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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時間:2023-02-18 09:02:27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手機使用(含小靈通、大靈通等)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央保密委員會《關于加強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中保委發〔20xx〕3號)及《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試行)》(東密發[20xx]2號),結合全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涉密單位和人員使用手機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嚴禁使用手機發送、接收、存儲包括語音、文字、圖像等內容的國家秘密。

  第二章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條涉密單位應對涉密人員使用手機進行嚴格管理。

  第五條召開涉密會議或者舉辦涉密活動時,主辦單位要對手機的使用進行嚴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應在會議通知中對手機管理提出具體要求;

  (二)指定專人對手機進行監督管理;

  (三)在會場入口處對手機使用管理做出明顯提示;

  (四)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機帶入,特殊原因確需帶入的,應當經過主辦單位同意,并將手機電池取出。

  第六條進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嚴禁使用手機。

  第七條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場所嚴禁帶入手機。

  第八條涉密單位的領導和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使用境外組織或人員贈予的手機。

  第九條屬下列場所之一的,必須使用手機信息干擾設備

  (一)各種涉密會議場所;

  (二)各類屬于國家秘密的考試試卷復制場所;

  (三)各類屬于國家秘密的考試試題命題場所;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場所。非涉密場所嚴禁使用手機信息干擾設備。

  第三章保密管理職責

  第十條涉密單位的保密管理職責:

  (一)組織開展手機保密知識宣傳教育;

  (二)明確手機保密管理的分管領導、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建立健全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章制度;

  (四)配置符合保密技術標準的手機信息干擾設備;

  (五)負責對涉密人員使用手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六)及時報告手機泄密事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和組織查處工作。

  第十一條保密工作部門的保密管理職責:

  (一)組織開展手機保密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開展對手機及干擾設備使用與管理情況的保密監督檢查;

  (三)協助部門大型涉密會議及活動的手機保密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查處手機泄密事件。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二條對防止或制止手機泄密有功的人員,給予通報表揚或者獎勵。第十三條對在手機保密管理方面成績突出的單位,保密工作部門應給予通報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使用手機造成泄密的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給予刑事處罰。

  第十五條因管理不善,對手機泄密負有領導責任的直接領導,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使用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具有保密保障措施的手機發送、接收、存儲國家秘密信息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東營市海洋與漁業局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G移動終端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一、嚴禁使用3G移動終端談論、傳輸、處理、存儲涉密信息。

  二、禁止攜帶3G移動終端進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三、禁止在涉密會議和活動場所使用3G移動終端。重要涉密會議和活動場所應采取符合國家保密標準要求的能夠覆蓋3G頻段的屏蔽或干擾措施。

  四、禁止在涉密場所使用3G移動終端進行錄音、照相攝影、視頻通話和寬帶上網。

  五、禁止將3G移動終端作為涉密信息設備使用或與涉密計算機等涉密信息設備及載體連接。

  六、涉密信息設備與3G移動通信基站及信號轉發裝置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

  七、嚴格限制涉密科室和崗位配發使用3G移動終端。

  八、涉密人員使用3G移動終端應當從嚴控制,用于公務活動的3G移動終端必須選用國內品牌,且實行實名制管理。

  九、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不得使用3G手機。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范化,保證商品和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公司制度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做好商品和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

  (2)做好商品和物資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商品和物資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倉庫商品和物資的入庫

  第三條對于采購購入商品和物資,保管人員要認真驗收商品和物資的數量、名稱是否與發票相符,對于實物與發票內容不符的,辦理入庫手續要如實反映。在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現象,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并視具體情況報告業務部門和主管人員處理。

  第三章倉庫商品和物資的出庫

  第四條對于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并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四章倉庫商品和物資的保管

  第五條倉庫保管員要及時登記各類商品和物資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第六條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員要對當月各種材料商品和物資收發予以匯總,并編制報表上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七條保管人員對庫存商品和物資要每月月末盤點對帳。發現盈余、短少、殘損,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八條做好倉庫與供應、銷售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供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并對商品和物資的利用、積壓產品的處理提出建議。

  第九條根據各種商品和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商品和物資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商品和物資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十條對于易燃、易爆、劇毒等商品和物資,應指定專人管理,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保證倉庫商品和物資財產的安全。

  第十三條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檢查”,確保財產商品和物資的完整。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存儲、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嚴格遵守倉庫保管紀律、規定,倉庫保管紀律內容規定:

  (1)嚴禁在倉庫內吸煙。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3)嚴禁涂改賬目。

  (4)嚴禁在倉庫堆放雜物、廢品。

  (5)嚴禁在倉庫內存放私人物品。

  (6)嚴禁在倉庫內亂接電源,臨時電線,臨時照明。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xxxx年 3月 1 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3

