式,及時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
劃定濕地保護生態紅線
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遭到破壞、被占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劃定濕地生態紅線,有利于保護濕地生態功能區,減緩與控制生態災害,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科學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的濕地進行規劃控制,推進城市恢復既有濕地和建設人工濕地。
保護區內十種行為被禁止
今后在重要濕地保護范圍內,擅自開墾等十種行為被禁止,違反規定,不僅被責令恢復,還面臨罰款的處罰。
始終被禁止的行為主要是,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或者占用濕地;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燒荒;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或者排放未達標的廢水;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毒殺、電殺或者擅自獵捕水鳥及其他野生動物,撿拾收售動物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采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未經許可引進外來物種;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看點】相關文章:
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02-15
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02-13
安徽省旅游條例201706-01
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02-23
安徽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02-13
公路保護條例201702-28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02-15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全文02-28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02-26
荊州古城保護條例說明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