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1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1
1、在主管領導的'帶領下,認真做好監控調度工作;
2、認真學習監控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3、熟練掌握安全避險五大系統各種設備及各種軟件的操作使用方法;
4、按時交接班,嚴格按照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續,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
5、要堅守崗位,時刻注意觀察安全監控監測系統、基站、傳感器運行情況,認真填寫值班運行記錄;
6、發現安全監控監測系統、設備故障要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情況,并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要存檔備案;
7、密切注意硐內安全生產情況,在接到人員報警或發現其它緊急情況,要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情況,啟動廣播報警系統通知工作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
8、負責監視硐外監控區域安全隱患點的情況,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通知值班坑長,配合做好應急工作;
9、認真做好礦石計量監督工作,如實填寫采礦計量記錄;
10、負責上級部門來人檢查講解工作;
11、嚴格執行請示匯報程序和值班制度,保守企業秘密;
12、負責保養維護安全監控監測設備,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13、愛護辦公設施,保持監控室內干凈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14、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2
1、宿舍要制定輪流值日表,宿舍內保持衛生、整潔、通風、被褥、床鋪整齊,有紗門紗窗,并有衛生人員負責宿舍的衛生清理與監督,夏季有防蠅措施,冬季有防寒措施。
2、宿舍內應抹水泥地面或鋪貼瓷磚,配置單人床或上下雙人床,禁止職工睡通鋪,在施工的建筑物內嚴禁安排工人住宿,宿舍內不得超員,人均住宿面積不得低于2平方米,宿舍住宿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日常用品要放置整齊有序。
3、宿舍內墻面應刷白,并保持室內整潔,不得在墻面亂涂亂畫,不得在室內隨意拉接電線,不得在宿舍使用未經許可的.電器,不得破壞公用設施,嚴禁隨地涂痰,大小便。
4、宿舍內必須配備保溫瓶、碗筷柜,被褥要疊放整齊,衣物、鞋襪、臉盆、餐具、茶杯及工具等個人物品要放置整齊有序。
5、應創造條件,設置工人文化娛樂室、淋浴間及更衣室等公共設施。
6、嚴禁在宿舍內參與賭博活動,嚴禁男女混住,按時息燈睡覺,不影響他人的休息。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
一、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崗接班,不得遲到;
2、接班人員必須在接班時認真檢查上班次的各項記錄、設備運行情況、環境衛生等,發現問題必須現場向交班人員詢問了解清楚;
3、交班人員必須在接班人員到崗履行完交接手續后方可離開,不得提前離崗、早退;
4、交班人員必須把當班時的'設備運行狀況、存在的問題以及未處理完的其它事項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不得隱瞞問題;
5、交接班人員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二、值班制度
1、早班(08:00班)值班人員認真打掃衛生,要求工作臺干凈整齊、地面干凈無雜物、室內外玻璃干凈明亮、窗臺無灰塵;
2、值班人員中午、下午就餐時間為30分鐘,就餐完畢立即到崗值班,不得餐后在外逗留;
3、嚴禁私自調整班次,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告知主管領導,得到同意后必須按主管領導安排值班;
4、值班期間要著裝整齊,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保持室內干凈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5、值班期間不得無故脫崗、睡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6、值班期間按要求認真如實填寫值班記錄,要做到規范、整潔、工整、清晰;
7、值班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不得延誤;
8、值班期間未經主管領導批準同意,不得為他人調用、查看、下載監控視頻、音頻、監測數據等各類資料;
9、值班期間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監控室,嚴禁非監控室工作人員操作監控監測系統設備;
10、嚴守企業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漏監控監測內容;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4
為實現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但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在立法上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作了嚴格限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屬于用人單位單方實施勞動合同過錯解除的情形之一。然而法律并未規定“嚴重違紀”的標準,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有較大爭議。
以案說法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若干元。鄭州市某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查明,勞動者于某日入職用人單位。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不服從崗位職責、消極怠工、頂撞領導、擾亂他人工作秩序等為由將勞動者予以開除。