  一、 日常管理

  1、 洗衣機屬公共財物,要愛護使用。使用前要仔細閱讀使用說明,禁止隨意拆卸,以免損壞。故意損壞者,除賠償外并給予紀律處分。

  2 洗衣機每次最大洗衣量6公斤,禁止超負荷量操作。

  3.宿舍管理員應經常檢查洗衣機運轉情況,發現異常或故障,及時上報,安排專業人員維修,確保洗衣機正常運轉。

  4.洗衣機由宿舍管理員負責管理。

  5.洗衣時應檢查電源線及插頭是否有水,避免觸電。經常檢查洗衣機電源插座,發現有燒糊、冒火、冒煙等現象,及時斷電并立即報修。

  6. 宿舍管理員應經常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

  7. 洗滌衣物時員工應自覺進行消毒處理,有皮膚病的員工衣物不得放入洗衣機內清洗,請員工自覺遵守。如發生衣物清洗原因造成員工感染病歷公司一概不負責。

  一、 收費適用范圍、標準

  1、 洗衣機主要面向住宿員工使用,實行收費管理。

  2、 需要使用洗衣機的員工必須到財務部購買洗衣卡并預先充值方可使用洗衣機,洗衣卡工本費20元。

  3、 洗衣卡充值時最小面額為50元,每刷一次卡收費標準為3元。

  4、 員工離職或不住宿舍,已購卡員工可到財務部辦理退卡手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4

  一、工作態度制度:端正思想,互幫互助,團結友愛作風正派,積極上進(如一項不合格,經批評教育不改者,堅決辭退)。

  二、嚴格考勤制度:不遲到不早退,遵守紀律,不徇私舞弊,服從廠里領導指揮,不得耽誤拖延廠長交辦的一切任務和工作指標。保質、保量按時交貨。(如有一項不合格扣罰100元至500元)。

  三、印刷員制度:必須做的'室內清潔;機器每天擦干凈,無污跡、無空白、無缺頁現象。使用工具要保管好。節約油墨。(如一項不合格扣50元—100元)。

  四、裝訂員制度:必須做到折頁前先檢查頁子,保證沒有白頁、污跡、破損、漏碼現象。上皮刷膠前一定過好數量,不得多頁,少頁現象。工作時要細心、準確,杜決邊干邊閑談、吃零食、工作馬馬虎虎麻痹大意。工具保護好,打捆機、繩子、膠盒、刷子,及時整理好,該刷的刷好,以備再用。如一項不合格扣(50元—200元)。

  五、設計人員制度:設計人員必須做到熱情服務,耐心周到,對設計的版面要符合題材、具有創造力、想象力要超前,準確無誤,及時完成交辦的任務。

  六、學員制度:掌握必須做到服從廠長師傅的派遣,掌握技術,學好手藝鉆研業務,勤奮上進,吃苦耐勞,具備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和敬業品質。

  七、管理小組成員:

  八、管理人員制度:

  領導首先先要做到以身作則、積極主動、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對待同志一視同仁,不徇私舞弊。要時刻不忘抓技術、抓質量、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用。促進生產、抓效益,帶好頭,干好活愛好家,當好企業的帶頭人。

  愛崗就不下崗、敬業就不失業!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5

  為規范分公司網絡的使用,減少病毒對網絡的侵害,確保計算機網絡的穩定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1.嚴禁私自將微機接入信息網絡,需要接入新的微機時,必須通知科技中心,以便將新入網的微機在網絡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

  2.每臺入網微機必須安裝Cnetman客戶端軟件,由信息中心將微機的網卡MAC地址與IP地址進行綁定。

  3.每臺入網微機的工作組和計算機名稱必須規范,能夠顯示該微機所在部門和責任人。

  4.如微機涉及公司機密,由微機責任人申請,所在部門領導和分公司總經理簽字,經信息中心備案,進行IP地址保護,不受Cnetman軟件監督。該微機的安全由微機責任人和所在部門領導負責。

  5.不得更改微機的硬件配置,不得擅自更改微機的操作系統,嚴禁設置不帶口令的完全共享。

  6.不得安裝與工作無關的游戲、股票等軟件,更不得安裝使用用于攻擊和竊取用途的`黑客及木馬軟件。工作時間不得使用微機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宜。

  7.必須安裝科技中心指定的防病毒、網絡管理客戶端、網絡安全等軟件。

  8.必須將與工作相關的重要文件及數據保存兩份以上的備份,以防丟失。

  9.嚴禁私自設置Internet各種代理服務。

  10.對互連網的訪問,只能訪問與自己工作相關的內容,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對于電子郵件的附件,應經過防病毒軟件殺毒后,才能打開;不收取陌生郵件。

  11.科技中心網絡值班人員必須隨時通過Cnetman對網絡進行監督,將網絡的異常報警記錄在值班日志里,并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12.科技中心的網絡管理系統只能設置一個具有最高權限的超級用戶,其它用戶均為管理用戶和一般用戶。

  13.科技中心的管理用戶和一般用戶如需對終端用戶進行遠程指導和遠程維護,需要請示部門領導批準,由超級用戶分配指定的權限,工作結束超級用戶應立即將權限收回。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6

