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章制度制定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規章制度制定,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規章制度制定1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該條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制定規章制度的內容和程序。
一、制定規章制度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而不是用人單位的職能部門或者個別領導,比如說人力資源部或者是辦公室,如果以用人單位職能部門名義制定的規章制度就存在無效的風險,用人單位的職能部門可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是規章制度的發布和實施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
二、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
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是指規章制度的內容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關于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不相沖突。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著違法內容,有的在工時、休假、加班等方面違反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有的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有的規定員工入職要交一筆保證金或者扣押員工的身份證件;有的隨意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而不發加班工資等等,這些規章制度都有可能因為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企業在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必須遵守以下程序:
第一步,由職工代表帶回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第二步,規章制度形成方案或者意見后,用人單位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決定。有的用人單位沒有工會,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協商決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為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有的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隨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沒有履行上述程序,那么勞動者因為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那么用人單位存在程序瑕疵的規章制度就有無效的風險,不能達到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因此,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特別是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一定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程序,并且把規章制度的形成的`程序用書面的形式記錄和確認下來。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有了完善的規章制度,必須有人執行才有價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就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特別是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制定后沒有告知勞動者,同樣這樣的規章制度也有可能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而無效。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通過公示的方式告知勞動者,比如將規章制度張貼在用人單位的公共區域,或者放在的勞動者可以自由訪問的企業局域網內。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告知勞動者,比如說通過培訓的形式直接告知勞動著,或者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發給勞動者,或者直接將規章制度給勞動者,讓勞動者簽收等等。總之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必須讓勞動者知曉規章制度。
企業規章制度制定2
鑒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從屬關系,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在勞動糾紛中可以起到類似于法律的效力。尤其是在公司辭退員工、處罰員工等糾紛中,由于國家法律法規對此類問題一般缺乏十分詳盡的規定,因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補充法律規定的作用。公司如何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維護經營秩序的作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習慣做法,向公司提出幾點參考意見:
一、公司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及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
(一)公司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合法的公司規章制度以類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相關規章都對公司的規章制度賦予類似的效力。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7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公司內部規章來規定。
(二)公司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條件
但并非公司制定的所有規章都能產生上述效力。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效的公司規章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經過民主程序制定;2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3已向勞動者公示。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嘉定區法律顧問律師,勞動糾紛專業代理律師
二、制訂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一)規章的制訂程序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制訂公司規章制度中應通過"民主程序"。但怎樣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規對此并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以下程序,可以視為"民主程序":1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2由公司工會參與制訂;3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制訂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并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訂過程中。
值得注意的,公司在采取上述方式制訂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大會、工會或者員工參與制訂規章的證據。
(二)規章的公示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中最應注意的問題是: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通常,以下方法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1將規章交由每個員工閱讀,并且在閱讀后簽字確認。閱讀規章的簽字確認,可以通過制作表格進行登記,也可以制作單頁的`聲明由員工簽字,內容包括員工確認"已經閱讀"并且承諾"遵守"。
2在廠區將規章內容公告,并且將公告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的記錄備案,并可由廠區的治安、物業管理等人員見證。