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在某行為中,在公司中造成極壞影響,故公司曾依據規章制度給予其警告處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同意其調崗要求,產生懈息情緒,某段時間上班時間基本處于只打卡不工作狀態,還糾纏領導,該行為已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秩序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經勸說未果,公司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供了證人、錄像視頻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者存在用人單位所稱的種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勞動者確認其知曉公司的規章制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確實存在過錯,但過錯是否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程度有待商榷。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勞動者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案例中,用人單位以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累計三次警告、記過處分到達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故對勞動者作解除合同處理。但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視頻資料,只能看到勞動者確實是待在管理人員的辦公區域,但從該視頻中無法看出勞動者該行為影響到其他員工的工作,也未有任何員工要求勞動者離開,且該視頻錄制時間僅為XX分鐘左右,不能證明勞動者是長時間逗留于管理人員的辦公區域。由此來認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現章制度有待商榷。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實踐中,用人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經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但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并且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薄秳趧雍贤ā返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何為“嚴重違紀”,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應以《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和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依法確定的具體界限為準。一般理解為: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工作期間打架斗毆、連續遲到早退、曠工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行為,都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本案例,用人單位提供了規章制度,并且勞動者也知曉該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針對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消極息工、長時間逗留于非工作區域不完成工作等行為,依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對應處罰條款已經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履行了前置程序。但勞動者在受到處罰后,并沒有悔改,仍繼續采取上述行為。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的行為已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院認為勞動者行為是否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有待商榷。
由此,可以看出,各方爭議的焦點是何為“嚴重違紀”?
律師認為,嚴重違紀的標準主要依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予以規定,規章制度中對相關標準進行界定時要把握適當的尺度。另一層面來講,嚴重不嚴,都是相對的`。一般由用人單位進行裁量。但裁量的評價標準,卻因評價者的地位、知識、經歷等產生不同的評價結果,甚至出現相背離的截然不同的、相對立的結論。
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增強證據意識,對員工的違紀行為及時處理并保留好相關證據。
不可否認,現實中往往存在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隨意解雇勞動者的情形。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這一權利,對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作出的解除決定,載判機構一般會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進行相應的審查。由于法律并未規定“嚴重違紀”的具體標準,裁判機構對此具有自由裁量權,目前司法實踐中,裁判機構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審查僅限于發生勞動爭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則會審查所依據的解雇條款是否合理,是否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
鑒于法律、法規存在很大彈性空間,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時,根據實際情況將具體條款子以細化和明確,以便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可以有針對性地提供解除依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5
之所以如此,是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條件比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對此進行的審查也是相當審慎、嚴格。具體如下:
一、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
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是仲裁、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難點。對于單位主張的違紀行為,勞動者一般不會輕易自認。
用人單位提供的、用來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的證據類型包括勞動者簽字認可的書證、用人單位拍攝的錄音、錄像、權威第三方制作的情況說明等。