  我校職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結束,按照國家《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閻辦發(1999)50號文件精神,校(1999)19號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標準價向成本價過度。從20xx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購房中的優惠政策。因此,學校今后對職工住房的管理應本著以上精神,進一步規范操作,嚴格管理。為明確職工住房分配條件,結合學校歷年分房辦法和現狀以及政府的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一、職工申請住房條件

  1、家在外地或遠郊區的單身職工,可分配單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遠郊區的帶有哺乳嬰兒或子女的女職工及男方無工作的女職工,只能申請租用母子間。

  3、家在本地的帶眷職工,有下列情況者,可申請購買家屬住宅:

  1)、男、女雙方均為本單位的職工。

  2)、男方為本單位的職工,其配偶在閻良城區工作的職工,必須持女方單位沒有享受住房證明。

  3)、男方為本單位的職工,其配偶方為本城鎮居民且沒有工作的家屬。

  4、按照國家1993(85)號文件規定:大專(不含職大、電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學歷,且上學期間不計算工齡的,上學時間可以與工齡合并計算為分房年限,大專以下不再考慮。

  5、現役軍人家屬的女職工,可享受與男職工同等待遇。

  6、職工要房資格為工齡滿5年者。

  7、排隊辦法:

  1)、離退休職工(不含退養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員)按離退休前工齡計算。

  2)、現任校領導。

  3)、在職中干及享受高職待遇的人員,在原分房年限基礎上加四年分房齡。

  4)、因學校對特殊人員的需要,學校校長辦公會有權參照以上規定作特殊處理。

  5)、職工按工齡、雙單職工、出生年月日的順序排隊,如果都相同用抽簽方法確定選房順序。

  二、購房、售房

  1、從20xx年起,職工購房無論新舊房,均以政府規定的價格購買(校內各類型房價附表后)。房屋的樓層調節率、朝向調節率等調節率數,均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2、職工換房、調離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學校擁有優先購買權,學校收購該房價格與第一條相同,如學校放棄該權力,則房屋產權人有權處置該房屋產權。

  3、職工買、賣房屋時,其個人室內裝修部分的價值,由購買、出售的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4、職工房屋產權變動,發生的有關費用、評估費、交易費、公證費、工本費等均由個人承擔,學校房管部門可協助辦理。

  5、職工對已取得產權的房屋,不得私自轉賣,一經發現除收回原住房產權外,并追究責任,要按規定扣繳稅費,土地出讓金,并處以相應罰款。

  6、職工對已取得產權的房屋,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繼承權。

  7、對擁有產權的房屋管理按校20xx年4月1日下發的《關于房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使用人必須到行管科辦理有關手續。

  三、租用公房

  1、學校的公有房產地產歸學校所有,由學校統一管理。未經學校會議研究書面批準,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出租、轉讓、改變房屋的用途。

  2、出租房屋時,房管部門必須到現場對房屋現狀進行鑒定,雙方簽字移交。經學校批準公有租用住房,先簽定租房合同、登記清楚房內設施狀況,先交納租賃保證金(現未交保證金的住戶,必須補交),其標準:樓房每平方米四十元,平房每平方米二十元。租賃合同解除時,查明房內設施狀況后,扣減損壞賠款,退還剩余租賃保證金。

  3、對公有房屋的.拆、改、裝修,必須在施工前向行管科書面申請經行管科基建技術部門認可后,方可施工。凡涉及個人裝修,校不承擔折價款,可以拆除(他人接用該房時,雙方可以協調解決,也可以聘請政府評估機構評估,費用由原住戶承擔),但要恢復原狀,否則,承擔恢復、維修費用。

  4、租金標準按區政府當年公布的租金標準計算。月租金等于當年租金標準乘以使用面積。租住時間以交退住房鑰匙算起,從下月工資中收房租。不足半月的,收半月房租,超過半月的收全月房租。退房時,交清已住天數房租,再辦理有關手續。

  5、租用學校公房的職工,不得擅自將公房出租和轉讓,一經發現,學校予以收回,同時取消該職工的租房資格,并按學校相關文件規定予以處罰。

  6、在閻良城區已有住房的(無論是購買或租用的)一經證實,則取消在校內租用公房的資格。

  7、單身職工及母子間公房住戶,不得在室內進行營業性活動或改變其用途。

  四、附則

  1、職工確定購房后,房產證統一由區房改部門頒發,其辦證費用由房屋產權擁有者負擔,并與房屋管理部門簽定購房合同,按合同要求交納相應的保證金。

  2、職工住房標準,按以下執行:處級及高級職稱人員為100~120m,科級為80~100m,一般戶部職工為:60~80m。

  3、職工住房公積金:職工購房可申請提前支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調離本校,其個人住房公積金可領取或進行轉存;職工退休時,個人公積金余款可一次性領取。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7