3召開職工大會公示,并以適當方式保留證據。
4委托工會公示,并保留證據。
(三)規章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的規定。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規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時間應以是否符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三個條件為準,是否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并不影響規章的效力;遇到勞動糾紛需要適用公司規章時,如果證明規章生效的三個條件存在一定困難,那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證明和使規章合法化的作用。
重慶市尚無相關規定。如果今后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對公司規章提供審查和備案服務,建議公司在規章制訂后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
三、公司規章的合法內容
(一)公司規章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
公司規章如果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這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如:某公司自行在規章中規定實行一星期六天工作制,自行規定低于勞動法規定標準的加班費支付標準,這樣的內容是無效的。
(二)公司規章應有罰則內容
公司規章旨在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規范員工的行為,因此,除有規范性的規定外,必須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否則,規章就形同虛設,起不到實際效果。公司規章中可以規定的對于員工的處罰方式通常有:書面警告、記過、扣工資或獎金、降級或降職、降薪、停工、辭退,等等。
(三)公司規章對于辭退員工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該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解釋,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勞動法律法規對是否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是否屬"重大利益損害",并無明確規定,應由公司規章加以規定。
公司規章制度對于上述辭退條件的具體規定,可視勞動者行為的具體情節,分若干種情形加以規定:
1單個嚴重違紀行為即可辭退。如規定:"員工不服從管理,毆打或者謾罵管理人員的,即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2重復行為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不服從合理工作分配,予以嚴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一段時期內同類違紀行為合并加重。如規定:"員工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內予以書面警告;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或者早退達10次以上者,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4一段時間內多次處罰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一個月內累計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罰3次以上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四)錄用員工過程中招錄條件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援引這條規定辭退員工時,應當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事先制作、公布及在事后保留"錄用條件"就顯得十分重要。這方面比較妥當的做法通常有:
1通過媒體等公布招錄信息的,同時公布招錄條件,并予以保存;
2通過中介招錄員工的,由中介組織在招錄條件上蓋章或者簽字確認,保留證據;
3自行招聘的,制作詳細的招錄條件,由被招錄員工閱讀并簽字確認;
4在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錄用條件。
企業規章制度制定3
一、招錄入職制度
招錄入職的風險點在于四點:
1、招錄廣告出現就業歧視。目前司法實踐中已出現因就業歧視員工索賠的案件,因此單位在制定招錄廣告時應細加斟酌,防止出現年齡、性別、地域、殘疾等就業歧視;
2、把好入職體檢關。企業可在招錄中注明員工必須提交正規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并將體檢報告作為錄取條件之一,防止因員工身體羸弱產生后續糾紛,尤其是職業病危害因素多發的企業更應注重對新入職員工入職時健康狀況的體檢;
3、明確錄用條件以及考核標準。錄用條件是單位試用期解除員工的重要依據;
4、有條件的公司還可以對員工進行背景調查,從員工之前的任職單位了解員工的相關信息。
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立足于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監控五個方面。勞動合同管理最主要就是規范化,目前圍繞勞動合同存在的爭議包括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法變更、不當解除和違法終止,因此企業一方面要注意勞動合同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另一方面要做好勞動合同的日常監測工作,及時發現勞動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風險,及時處理,避免矛盾的長期累積,造成對企業不利的后果。
三、薪酬制度
薪酬制度的制定要注意薪酬結構和薪酬的激勵性以及工資發放的周期等要件。薪酬的激勵性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制度,而薪酬結構及工資發放則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薪酬結構的風險在于工資的構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亦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在6月至10月份期間,還應當根據工作環境的溫度條件決定是否支付高溫津貼等。此外,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應支付年休假工資、職業病崗位的員工還應當支付崗位津貼等等。
四、崗位制度
當前的崗位制度中,調崗是一大難題。首先,承認和保護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即允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員工調崗;其次,承認和保護的同時,也要防止權利的濫用,比如濫用此權利以打擊報復等;最后,為防止此權利的濫用,企業應對其調崗行為舉證說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法定單方對勞動者調崗情形,如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均可以進行調崗。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承擔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調整的合理性、恰當性的舉證責任,比如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職責要求、日常工作業績、考核標準考核結果等。
五、休假管理制度
按照法定的休假類型,包括產假、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喪假。用人單位可通過規章制度對休假請假程序予以規范,如規定事假的審批流程和事由說明,并規定事假無工資,防止員工無節制請假;其次也要完善銷假審查制度,對員工請假類型、請假時間、請假材料在銷假時予以匯總,并建立審查機制,防止員工虛假休假,如產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事假說明請假事由。
六、考勤制度
考勤直接關系員工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發放計算等內容,但目前考勤制度中存在諸多誤區:
1、未明確以何種考勤標準確定工作時間。當前考勤方式多樣,包括電子考勤、門禁卡、指紋機、考勤表不一而足,對此應當明確以何種方式計算工作時間,明示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減少因工作時間不明而引發的糾紛;
2、休息時間規定不明。有些單位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但并未規定中間休息時間。實踐中時有發生員工以存在1小時加班時間要求加班工資或者因休息時間內發生事故而追究用人單位工傷責任的案例,因此在考勤制度中明確休息時間尤為重要;