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用人單位會提供證人證言,能夠出庭的證人大多系用人單位的員工。但是由于證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其證明材料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二、勞動者的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有無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內實行的進行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的規范或規則,是用人單位將其勞動用工權和其他自主權制度化、規范化的具體體現。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對勞動者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向,否則就不能作為處罰勞動者的依據。明確規定是指勞動者的行為能夠直接指向規章制度中具體的條款,以及可預估的后果。當勞動者從規章制度中無法獲得對自身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時,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最為嚴厲的處罰是不妥當的。
另外,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是約束勞動過程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為的規則,只能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作用,不能制約勞動者的業外活動。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工作以外的行為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三、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勞動者
所謂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討論程序,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可提出意見和方案;第二步是協商確定程序,用人單位與職工或工會協商確定,不過實際上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的參與不過是形式而已,但是該形式卻成為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上述認定要件的證明,在了解、審查或調處因違反勞動規章引發的勞動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后果。
如何向勞動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實踐中既有通過組織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的方式告知勞動者,也有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形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告知,或者張貼于公告欄等醒目位置或網絡推送消息。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單位在訴訟中舉證的方法是讓員工簽字確認已全部知悉該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四、規章制度的處罰規定是否合法合理
規章制度的內容首先必須合法,亦即其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相抵觸的部分無效。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保證其內容合法的基礎。
《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都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此處的“依法”是指依據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勞動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具體的規章制度;而且,用人單位制定的處罰規定應當避免不符合情理和顯失公平,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習俗。
五、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
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為、多次作為、勸阻無效、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單位做出“開除”決定前有無給予勞動者申辯、糾正的機會。
公司規章制度對于嚴重違紀的界定模糊不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紀行為適用不當是導致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法判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紀、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確定其違規行為是否已達到“嚴重”程度,是一般違紀行為還是嚴重違紀行為,一般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對于此種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對于規章制度的解釋,規章制度屬于籠統的、規范的文件,在適用過程中對其進行解釋必須做嚴格而限制的要求,應當平衡勞動者的利益,不應類推、擴張或補充解釋,尤其是在涉及免責條款或處罰條款時候,更應該從嚴并限制。
同時,因為用人單位各行各業千差萬別,即使在同一個單位,員工的職務、工作性質、崗位、場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吸煙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是在加油站上班,這樣的規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該員工是在公司辦公樓內從事財務工作的,這樣的規定就過于苛刻,難言合理。
在審判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有時并不能成為確定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的唯一準繩,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的一般性的評判標準考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時考慮企業單位的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該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判。