  1.0目的為保證培訓效果、提高員工技能、拓展培訓方式,行政員工可參加外派培訓,為保證行政員工外派培訓的有效實施,特制定此制度。

  2.0范圍參加公司外派培訓的人員

  3.0具體職責

  3.1各行政部門職責

  3.1.1通過“行政員工外派培訓申請流程”負責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外派培訓申請,外派培訓申請原則上應在每年1-2月份各部門作培訓需求分析時提出,臨時性外派培訓申請,除特殊情形外,應至少提前二周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否則不予批準;

  3.1.2除各部門提交的培訓申請外,人力資源部還將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個別員工的外派培訓;

  3.1.3培訓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后需履行培訓服務協議簽訂手續,培訓協議簽訂后方可向財務部申請借款并參加培訓;

  3.1.4經公司批準進行外派培訓的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培訓課程。

  3.2人力資源部職責

  3.2.1人力資源部在接到外派培訓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外派培訓人員的資歷審核(外派培訓人員以能“將課程引進轉化”的人員優先)、外派培訓機構的甄選、審核及課程時間的確定;

  3.2.2人力資源部審核完成后,于培訓課程開始前提交行政部予以核價,將核價后的培訓申請,報總經理審批;

  3.2.3依總經理審批后的外派培訓申請簽訂培訓協議,并呈交公司認可。

  3.3外派培訓協議擬訂時應符合以下原則:

  3.3.1外派培訓費用由公司全額或部分承擔;

  3.3.2員工外派培訓地點在外地的,視同出差,因路途遙遠或受訓時間較長,需在當地留宿而培訓單位未提供食宿者依員工出差相關規定申請食宿費、交通費等;

  3.3.3公司照常支付員工在外培訓期間的薪資,下班時間或其他休假時間參加外派培訓,不再作為加班;

  3.3.4凡個人外派培訓單次培訓課程費用達RMB1000元及以上者,當年外派培訓課程費用累計達RMB3000元及以上者,應在培訓開展前簽訂外派培訓協議。

  3.3.5當申請人員參加的培訓課程為公司項目型采購合同中包含的附屬培訓課程時,申請人員仍然需承擔采購合同款中包含的培訓課程費用。

  4.0培訓協議

  4.1根據不同的培訓費用,確定外派培訓人員的服務期限如下:培訓課程費用(RMB)約定服務年限1000-3000元(含)1年3000元-8000元(含)2年8000-20xx0元(含)3年20xx0-40000元(含)4年40000元以上5年以上(含5年)

  4.2培訓協議說明:

  4.2.1外派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課程費、交通費、食宿費、培訓期間的出差津貼等由公司承擔的所有費用;

  4.2.2培訓金額在RMB40000元以上的外派培訓,由總經理核定其約定服務年限;

  4.2.3若員工在半年內再次發生外派培訓的,則培訓協議簽訂以累計培訓金額計算,培訓協議簽訂日期以最后一次培訓日期為準;

  4.3違約金賠償辦法:違約金額=培訓總費用×12X-Y12X(X=約定服務年限)(Y=員工自培訓結束開始至最后一個工作日的`累計服務月數)備注:若員工自培訓結束開始至最后一個工作日的累計服務天數不滿整數月時,則進位整數月份計算。

  5.0培訓評估

  5.1參加培訓人員應在培訓結束后兩周內完成外派培訓心得報告,并制定相應的培訓行動計劃一并提交公司認可,培訓行動計劃應符合以下原則:

  (1)行動計劃制定須詳細、明確

  (2)行動計劃須可實施、可衡量

  5.2培訓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外派培訓人員應將培訓資料交于公司歸檔;

  5.3培訓結束后4個月內,外派培訓人員在人力資源部的協助下,應編寫適合公司自身條件的《學員培訓手冊》、《講師授課手冊》,實現外部課程內部轉化,并在人力資源部組織安排下授課并評估打分;

  5.4外派培訓人員的外派培訓心得報告及培訓行動計劃經總經理批準后,人力資源部及相關職責部門負責追蹤其行動計劃實施情況;

  5.5人力資源部將視具體情況,將外派培訓員工的培訓效果考核列入其績效目標。

  6.0費用報銷

  6.1外派培訓的人員所提交的外派培訓心得報告及行動計劃經公司認可后,方可辦理外派培訓費用報銷等手續。

  6.2外派培訓人員辦理外派培訓費用報銷前,需如實填寫外派培訓實際產生的費用,提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待人力資源部審核完畢后,方可至財務部辦理報銷;

  7.0責任承擔若外派培訓人員的行動計劃在培訓結束后1年內仍無法完成,外派培訓人員需自行承擔50%培訓總費用。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xx發展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參照二〇xx年七月二十四日xx控股集團印發的《xx控股集團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規定(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堅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范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審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系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審核。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第十二條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并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征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征求員工代表意見。被征求意見部門或個人應認真填寫《xx發展規章制度征求意見表》(見附件一);