3、考勤記錄缺乏簽名確認。現在用人單位中普遍流行電子、無紙化考勤,對此類考勤制度,建議應當在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示,并規定以電子考勤或者其他考勤方式作為工作時間記錄的依據。同時從控制風險角度,還需要將電子考勤記錄定期交由員工簽字,確保考勤記錄真實、合法、有效及舉證的便利。
七、員工懲處制度
員工懲處制度設計要注意幾點:一是過錯累計制度,可以建立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等階梯式的懲處方式,采用邏輯遞進的懲罰模式,能夠達到較好的管理效果;二要預先規定員工造成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用人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造成的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并規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三要明確員工懲處的執行部門和幫助人,例如員工懲處由人力資源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也可建立懲處幫助人制度,由員工的直接上級或者所在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一起負責員工懲處的實施,化解員工懲處的抵制情緒。
八、規章制度與違規解除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情形是較常見的,但采用這種解除方式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嚴重程度的認定。企業可在規章制度中將違反規章制度分為一般違反和嚴重違反兩個層次,并就一般違反的類型和嚴重違反的類型予以明確化,從而防止因嚴重程度不明而導致企業違法解除;
二是規章制度中多采用概括性約定、類型化約定的方式。考慮生產經營特點、員工管理情況的不確定性,可在一定程度上概括規章制度未能明確規定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概括性約定、類型化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可執行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對企業來說越少越好。有企業規定 員工不遵守執行領導合理指示的視為一般違紀,何謂合理?各執一詞,實際可操作性極弱。企業一旦按照此條款操作,往往引發勞動爭議。因此,規章制度的條款應是需要可操作性強的表述,避免空洞。
九、離職制度
當前企業的離職制度過多羅列法律條款,將勞動合同法中關于離職的規定羅列作為企業處理員工離職的依據,這種操作方式有失柔性,筆者建議設立柔性離職操作模式:
1、建立離職談話制度,針對離職員工由部門主管或者HR進行離職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心態和原因,提倡通過和解、調解的方式化解員工矛盾,解決問題;
2、建立離職員工信息登記制度。建檔記錄保存離職員工的相關信息、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離職審批表等,保留相關證據,減少風險;
3、設立離職員工幫助制度,對離職員工的幫助包括提供再就業信息、辦理社保檔案轉移等,通過幫助制度一方面可以緩和員工的沖突心理,便于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另一方面也可以建立離職員工對企業的感情,方便員工后期的回歸和商業合作。
具體而言,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如下:
(一)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實現勞動用工的規范化管理:
1、正面引導與教育作用;
2、反面警戒與威懾作用;
3、防患未然與預防爭議發生的作用;
4、事后支持與提供處理勞動爭議證據的作用。
(二)不完善的規章制度,成為勞動爭議的誘因,甚至直接導致企業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敗訴。
(三)在中長期勞動合同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背景下,規章制度將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四)規章制度對于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規章制度是企業文化的載體,傳播企業文化,宣傳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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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為加強勞動管理,在本單位實施的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行為準則。這種行為準則對單位的全體人員都具有約束力。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應該遵守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是企業的一種內部“立法”行為,這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重大權利,用以體現和貫徹企業的管理意志。但是,企業規章制度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制定。企業如何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維護經營秩序的作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一、企業職工民主參與
現代企業是以民主管理為基礎的,它強調全員管理,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經營決策的準確性和透明度。而且,勞動規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體現職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職工認同的情況下,才能確保很好地實施。但是,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不能作為勞動規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為職工代表大會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而我國《公司法》只對國有股參股的公司要求有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股東、監事,而對非國有股參股的公司卻沒有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應通過以下程序:
(一)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企業工會參與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并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業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大會、工會或者員工參與制定規章制度的證據。
二、規章制度的公示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本企業的全體職工和本企業行政的各個組成部分,所以它必須為企業的所有成員所知悉。《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目前,在我國的一些企業中,僅將勞動規章制度寫在員工手冊里就作為正式公布,這是不妥當的,此種方式僅是使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為員工所知曉,而不是對勞動規章制度的正式公布。企業對規章制度進行公示的時候,要注意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通常,以下方法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一)將規章制度交由每個員工閱讀,并且在閱讀后簽字確認。閱讀規章制度的簽字確認,可以通過制作表格進行登記,也可以制作單頁的聲明由員工簽字,內容包括員工確認“已經閱讀”并且承諾“遵守”;
(二)在廠區將規章制度內容公告,并且將公告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的記錄備案,并可由廠區的治安、物業管理等人員見證;
(三)召開職工大會公示,并以適當方式保留證據;
(四)委托工會公示,并保留證據。