綜上,如勞動者的行為均符合上述要件,則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需為勞動者恢復工作崗位或者向其支付賠償金。否則,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系違法解除,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主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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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6
解雇,是對員工最嚴厲的處罰,關系該員工的就業,而失業可能對員工的生存造成影響,也與《勞動合同法》穩定勞動關系的宗旨背道而馳,因此,法律對此要求很高,本篇就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雇員工的12個敗訴節點對一一闡述。
敗訴節點1:缺乏規章制度
司法實務,我們發現有些單位太任性,根本就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解雇特定員工的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如此任性,敗訴是必然的。
例外:有些地方規定,如果員工的某行為嚴重違反起碼的勞動紀律,例如一個月內連續曠工10天以上,一個月內連續遲到早退10次以上等,盡管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用人單位可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雇該員工。
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2、單位規章沒有公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如果規章制度沒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沒有向職工本人依法告知,則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3、規章缺乏民主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據此解雇員工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則也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4、規章制度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反過來,如果規章制度違法,則該規章制度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5、規章規定顯失公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該條規定的雖然是勞動合同,但是實務中,顯失公平的`規章制度條款也不能作為解雇員工的依據。
敗訴節點6、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事實依據沒有證據或不能足以證明的,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7、解除依據適用錯誤。
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雇員工,解雇的規章制度必須和員工的行為嚴格對應,否則,就是適用規章制度錯誤,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8、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界定不清。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必須界定清楚,否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規定“員工一個月內連續遲到3次,一個季度累計遲到10次視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就是明確的、可操作的。如果規定“員工連續多次遲到或多次曠工的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就不明確、無可操作性,適用時仍然會發生爭議,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則白白地將界定權丟給了仲裁員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顯然加大了訴訟風險。
敗訴節點9、未能依法有效送達。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必須送達員工,否則,則表示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讓員工知道,相應地,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還沒有解除。
敗訴節點10、未告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敗訴節點11、規章制度相互沖突。
很多中小企業由于缺乏集中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被人事部、財務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門瓜分,各個部門缺乏統一的溝通,因此,在規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為戰。加上對這些部門沒有很好地規定各自的權責利邊界,所以,各個部門推諉、爭奪規章制度制定權的情況時常發生,再加上部門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規章要么重復、沖突,此時,如果員工要求適用對其有利的規章制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后果。
敗訴節點12、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如果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有利,用人單位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則員工有權要求適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認定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7
為加強設計部的規范化管理,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設計部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2、設計部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3、鼓勵設計師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4、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倡導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必須服從工作分配,聽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6、設計部全體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二、考勤制度