  (五)匯總意見,修改草案,填寫《xx發展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四)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第五章審查、批準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范;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審核。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并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9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用車管理,確保行車安全,不斷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優質服務、保證重點、節省高效",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局公用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主管部門領導具體管、辦公室進行動態監督"的機動車輛管理責任機制和工作機制,把車輛管理納入工作議事日程,把安全工作當做重中之重落到實處,不斷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管理、檢查、考核、追究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管理,真正實現"四個確保"、"四個做到"的目標,即:確保局領導辦公用車,確保檢驗檢疫業務用車,確保行政辦公用車,確保局領導交辦的臨時公務用車;做到安全正點,做到服務熱情,做到節省高效,做到各方滿意。

  第五條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納入目標考核體系之中。發生問題,除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置外,還要按照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主管部門管理要求

  第六條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對機動車輛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傳達有關車輛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駕駛員不斷強化紀律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做到懂法知規,并在確保安全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技術水平,服務水平,進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項工作抓實抓好。

  (二)年檢。

  1、檢查駕駛員是否有違章記錄;

  2、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3、駕駛證的審核;

  4、行車執照的審核;

  5、其他內容。

  (三)換證。

  按車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規定更換駕駛證。

  (四)車輛停放。

  嚴格執行車輛集中停放規定,采取動態方式檢查車輛停放執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批評和整改。

  (五)車輛購置。

  根據工作需要、車輛技術狀況和有關車輛使用等規定,及時提出車輛購置計劃。

  (六)車輛報廢。

  根據車輛使用的年限、行駛里程、技術狀況,按國家有關各類車輛報廢規定,向局黨組提出報廢申請。

  (七)車輛保險。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資質較強、管理規范、服務到位、價格合理的選擇要求,向分管局領導提出車輛保險計劃,經局黨組集體審定后實施。

  (八)車輛借用。

  未經局黨組審批,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本局駕駛員以外的人員駕駛。違者一切后果自負,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九)車輛轉讓。

  凡是納入本局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嚴禁對外拍賣轉讓。確需拍賣轉讓的車輛,必須首先報告遼寧局機關車管部門,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拍賣轉讓時,必須組成拍賣領導小組,根據"公開、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則,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凡是被拍賣處理的車輛,必須和買方簽定協議并收取一定押金,待買方辦完所有相關手續后,方可解除協議、退還押金、交接放車。

  (十)事故處理。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馬上向交通部門、部門領導、分管局領導及保險公司通報情況。相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十一)車輛維修。

  按照及時處置、保證質量、節省支出的原則和車輛維修的規定實施。

  (十二)建檔存儲。

  對本局使用的不同型號車輛建立事故檔案、維修檔案、技術檔案、油料供給檔案和用品更換檔案等相關檔案,掌握第一手資料,對車輛各方面狀況做到胸中有數,使車輛管理工作逐步邁向規范化。

  第七條辦公室及局指定的專項工作檢查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并及時向分管領導及黨組匯報。

  第八條對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三章駕駛員的管理

  第九條駕駛員應嚴格執行下列管理規定:

  (一)時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政治、業務、安全、學習活動。

  (三)服從領導,執行命令,遵守紀律,堅守崗位。

  (四)認真搞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堅持搞好"例保",堅持"三檢"制度,使車輛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五)建立駕駛員行車檔案。

  (六)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隨車工具和證件齊全有效。

  (七)講究職業道德,做到安全、正點、熱情、優質服務。

  (八)因事、因病請假或休假時,應將車輛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條駕駛員應認真落實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

  (二)不私自出車。

  (三)不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四)不將車輛開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開車和開"英雄車"、"堵氣車"、"故障車"、"疲勞車"。

  (六)不違章行駛和隱瞞事故。

  (七)不講不團結的話,做不團結的事。

  (八)不頂撞領導或消極怠工。

  (九)隨車攜帶滅火器,每年檢測一次,做到會使用會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點、熱情、車容整潔。

  第十一條聘用駕駛員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聘用。

  1、遵守遼寧局及本局聘用臨時工的管理規定;

  2、必須持有轄區派出所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必須持有所需駕駛車型的駕駛證;

  4、必須有三年以上連續駕駛并無任何事故發生的駕齡;

  5、必須是自行負責"兩種保險"的人員;

  6、擬聘用人員思想覺悟較高,個人修養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齡在25歲~45歲,身體健康人員;

  8、經局黨組研究審定;

  9、對擬聘用人員,試用三個月后,簽訂一年勞務合同。

  10、擬聘用人員必須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交一萬元人民幣做風險金,待解除勞動合同時,本金與利息一并返給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組織被聘用人員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技術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員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規,行車安全觀念不斷增強;

  3、對被聘用人員在工作上嚴格管理,思想上嚴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關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臨時思想,積極要求上進,確保駕駛業務精益求精,行車安全常抓不懈,服務態度好中求佳;