三、規章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備案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勞動政策的執行,因此各國立法都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國家的監督之下。在我國,因為不能將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報送備案就顯得更為重要。報送備案的環節能夠及時發現和解決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過程_葉t可能存在的問題,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以此保障勞動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保護全體職工的利益。但是,企業在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企業規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時間,應以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生效要件為準,是否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并不影響規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勞動糾紛需要適用企業規章制度時,如果證明規章制度生效的三個要件存在一定困難,那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證明和使規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業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規章制度提供審查和備案服務,建議企業在規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
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要求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針對科研生產、經營管理、銷售服務等各項活動統一制定的各種規定、規則、章程、辦法、標準、程序等規范性文件。企業的規章制度是企業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的體現,是企業運行活動的依據和所有員工的行為準則,也是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戰略規劃的保障。
企業規章制度的特點
企業規章制度具有規范性、嚴肅性、權威性和強制性四個方面的特點。 企業規章制度的規范性表現在三個方面:形式規范,一般以條文的方式表達;內容規范,一般由假定、處理、制裁三個部分組成;程序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頒布、修改、廢止均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例如,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嚴肅性是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特征,企業規章制度一旦制定,在企業內部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企業的全體員工都應受其約束;企業規章制度制定頒布后,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可朝令夕改。
權威性是指企業規章制度作為企業的經營依據和員工的行為準則具有法律一樣的權威,企業的其他文件不得與規章制度抵觸或沖突,不經過規定程序不可隨意廢止或更改。
強制性事企業規章制度在執行上的特征,是指任何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都應受到相應的處分或處罰。
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具體要求
(一)合法
企業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管理權限、管理內容和管理方式,不能超越企業自身的職權范圍;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遵守國家在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稅費征管等方面的強制性法律規范。
(二)統一規范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的“內部立法”,應呈現統一規范的特點:形式規范是企業規章制度應按照法律法規的結構形式,分為章、節、條、款、項、目,并以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條款規范,即規章制度的名稱結構、制定目的、制定依據、
適用范圍、解釋部門、施行日期等條款的表述應規范、完備;規章制度的文字應備而不繁、簡而不漏、邏輯嚴謹、用語準確,不能產生歧義。
(三)協調一致
企業規章制度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相互之間必須協調一致、銜接有序。企業擬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已頒布的規章制度重復或相互矛盾,不同的規章制度對同一事項的表述、同一行為的規范應表述一致。
(四)便于實際操作
企業規章制度要有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執行。一是力求切實符合企業的客觀實際,反映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在規律;二是在內容上要重視責任的落實,明確管理、執行督促檢查的主體,明確具體的考核、獎懲措施;三是要定期清理匯編,根據企業的發展需求及時修改補充,確保規章制度的全部規范都處于有效執行的狀態。
制訂企業規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實務
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律操作實務,包括合法性及程序性的要求。 如果公示的程序不合法,民主的程序不合法,就會導致規章制度的無效。
民主程序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里面規定,民主程序就是企業行政一方制定出規章制度以后,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政務大會討論通過。這是目前法律生效的唯一規定。
根據目前國家體制,包括企業工會體制建立方式,這個民主程序形同虛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對制定規章起不到監督制度作用。雖然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企業行政一方把規章制度拿出來進行民主討論,但是結果還是按照企業行政一方的意志來辦。
基于這種情況,在制定新的法律,尤其在《勞動合同法》制定的過程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環節上要求更加嚴格。它把企業規章制度分為兩部分:
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不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對待兩類制度的制定過程,民主程序的要求是不一樣的。 法律具體規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
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條文,對企業的約束更大了,首先把規章制度進行了分類。
(一)企業的兩類規章制度
1.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說勞動報酬,涉及到企業的薪酬制度,涉及到扣或者減,懲處員工時候的工資規定,涉及到加班費的支付問題以及加班方面的制度、工作時間,涉及到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福利、培訓、勞動技能等。把八類規章制度基本上涵蓋了。企業日常管理員工的所有的規章制度,基本上都要經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民主程序。
這些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就是說,只有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才能出一個規章制度的方案。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是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實際是勞動合同關系,如果授予企業行政一方單方制定規章的權利,那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
現在的法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拿出方案進行協商確定。職工代表需要推舉或者選舉產生,企業沒工會不要緊,上級有工會,上級工會要知道企業選舉職工代表,并真正代表著員工利益。要經過這樣一個民主程序。
【案例】
企業要制定一個獎懲制度,規定:如果員工做一件好事,獎勵
100元,如果做一件壞事,懲處100元。企業行政一方把這個想法提交到職代會上,職工代表在討論的過程中,有的員工認為這個制度不好,應該是做一件好事獎勵500元,做一件壞事一般的警告處分。
如果行政一方做不通這些職工代表的工作的話,只好按照員工的來辦。員工后面有工會,有職工代表協商通過。
民主程序對企業是一個很大的難處,《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企業的規章制度更加難以擬定。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無法通過的時候,企業如何行使自己的管理權?如何在勞動權利義務履行過程中進行管理?