1、上班時間:xx:xx——xx:xx,xx:xx——xx:xx(夏季);xx:xx——xx:xx,xx:xx——xx:xx(冬季)。
2、周三至周一為工作日,周二為休息日。周二設計師值班由部門負責人統一安排,當周周二值班設計師休息日為當周周三。如工作需要休息日上班者可調休息,必須提前一日向部門負責人審請,獲準方可。
3、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間10分鐘以內到班者,罰款5元,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到班者,罰款2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論處(按底薪計算)。早退者一律按曠工半天論處(按底薪計算)。一個月內遲到累計超過5次(含5次),扣除底薪的15%,5次以上,扣除底薪的50%。
4、上班時間內不得隨意離崗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外出須到前臺登記外出原因,第二天因公事外出的須在當天晚下班前告知部門負責人(臨時通知除外),否則按離崗處理50元/次、
5、曠工半天至三天者,扣除底薪的2倍計算,曠工三天(含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工資及提成不予結算。
6、當月內無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獎勵50元。
三、請假制度
1、請假兩天內須提前一天向部門負責人口頭或書面審請,獲準方可。三天以上,須提前兩天向總經理口頭或書面審請,獲準方可。否則一律按曠工論處。
2、一個月內請假累計不能超過五天(含五天),超出部分一天扣除100元/次。
3、周六、周日不得請假,如在周六、周日請假,將扣除底薪的二倍。
4、電話,短信審請無效(特殊情況除外)。請假內無基本工作,請假前必須交接好手頭工作,否則罰款元20/次。
四、衛生及值日制度
1、值日設計師負責設計部劃定區域的衛生打掃,即辦公大廳、衛生間。當日下班前應把拖把洗干凈倒放靠在衛生間墻角。否則罰款20元/次。
2、值日設計師負責中午12:00—14:00之間的來訪接待、電話咨詢并做好登記,否則罰款20元/次。如需調換須向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獲準方可。否則罰款20元/次。
3、值日設計師須在8:10分之前做好衛生的打掃,否則罰款20元/次,值日設計師11:15—12:00為午飯時間,12:00之前須回到公司,否則罰款20元/次。
五、設計師日常行為規范
1、著裝整潔大方、舉止文明,不得留怪異發型及穿怪異服裝,否則罰款20元/次。
2、設計師的個人辦公桌椅及設備每日早上需用抹布擦至無灰尖,下班前需把個人桌面整理干凈。否則罰款20元/次。
3、請保持個人桌面的衛生和辦公區域的衛生,談判后請自覺清理談判桌,10分鐘內未清理罰款20元/次。
4、不得在公司內嬉戲、打鬧、大聲喧華,工作時間內不得非工作性上網和玩游戲,違者罰款50元/次。
5、設備責任到個人,請每位設計師愛護自己的設備,下班前應關好自己的電腦,如第二天早上發現未關機者罰款20元/次(跑圖例外)。
6、設計師在職期間所設計作品資源歸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將公司資源變為個資源或泄露他人,一經發現開處除理,并扣發工資及提成。
7、設計師做好工作記錄(早上記錄當日應處理事物,下班前做好當日工作總結),對上級下達任務不執行者或消極怠工者,否則罰款50元/次。
8、設計師養成習慣做好工作記錄,做到每日工作一小結,每周工作一大結,每月工作一總結。
9、設計師必須參加每日的晨會、每周五設計部例會及每周一公司例會,不到者罰款30元/次。
10、設計師每日晨會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前一日工作情況及當日工作計劃,每月最后一日下午下班前向部門負責人匯報當月個人總結及下月工作計劃,否則罰款20元/次。
11、設計師要有團隊合作精神,電腦里要設置單獨自己的文件夾按年按月分類并且做到資源共享,以便提高設計師的簽單率。
12、公司的樓書及量房原始圖設計師用完后要放到指定處,以方便尋找,公司資源及辦公耗材設計師要做到節約、二次利用,無故浪費者罰款20元/次。
13、主動極積和公司各部門配合協調工作,和同事之間達到團結一致,相互幫助。
14、市場競爭激烈,設計師出圖紙及預算盡量在時間上壓倒對手,設計師之間要多溝通,共同進退,如需請其他設計師幫忙,要提前商定好提成比例,防止造成矛盾。
15、設計師有義務配合業務員上門量房談客戶,推脫者罰款20元/次。
六、禮儀制度
1、接聽電話:“您好!xx”,同事之間不得直呼其外號、小名。
2、接待客戶時一定要面帶笑容并且問好,洽談結束后,要歡送客戶。
3、做到“待客三聲”—來有迎聲,問有答聲,去有送聲。
4、做到“四個不講”—不講不尊重對方的語言,不講不友好的語言,不講不客氣的語言,不講不耐煩的語言。
七、新單保管及跟單制度
1、設計師在初次接單時,一定要留客戶的姓名、聯系方式及相關信息。(如:新房地址、面積、風格傾向、工程承包方式等)。否則罰款20元/次。
2、跟單過程中設計師對客戶應及時進行回訪、跟蹤、了解客戶的動態,以提高成單率。若因跟單回訪超出三天,罰款20元/次。
3、凡是公司單源,設計師等不得私自認定是無效客戶,必須經雙方確認,上報部門負責人認可后方可止跟單。任何不得浪費公司資源,否則罰款50元/次。
4、必須對每位談的客戶有份詳細的記錄,做到心中有數,掌握跟單進度,以提高成單率。否則50元/次。
5、每月最后一日做好當月簽單客戶及未簽單客戶的資料、方案、預算和效果圖的整理及備份,否則罰款30元/次。
6、若有飛單客戶,設計師需把最后一次接觸業主詳細信息反饋給客戶服務部,由客戶服務部查明原因通報給設計師。否則罰款20元/次。
7、業務員、設計師應保持及時溝通,使業務員、設計師能及時了解自已客戶的具體情況,以便提高成單率。
八、繪圖制度
1、設計師在接單后兩個工作日內必須做好平面布置圖及預算,否則罰款50元/次。
2、設計師在跟單過程中,改動平面方案及預算需在24小里內完成,效果圖局部改動需在48小時內完成,否則罰款50元/次。
3、客戶交定金后四天內出效果圖,效果圖客戶確認后兩天內出齊所有施工圖。否則罰款50元/次。
4、客戶簽單后直接開工,在開前必須出齊原始框架圖、平面布置圖、墻體改造示意圖,天花布局圖、開關連線示意圖、電源插座示意圖,效果圖在開工后四天內完成,否則罰款50元/次。
5、設計師上門量房時,應理會客戶的意圖,同時問清所有房間中客戶固定要求的房間布局及注意事項,客戶喜歡的色調及風格。
6、施工中,客戶變更項目圖紙必須在24小時內完,否則罰款20元/次。
7、量房人員要做測量準確,包括梁高、梁寬、房高、窗高、窗寬、排水管、地漏、給水、配電箱、多媒體箱、空調孔等,必要時應采有數碼相機將室內原空間狀況記錄下來。
8、設計制圖的內容包括原始框架圖、平面布置圖、墻體改造示意圖、地面鋪設圖、天花布局圖、開關連線示意圖、電源插座示意圖、立面圖、家具詳圖、效果圖、隱蔽工程光盤一份。
9、CAD圖紙必須清楚標注詳細的尺寸、文字說明、所用材料、顏色、及由甲方所購材料,否則罰款50元/次,如造成損失的由設計師自己承擔。
九、后期服務跟單制度
1、設計師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在簽合同時,應明確開工時間及竣工時間。
2、簽單后,設計師通知工程部負責人開工時間及準備開工時所需的一切相關材料及設備。
3、開工前一天,工程部負責人組織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到公司與設計師進行內部交底,由設計師向項目經理介紹與客戶相關的`詳細資料、施工項及圖紙。