  5、對違反有關規章制度而屢教不改者,或在社會上違法違紀者解除勞動合同、

  6、對發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責任、不同情節給予教育、罰款、賠償、解聘處理。

  第十二條對駕駛員的獎懲按照本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及《事故處理罰款規定》等要求執行。

  第四章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三條公務用車實行用車申請和審批制度。機動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用車申請派車,并做到"四個確保"。

  第十四條用車人在使用車輛前,應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由所在部門領導簽批后提交車輛主管部門領導(未在本局時,可提交主管局長)批準并由用車申請人執單。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時,應詳細填寫用車事由、出車地點、申請時間、審批時間、出車時間、回局時間等信息。用車結束后,用車人對車輛調度、車輛服務等內容填寫評價意見并將用車申請/審批單送交辦公室存檔。存檔的申請/審批單作為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

  第十五條駕駛員必須按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規定的時間、任務、路線及時出車并安全行駛,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車輛用途、行車路線和地點的,視情況給予處罰。對車輛使用人實際用車與申請/審批單不符的,駕駛員有權拒絕行車。

  第十六條駕駛員須經常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技術狀況等影響安全行駛的項目進行檢查。長途行駛前,必須提前一天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行車安全。檢查、維護、維修等情況要形成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上班期間、下班后、節假日和公休日期間,駕駛員要嚴格執行機動車輛集中停放規定,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八條原則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非公務用車以及節假日和公休日期間公務用車,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十九條原則上禁止本局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須由主管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嚴禁本局局領導駕駛公用機動車輛。

  第五章車輛的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車輛發生故障或需維修保養時,駕駛員須向車輛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提交分管局長審定后報一把手審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項財務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在外地執行公務時,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駕駛員須按照程序匯報請示,并按照領導指示意見處理。請示及處理情況須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經領導批復的車輛維修意見對車輛及時進行維修。

  第二十四條所有車輛一律到經本局審定的定點修理廠或者維修中心進行修理。

  第二十五條車輛主管部門負責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車輛維修項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認真核對廠方修理單上的工時、配件等無誤后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維修費用的結算按照本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的補充規定》實施。

  第六章燃料供應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加油可根據燃料市場的總體情況,采取持專用加油本或現金加油的辦法加油,并確保燃料的質量和行車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應建立公用車輛加油記錄本,詳細記載加油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報銷時,應持加油發票、加油記錄本、專用加油本等進行簽批和報銷。

  第三十條車輛主管部門每月對車輛行車里程和耗油量進行統計核算,報分管局領導審核。

  第七章車輛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條本局所有公用機動車輛均應按照指定位置進行集中停放。公用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應加大管理和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當天下班后,駕駛員應對車輛集中停放情況予以準確記錄。

  第三十三條公休日以及節假日前,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應共同封車,填寫封車記錄,詳細記錄封車時間、封車地點以及當時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公休日以及節假日期間因公務原因需要使用車輛的,需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三十五條開放車輛時,應由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共同進行驗證,并填寫車輛開放記錄。

  第八章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公務用車發生責任事故,取消駕駛員及車輛主管部門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并依據交通部門的裁決,扣發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10—50%。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扣發駕駛員全年目標管理獎,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七條未經局領導批準駕駛公用車輛辦理私事發生責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領導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并扣發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部門領導及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同時追究行政責任,駕駛員個人按交通部門的裁決承擔事故的責任和全部費用。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八條車輛發生"獨立"事故發生后,在沒有交通部門裁決情況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裁決和現實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酌情處理。

  第三十九條處級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違反規定駕駛工尺發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承擔行政及經濟責任,并按照遼寧局的規定給予降職處分。

  第四十條對所扣發的資金,由本局辦公室保管,并登記造冊,作為車輛管理和獎勵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條發生重大事故后,實行第一時間逐級報告制度,做到始有報告,終有結論,并提出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遼寧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局工作質量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及內部管理,強化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力,保證公司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

  第三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組織管理

  1、總經理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終批準人,主要工作職責:

  (1)對公司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訂、廢止的審批權;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現制度、流程爭議的最終裁定權。

  2、行政人事部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歸口管理部門,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制訂、修訂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關實施細則;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中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與處罰;

  (3)根據反饋和要求,適時修訂、完善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門是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者,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本部門或崗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組織及實施管理; (2)負責建立健全與流程配套的表單、管理制度、規章等文件的擬訂、使用;

  (3)負責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進行落實、推行、反饋,并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改進計劃,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實施情況進行匯報;

  第二章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執行、檢查、反饋、修訂

  第四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關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擬定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對新擬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進行文字描述,并向行政人事部申請進入審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據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關部門及人員開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后,由本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訂部門修正后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遼沈公司發文管理規定》上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實施。

  第五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經頒布,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靈活變通”,不得借故不執行。

  第六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情況檢查

  1、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頒布執行一個月內,行政人事部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開展檢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與相關部門負責人訪談了解,并做好檢查及訪談記錄。