其實,勞動合同是管理員工一個很好的辦法。既然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民主程序很難通過,那么能不能把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這些內容,包括權利、義務的分配方案,放在勞動合同里面,這樣就避免了經過民主程序。
勞動合同一定要實行個性化的管理,在微軟公司,他們的規章都是四五十頁,而且是3個月一簽,體現了勞動合同的個性化管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勞動合同實行個性化的管理,是個大的趨勢。
2.不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
例如企業章程、董事會的議事規則,這些規章制度的適用范圍是不一樣的,只是對領導層、決策層、部分人員來使用這個規章制度,沒必要經過民主程序。
(二)民主程序證據的保存及運用
既然民主程序作為規章制度生效的一個要件,那么人力資源工作者就要想辦法把證據保存下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經過民主程序,企業就很容易陷入被動的局面。
在保存證據時還存在一個誤區,好多企業會下達一個文件,說這個規章制度已經經過了什么程序,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職代會討論通過提出方案,又經過和工會協商確定下來,現在予以發布,大家遵守執行。
這個制度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實際并沒有起到證據保存的作用。還要有充分的依據來證明。是哪些證據呢?比如職代會討論方案的時候,討論過程的記錄,記錄上參與討論人員的簽字等,這應該是第一份證據;第二份證據是當討論形成一致意見的時候,決議性的文件以及相關人員的簽字;第三份證據就是和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的過程記錄,協商的過程可能會產生一些意見的分歧,相應的記錄有沒有,雙方達成協商一致的時候,證據有沒有。這些必須有客觀的書面的證據。
只有這樣,才能起到一個證據的作用。一旦發生爭議,就有相關的證據作為基礎性的材料來佐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就是20xx年1月1日起,一些基本的規章制度,都要經過這樣的程序。
公示的程序及要求
(一)公示的目的是讓員工知曉
公示很簡單,目的就是為了讓員工知道,就是通過如通知、會議等公開告知的形式,使員工知道我們企業有這樣的規章制度,作為企業的員工是必須遵守的。
(二)HR必須做到有證據證明員工已經知曉作為人力資源工作者,還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員工已經知道了這樣的規章制度,如果員工不知道的話,后果非常嚴重。
【案例】
北京的一個汽車生產公司,到某報社來做廣告,要求的廣告式樣是跨營業中位廣告,就是上下距離是一樣的。結果廣告登出來以后,發現了一個問題,這個廣告變成了跨營業下位廣告。
那么這個企業就不愿意了,你做的廣告沒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跨營業中位廣告,作成跨營業下位廣告,要求報社進行賠償。雙方進行談判,報社同意免費再做一期。
按照廣告實際履行過程中報價,這種廣告一期就是16.3萬元。這樣就發生了什么后果,《勞動法》第25條第3項,是某一個員工嚴重失職,某一個合版沒有合好,給企業造成了16.3萬元這樣重大的損害。
于是企業就要處罰員工,殺一儆百,最后找到有責任的合版員,解除了他的勞動關系。這個合版員在這個報社工作了11年,月薪1萬元,他就非常冤枉,要求賠償。畢竟這種違紀性的解除是沒有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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