4、設計師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要做到水電交底、木工交底及后期油漆調色交底及水電驗收時用數碼相機拍攝水電改造管線鋪設的位置,否則罰款20元/次。
5、現場交底人員包括客戶、設計師、項目經理、監理、質檢。
6、現場交底時,由設計師依照圖紙向客戶及項目經理詳細介紹設計意圖和重點部位的設計要求,色彩、風格和裝飾效果要求及材料具體使用的要求。
7、設計師應在開工竣工期間內,與客戶及項目經理保持及時聯系,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消除客戶的投訴,以便做到與客戶保持良好的關系。
8、設計師有義務協助項目經理維持與客戶之間良好關系、工程項目中增減項目的結算及工程款的催交。
9、施工中,圖紙標注尺寸與現場發生矛盾時,項目經理應以現場為準,設計師協助。
10、施工中,客戶如需變更,項目經理有責任通知并協助設計師與客戶達成一致。
11、嚴禁設計師引導客戶購買公司指定建材聯盟商以外品牌的主材。
12、協助客戶在項目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采料采購導購和整體配色服務,(導購和配色內容包括瓷磚、地板、潔具、廚柜、墻紙、燈具及設計圖紙內的特殊材料等)。
13、協助客戶針對室內陳設配飾指導服務。具體包括:軟裝選配的形式,材質、樣式、陳列部位、數量的確定;室內色彩、色調的合理搭配。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8
為完成xx下達的緊急任務及非工作日處置其它重大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一、單位遇有緊急監測任務或重大突發事件時,值班員應及時向站領導匯報,并根據站領導的指示作相應處理;
二、如要通知相關人員到崗,由值班員負責將時間、集合地點及其它要求傳達到人,并隨時保持聯系,單位聯系電話為機房值班座機;
三、發布召集指令的站領導為召集人,被召集人員必須統一聽從指揮;
四、如需制定實施方案,由相關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方案須在人員到崗前提交召集人;
五、被召集人應保證手機打開狀態,無特殊理由應按時到達指定集合地點,確有難以克服的困難,應即時向召集人說明,得到允許后方可自行安排,但須將有關情況通報值班員;
六、駕駛人員的安排,在召集前由值班員負責通知,人員集中后由召集人或指定專人指揮;
七、辦公室應根據通知事項做好財物及其它后勤保障的準備工作,并根據需要負責做好與當地有關單位和部門的.聯系工作;技術保障由業務室負責;
八、應急結束后,單位對應急行動中涌現出的好人好事將予以表彰,對有重大貢獻者,除精神獎勵外適當給予物質獎勵;對不執行命令、玩忽職守者將給予經濟直至除名處罰。
九、本預案發布之日一個月后起實施。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9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請人到單位辦理有關事項時,受理經辦人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辦理事項的申報材料、辦事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應遵循群眾至上、熱情服務、便民高效原則。
三、對申請人申請辦理的事項,有關經辦人應當場受理,審核其所提供的手續或資料,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并能當時辦理的要即時辦理;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充的全部手續和資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四、當事人按要求補齊所需手續和材料后,經辦人應及時受理即辦或出具《受理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五、申請人申請事項涉及多個單位或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未作明確規定的,經辦人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股室負責人請示,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關股室要按要求將項目申報材料、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進行張榜公示或印制服務告知單,以方便申請人參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請人的審批事項,除電話咨詢一次性告知外,均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工作人員,將按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10
1、牧場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早退、遲到在15分鐘以內算早退、遲到,一次性罰款5元,超過15分鐘按請事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上下班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不得代簽,考勤必須與工資掛鉤。
2、因事不能上班者,應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經領導同意后可以離開工作崗位,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私自離崗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凡請事假每請一天扣除當日工資。
3、職工所請探、婚、喪、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假期滿后必須返回工作崗位,如不返回者按曠工處理。請婚假一般為7天,喪假為3天,凡屬晚婚晚育的婚假可延長到21天,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必須有醫院的'病歷書和診斷證明,經牧場主要領導審批后,工資按照60%支付,因公受傷者工資100%發放,月底由辦公室報場財務室。
4、實行不定期查崗制度,有事必須請假,在查崗過程中發現沒有請假者、不在崗的一次性罰款100元,連續三次不在崗,將給予辭退工作崗位。
5、在工作時間內喝酒、下棋、打撲克、賭博、玩游戲、干私活以及酒醉上班,不參加牧場的各項活動和周三、周五政治學習者,按當日礦工論處。
6、如不服從組織分配工作安排者,按曠工論處。
7、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曠工期間扣發工資計算基數為全部工資總額。
8、考勤員負責對考勤情況進行匯總,每月公布一次,把每月考勤情況報財務室后,由財務室人員按規定當月兌現。
9、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準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給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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