  3、行政人事部會同各相關部門于每年第二、第四季度下旬對各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集中檢查。

  4、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形成文字性材料匯報行政人事部。

  第七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饋

  各部門在月季匯報中反饋,行政人事部檢查反饋情況,并于10個工作日內擬定落實解決方案。

  第八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訂

  1、年度修訂: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全年運行情況,提出修訂計劃,遞交行政會議批準實施。

  2、特殊修訂:根據公司需求緊急程度,適時修訂,由責任部門提出申請,行政人事部審議后遞交總經理批準實施。

  第三章規章制度的學習及工作流程的培訓

  第九條規章制度的學習

  規章制度經批準頒布后,各相關部門必須于1周內組織本部門人員學習,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規章制度學習,落實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并做好學習記錄備行政人事部檢查。

  第十條工作流程的培訓

  1、流程培訓由各流程主題部門實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訓一次;新流程、修訂流程在實施前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培訓一次;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培訓一次。

  2、爭議的解決

  (1)、當各方對同一流程,出現不同意見,沒有達成一致,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2)、當違反流程規定,對公司下達糾正措施通知單,存在異議,可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第四章處罰

  第十一條未按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批評、警告處分,在按該部門相關制度進行扣罰之后,再處以10——100元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主要責任。被處罰記錄記入個人檔案,并與公司年終個人及部門評優掛鉤。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從頒布之日生效,解釋權歸公司行政會議。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1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的具體介紹。由此可見,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制定的內容是詳盡的,方便勞動者了解與此有關的問題,而且對于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定的保障和約束力。通過上述的介紹,想必大家已經了解到了關于勞動保障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12

  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如下

  一、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相互制約、嚴格稽核”的管理制度,發票必須由會計統一購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和印制,若有違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票據使用時,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逐項填寫齊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聯票據必須一次復寫,內容要一致合法,嚴禁分次復寫、套寫;收費項目要按規定項目填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各種票據嚴禁涂改、刮擦、挖補等。開具的收入票據每個月末及時向會計結報。

  三、票據領取、發放、核銷時要進行登記《票證結報手冊》并簽名,會計每月末要進行核對賬面結存數和實際庫存數,防止票據丟失。

  四、所有收入款項要及時交出納統一存入局賬戶,各科室領取的票據原則上每月結報一次。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采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于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財政票據的印制

  第九條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印制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三條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四章財政票據的領購與發放

  第十八條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文件復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復印件;

  (三)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收取國有資源收入的文件復印件,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的文件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二)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復印件;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項目(含標準)、文件依據、購領票據記錄、審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毀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財政票據存根,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后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六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八條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四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五條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章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13

  廈門戶籍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廈門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和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

  戶口遷移應當優化人口結構,適度擴張人口規模。遷移入戶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從寬,遷移入戶思明區、湖里區適當控制,遷移入戶鼓浪嶼從嚴控制。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戶口準入條件

  第五條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普通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來本市創業、工作或愿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就讀于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并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經批準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筑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后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十九條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一條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準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思明區、湖里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戶口遷入思明區、湖里區的,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鼓浪嶼人口增長。生活基礎不在鼓浪嶼的,不得將常住戶口遷入鼓浪嶼。

  第二十七條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里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的,可不受擁有合法固定住所條件的限制。

  第四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14

  1使用原則除濕、降溫、安全管理、節約能耗。

  2范圍車間空調及混流風機。

  3職責高壓生產部負責制定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設備分部及高壓生產車間負責實施。

  4作業內容

  4.1空調的開啟、關閉由設備管理員及車間指定人員負責,嚴格按照空調的操作規程開啟和關閉。為節約能耗及延長空調的使用壽命,設置的溫度要適中,夏季車間適度達到75%及以上或溫度達到30℃及以上,方可開啟空調。混流風機在設備檢漏且檢漏儀底數大于25時方能開啟。

  4.2設備管理員及車間使用人員視當日溫濕度情況選擇是否開啟空調,下班前2小時關閉主機,利用冷卻水余溫制冷。夜間及休息日停機,有10人以上加班、或有特殊裝配任務有部門經理或以上批準的情況除外。

  4.3夏季空調設置溫度不低于27℃,既節約能源,又可避免因室內外溫差太大引起的身體不適。確保不開無人空調,人走關機,杜絕車間無人空調運轉的現象,避免浪費。

  4.4非指定人員不得擅自開啟空調。

  4.5車間辦公室及休息室空調遙控器由車間指定人員保管。

  4.6當空調出現故障時,及時報設備管理分部維修或有設備分部聯系專業人員維修,非設備管理部門人員不得擅自維修。

  4.7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對空調系統的日常巡查,發現異常及故障要及時處理,避免設備帶病運行,同時做好記錄。

  4.8設備管理員要了解設備的運行情況,根據天氣的變化及時調節,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4.9設備管理員要隨時監視水溫、水壓、氣壓及其他相關參數。

  4.10按空調運行周期及檢修周期,做好設備的檢修計劃。每年空調使用期過后,要進行必要的`檢修。

  4.11空調的使用注意事項按說明書或設備分部指定的相關文件執行。

  4.12裝配車間或超凈化室在無工作人員生產的情況下要及時關閉相關區域的空調系統。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15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金工車間、鉗工車間、全體員工。

  第一條:全體員工須按要求佩戴廠牌(應正面向上佩戴于胸前),穿廠服。不得穿拖鞋進入車間。

  第二條: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9小時,晚上如加班依生產需要臨時通知。若晚上需加班,在下午16:30前填寫加班人員申請表,報經理批準并送人事部門作考勤依據。 第三條:按時上、下班(員工參加早會須提前5分鐘到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如遇趕貨,上、下班時間按照車間安排執行),有事要請假,上、下班須打卡。嚴禁代打卡及無上班、加班打卡。違者依《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第四條:工作時間內,車間主任、質檢員和其它管理人員因工作關系在車間走動,其他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相互竄崗。

  第五條:上班后一小時內任何人不得因私事而提出離崗,如有私事要求離崗者,須事先向車間主任申請,經批準方可離崗,離崗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第六條:員工在車間內遇上廠方客人或廠部高層領導參觀巡察時,組長以上干部應起立適當問候或有必要的陪同,作業員照常工作,不得東張西望。集體進入車間要相互禮讓,特別是遇上客人時,不能爭道搶行。

  第七條:禁止在車間吃飯、吸煙、聊天、嬉戲打鬧,吵嘴打架,私自離崗,竄崗等行為(注:脫崗:指打卡后脫離工作崗位或辦私事;竄崗:指上班時間竄至他人崗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吸煙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或大門外。違者依《行政管理制度》處理。

  第八條:未經廠辦允許或與公事無關,員工一律不得進入辦公室。

  第九條:車間嚴格按照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狀況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生產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產車間須完成車間日常生產任務,并保證質量。

  第十條:生產時如果遇到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不符合規定,有權報告上級處理。如繼續生產造成損失,后果將由車間各級負責人負責。

  第十一條 員工領取物料必須通過車間主任開具領物單到倉庫處開具出庫單,不得私自拿取物料。裝配車間完工后要將所有多余物料(如:零配件、)退回倉庫,不得遺留在車間工作區內。生產過程中各車間負責人將車間區域內的物品、物料有條不紊的擺放,并做好標識,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產品要跟隨流程卡。否則,對責任人依據《行政管理制度》處理。

  第十二條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工藝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藝或裝配方法。否則,造成工傷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由操作人員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在工作前仔細閱讀作業指導書,員工如違反作業規定,不論是故意或失職使公司受損失,應由當事人如數賠償(管理人員因管理粗心也受連帶處罰)。

  第十四條 生產流程經確認后,任何人均不可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應立即停止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研討,經同意并簽字后更改。

  第十五條 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公司設備、檢測等工具。不得擅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對閑置生產用具(如:夾頭、模具、電扇、螺絲刀、老虎鉗等),應送到指定的區域或交回倉庫保管員放置,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十六條 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服從車間主任以上主管安排,協助工作并服從用人部門的管理,對不服從安排將上報人事管理部門按《行政管理制度》處理。

  第十七條 車間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工作崗位應遵守特殊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十八條 在生產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必須做上明顯標志,不能混料。車間主任、檢驗員、設備維修人員、電工必須跟班作業,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產品質量。 第十九條 員工有責任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須撿起.否則,按《行政管理制度》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操作人員下班時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臺面不得雜亂無章,不能堆放產品和廢品.生產配件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第二十一條 加強現場管理,隨時保證場地整潔、設備完好。生產后的邊角廢物及公共垃圾須清理到指定位置,運出車間。

  第二十二條 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內任何物品出廠(除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外),若有此行為且經查實者,將予以辭退并扣發一個月工資。

  第二十三條 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不論公物或他人財產)者,不論價值多少一律交公司總經辦處理。視情節輕重,無薪開除并依照盜竊之物價款兩倍賠償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員工考核. 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個人德、勤、能、績四個方面。

  其中: 1. 德、主要是指敬業精神、事業心和責任感及道德行為規范。 2. 勤、主要是指工作態度,是主動型還是被動型等等。 3. 能、主要是指技術能力,完成任務的效率,完成任務的質量、出差錯率的高低等。 4. 績、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量的多少,能否開展創造性的工作等等。

  以上考核由各車間主任考核,對不服從人員,將視情節做出相應處理; 考核的目的: 對公司員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態度和業績作出適當的評價,作為合理使用、獎懲及培訓的依據,促使增加工作責任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破除“干好干壞一個樣,能力高低一個樣”的弊端,激發上進心,調動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公司的整體效益。 本制度由辦公室協同生產部制訂、解釋并檢查、考核。生產部全面負責本管理制度的執行 。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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